当代民商法调整对象问题的探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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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代民商法调整对象问题的探究 摘 要:在现代社会发展中,民商法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为保证民商法发挥其应有作用,在设立中应保证其原则和制度与国家市场经济相适应。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当前民商法越来越受到重视,所以关于民商法调整对象问题也得到了相应的重视,因此文章将从民商法调整原则入手,结合民商法调整的外部环境,研究当代民商法调整客体对象。 关键词:民商法;调整对象;原则 对于民商法来说,它是调节经济关系与社会关系的法律,其中主要包含了民法与商法,这两种法律中涉猎到很多内容,是现代经济发展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很多人对民商法调整对象的认识还存在误差,因此有必要对此展开研究。 1 民

2、商法调整原则 1.1 个人效率高于社会效率 在民商法调整中应坚持个人效率高于社会效率的原则,其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几点: 第一,我国当前经济体制为市场经济,市场主体有着一定的自由,同 ?r也是理性主 体的一部分。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主体不仅可以随意追求自己的利益,还能让自己的需求得到满足,然而市场主体较多,经常会出现多个市场主体为追求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这时就需要民商法参与进来,并在其中起到一定的调和作用,避免市场主体为追求某种利益而采取不正当措施,例如:非法垄断等。在民商法的作用下,可以协调好各个市场主体的利益,也可以为企业发展奠定基础,并保证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对于民商法来说,它对个人效率的关注要

3、高于社会效率,尤其是在市场交易环节中,个人效率相对于社会效率要高一些。 第二,受民商法自身因素影响 ,它在保护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过程中,经常会将个人利益放在首位,其次才是社会利益,这样也就决定了个人效率相对于社会效率要高一些。同时,通过对民商法的研究可以发现,为调整好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利益冲突,经常会将各个主体行为相整合,以便起到一定的减缓作用,这也是控制社会效率过高的体现。由此可见,在民商法调整中个人效率始终高于社会效率,所以坚持个人效率高于社会效率的原则也成为现代民商法调整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1.2 商法原则调整 民商法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能够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各个阶段 ,对于

4、商法来说在立法的过程中会将民法的一般原则作为基础,商法自身无法构成法律体系,所以只能采用民法一般原则来实现。在民法总论中已经指出,无论是物权制度还是债券制度都已经对商品经济活动做出了一些规定,但值得注意的是,民法与商法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并不是两者完全相同。目前,在商法运用中不仅要关注财产交易还要了解商人本性,只有这样才能发挥其作用,让交易在更加安全的环境下完成,例如对于商人来说,他们的最终目的是获得一定的利益,而商法则是在保证商人获得合法利益的同时,保护其合法利益不受损失。对于商法来说,它的关注点往 往在于盈利与经济效益,所以在商法调整中会将市场效益放在首位,而其效益原则则体现在快捷交易上,

5、只有快速完成交易,开展商业活动的人员才可以多次进行其他交易活动,便可从中获得一定的利益,这也是所有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员希望获得的。综上我们可以知晓,在商法调整中应注重安全教育原则、快捷交易原则等,只有这样才能完成商法调整。 2 民商法调整的外部环境 2.1 市场竞争公平性 对于市场经济体制来说竞争是最显著的特点,而市场经济中的竞争机制往往被市场所操控。通过对当前市场的研究可以发现,公平竞争 是其主要特点,在市场中所有活动行为都是商人自己操作的结果,操作得当则可以获得利润,操作失误则要蒙受损失。现代市场对商人的约束相对较小,在自由竞争下往往会带来积极成果即获得利润,但消极后果也同时存在。如在市场发

6、展中往往会出现垄断的情况,而垄断也有好处与坏处,好处在于垄断可以避免商人在物资短缺的情况下随意涨价,而坏处则在于限制了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所以说市场竞争是公平的,这也是为民商法调整提供了保障。 对于民商法来说,有着自身的优点同时也存在不足。例如民商法带有一定的局限性,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其在调节市场 的过程中容易出现盲目性与自发性,由于这些因素的影响,并不利于市场发展。此外,在实际中还要认识到市场具有一定的调节能力,尽管民商法也就具有一定的调整能力,但这种调整无法转变不良局势,这就需要政府加强与现实情况的联系,强化调整作用且加强市场纠正与管理,只有这样才能让市场竞争回归本色进而完成调整工作。 2.2

7、 市场主体公平性 市场主体是市场发展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市场主体间也存在一定的公平性,只有市场主体公平发展才能确保市场经济稳定且快速发展。通过对我国民商法中商事主体的研究可以发现,地位不平 等较为严重,由于这些因素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也出现了非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在地位上不平等的情况,也正因如此出现了不同企业工作人员的地位也存在不平等的情况,这也是民商法调整中需要重视的一部分,否则将影响商法作用的发挥。同时,还需要不断提升市场主体的平等性,只有这样才能为合法交易的开展奠定基础。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知晓,在这一过程中应加强管理与干预,尽量减少不良行为,这也是促进市场公平的重要体现。 3 民商法调整客体对

8、象 3.1 商业信用调整 在商业活动中存在很多无形物,主要包括商业机密、 客户信息、证券等,它们都是商业发展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对于无形物来说,它属于财产关系的客体,也是商业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一个企业的商业信用缺失,那么企业在社会的发展将受到限制,企业也很快会在市场中销声匿迹。例如:我国著名的三鹿奶粉因三聚氰胺事件爆发,其管理者不仅受到了法律制裁与经济制裁,三鹿企业也很快被控制并倒闭。如果该品牌想重新发展,依然很难获得市场,其原因在于该企业的商业信用已经缺失,人们对该品牌也不再认可,甚至望而却步。因此,加强企业的商业信用便成为现代企业共同关注的问题,这也是现代民商法需要重点 调整的对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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