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关于无主物的立法现状及未来制度构建 摘 要:黑龙江规定风能太阳能属国有,是否有上位法或法理依据?我国关于无主物的归属是如何规定的?现行规定是否完整,合理?两大法系中的代表性国家关于无主物又是如何规定的?有什么值得借鉴之处?鉴于立法缺失的现状及以上分析的无主物的学说理论及立法经验,又将如何来弥补我国立法知不足,稳定物之所属,发挥物之效用。 关键词:无主物;先占;制度构建 中图分类号: D9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673-291X( 2015)07-0317-02 一、黑龙江风能太阳能归国有事件还原 黑龙江省 2012 年 6 月 14 日颁布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其中规
2、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而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这是我国首个规范气候资源利用的地方法规。按照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而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 国家所有。 该条例一经出台,舆论即为之哗然。有网友调侃,以后是否吹吹凉风、晒晒太阳也要向国家缴费才行?更有媒体质疑,条例的出台随意扩大行政审批权限,是为了 “ 寻租收费 ” 。法学界的主流观点则是主张宪法第9 条并没有明确规定风能和太阳能的归属问题,只是规定 “ 自然资源 ” 属于国有。风能和太阳能并非是矿藏、森林等自然生成的资源,需要现代科学技术进行转化,且这类
3、资源具有公共产品属性,不宜轻易划分为自然资源。即黑龙江省出台该条例规定风能太阳能属国有,此举有违宪之嫌,想要客观地评价这个事件就要分析我国无主物制 度的相关规定。就要首先论证风能太阳能是否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无主物范畴,关于此次事件的争议反映出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无主物制度的缺失。 二、风能太阳能是否属于无主物 关于无主物,王泽鉴先生认为 “ 动产之成立无主,其情形有二:( 1)自始即为无主,如野生之飞禽走兽、海产等;( 2)原为无主,而被抛弃。 ”洛克在其 “ 财产劳动理论 ” 中表明如下观点:上帝将天堂以外的一切赐给了人类,每个人均对其人生拥有所有权;每个人的劳动属于自己,当人们将自己的劳动与处
4、于共同状态下的某物混合时,他即取得该物的所有权。诺其克也在 他的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承袭了洛克的观点,认为无主物先占取得所有权是否合乎正义,关键在于该 “ 先占 ” 是否减低他人福利,即该 “ 先占 ” 是否使社会总体上得到帕累托优化。洛克和诺其克的思想是近代先占取得无主物的理论基础。无主物先占以时间上的优先、事实上的占有作为取得无主物的两个要件,给予人们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平等改善自身状况的机会。因而有学者认为: “ 无主物先占制度包蕴的平等法所需的一切质素,为每一个占有者提供了平等的机遇和保护,同时也为自由和效率提供了权利平台。 ” 所以从法理上分析,风能太阳能 应该属于无主物,适
5、用先占制度。 三、我国关于无主物先占制度的立法现状及评价 在我国目前的民法法律体系中,对先占尚无明文规定,民法通则第79 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物权法第 113条仅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 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笔者认为此条应理解为只是针对某些有主但是所有人不明的物的归属做出的规定,而不能硬性理解成是无主物即属国家所有。现实生活中诸如狩猎、垂钓、回收废品等行为也证明了先占行为为当时所认可也始终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由于物权法实 行物权法定主义,关于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均应有法律作出强行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或者变更其内容,很多学者主张我国应当规定
6、先占制度,如梁慧星教授领衔起草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王利明教授领衔起草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对先占进行了规定。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公布的物权法却没有规定先占制度,不得不说这是一个缺憾。 现行民事立法关于无主物的规定的弊端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激励机制缺席与资源无情消耗 先占制度的最终价值是在人性关怀的前提下实现对资源的有效利用,从而实现 “ 人 ” 与 “ 物 ” 的有效链接。现行立法的缺失表现在忽略了民法权利法的本质属性,以道德义务取代法律权利,阻碍了占有人对占有物的占有动因及有效利用,从而导致激励机制缺席,并引发相关资源的无情消耗。 (二)权利对接缺乏连属性,导致公权力之强行介
7、入 先占取得制度的缺失导致了现行民事立法体系中相关权利的对接缺乏连属性,相关物的占有权利处于权力真空状态,从而为公权力的介入提供了可乘之机,进一步消解了占有人的权利,削弱了民法所应有的私法属性。 (三)占有制度体系不完善 现行民事立 法及相关草案、意见均将自然资源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从客观范围领域消灭了私权主体对相关自然资源的占有权利,这也反映出现行占有制度体系极不完善。 (四)影响所有权、用益权制度的构建 占有体系的残缺势必影响所有权、用益权之制度构建及其完善。传统民法保护占有人的权利,旨在实现其权力推定的法律效力,即占有人可因其占有事实或行为而取得所有权或不动产的用益权。所有权作为一种学理拟
8、制与制度性存在,其产生和发展与占有制度息息相关。 四、未来我国无主物先占取得制度的构建 中国未来的民法典必 须与世界其他各国民法典实现有效对接。目前立法之所以未能设立先占取得制度,根本原因就在于立法仍拘泥于传统道德。此种立法一方面在价值理念层面与传统民法相去甚远,另一方面亦导致占有制度的体系缺损。未来中国经济、文化、法律诸领域必须实现与世界主流思潮的全方位接轨,先占取得制度应当列于民法中,使民法成为一部真正的权利法。笔者认为,未来我国民法关于无主物先占制度构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一)主体范围 未来立法应从价值观念层面进行改造,使先占取得成为一切人的自由而不是部分人的自由,更非一个人的自由 ,最终实现对无主物的平等占有。具体而言,对于无关社会公共利益的无主物应当授权一般权利主体均有权占有并享有合法权利;对于占有人所占有的具有重大社会意义或经济价值的占有物,占有人虽不能基于权利推定享有所有权,但国家须以一定的对价赎买,从而保障占有人的占有权利。此外,对于超出诉讼时效的占有物,国家不能也不需要将其视为国家或集体所有权的客体,而应从法律上推定占有人对该一无主物享有占有权或所有权,以此确保占有人对真正权利人的道德返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