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下外资企业的税务筹划浅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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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新税法下外资企业的税务筹划浅析 摘要: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意味着我国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适用两套企业所得税法的时代结束,外资企业不再享有超国民待遇。本文从我国利用外资的现状出发分析了本次企业所得税改革的历史必然性,分析了新税法可能会对外资企业造成的影响,阐述我国的外资企业可以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关键词:外资 新税法 筹划 一、我国利用外资的基本情况 (一)利用外资数量已达一定规模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 FDI的增长快速,至 2007年我国已一跃成为利用外资数量世界第二大国,仅次于美国,引进外资数额达 835.21 亿美元。利用外资在数量上已达一定规模。 (二)利用外资行业分布不均衡,主要集中在制造业 外

2、资主要集中在制造业,而农林牧渔、高新技术及服务行业引进外资数量较少。根据 2007年的统计数据,制造业引进外资的金额为 10788.68亿美元,占总额的 62.28%。 (三)利用外资地区分布不平衡,主要集中在东部地区 利用外 资的地区分布也呈现不平衡状态,东部地区利用外资的金额远远超过中部、西部地区。虽然从增长趋势上看,中部、西部地区引进外资的增长速度要超过东部,东、西部地区利用外资的差距仍然巨大。 (四)利用外资来源国和地区形成基本结构,发展中国家地区占重要地位 引进外资 “ 基本形成以亚洲主要国家和地区(中国香港、中国台湾、日本、韩国、新加坡)、美国以及欧盟主要国家(德国、英国、荷兰、法

3、国)三分鼎足的投资格局。 ” 开题报告 二、新税法对外资企业的影响 (一)新企业所得税针对外资企业的相关规定, 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概念,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为 25%。在旧税法下,外资企业名义为33%,但实际税负平均为 15%左右,远远低于内资企业的平均实际税负。调整税收优惠,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优惠,对农林牧渔业的减免政策,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抵免政策,对劳动服务企业、福利企业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优惠。制定了优惠政策的过渡政策。新税法规定原享有低税率优惠的企业,可以在 5 年内逐步过渡到 25%的税率,每年增加 1至 2个百分点;享受定期减免优惠的,可以再新税法实施后继续享

4、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未享受优惠的 ,优惠期限从新税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二)外资企业税负增加,生存压力增大 新税法下,我国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 25%,相对于全世界的平均税率28.6%及我国周边 13 个国家和地区的平均税率 26.7%而言,仍对外资具有吸引力。尽管如此,新税法的实施还是给外资企业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中小型外资企业受新税法影响较大,因为小公司没有财力和人力资源实施熟练的避税战略,税收可能就会成为他们的重要成本之一。大型跨国公司投资方式由合资转变为独资,在中国有长远发展的战略,受新税法的影响将相对较小。 作文 三、外资企业税收筹划的应对措施 (一)新设外资企业税务筹划的考虑

5、 1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的选择 新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所以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如采用合伙企业,则只须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在既可以选择公司制,又可选择合伙制的情况下,宜选择合伙者进行投资。 2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选择 一般来说,当东道国的营业活动处于初始阶段时,母公司可在外地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分公司),使其亏损能在汇总纳税时减少母公司应纳税款,但当分公司开始盈利时,应当考 虑将分公司转为子公司,不仅子公司的累积利润可得到延期纳税,还有利于母子公司之间进行转移定价。 (二)注意选择适当的内部核算办法 1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不再是新办企业税务筹划方法之一 税法准许企业在计算

6、应税所得额时扣除成本、费用、税金等。而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将影响直接到企业的销售成本,进而影响到应税所得额。新会计准则规定, “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 故而期初存货计价过高或期末存货计价过低可能导致本期利润增加,而期初存货计价过低或期末存 货计价过高则可能导致本期利润相应减少。由于会计准则规定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任意变更,故而理论上该税务筹划方法只对新设企业有效。 总结大全 2固定资产折旧的处理 折旧费也是可以从应税收入中扣除的项目,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都对折旧费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法使得企业前期折旧费用较高,更

7、大程度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相当于延迟纳税。但对于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由于减免税期内折旧费用的抵税效应会全部或部分被抵免优惠所抵消,在此期间应减少折旧费。此外,折旧年限也影响应税所得额, 折旧年限越短,折旧费用越多,所抵扣的应税所得额就越多,应纳企业所得税越少。 (三)利用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 1. 选择具有较大优惠的产业进行投资 新税法突出了税收优惠政策的产业导向作用,对于投资农、林、牧、渔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实施大量的免征、减征优惠;对于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及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实施 “ 三免三减半 ” 的优惠。外资企

8、业在进行投资选择时,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结合自身优势,投资税法给予税收优惠的并且又 是自身长处的产业或行业,在充分利用税收优惠的同时,又有利于与当地政府建立良好关系。 2.注重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的研发 新税法规定对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进行摊销。一方面,新技术等的研发对于企业本身有利可获,在研发上走在行业前列的企业总能获得先动优势;另一方面我国颁布的新税法鼓励研发,加强研发是响应了国家政策。外资企业注重新技术等 的研发,既

9、获利又可与当地政府搞好关系,为自己赢得良好的环境。 (四)注意准予扣除项目的新规定 1合理工资可以据实列支且不再需要审核 新税法中, “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 新企业所得税法强调工资薪金支出的合理性,取消了过去虽据实扣除但需税务机关审核的过程,简化了形式,但加大了事后复核的风险。外 总结大全 资企业应认真审核工资薪金的支出,对于与受雇无关、不具合理性的项目,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扣除。 2福利费支出范围扩大 在旧的企业所得 税体系中,企业实际发生不属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基金和退休保险基金等基金以及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五项预提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在

10、当年度税前扣除。但扣除量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 14%,超过部分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 “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 但准予扣除的福利费支出不得出超过工资薪金 总额的 14%。新税法准予扣除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范围更广,公积金、保险费不再占用福利费用指标。 3建造期超过 12 个月的存货借款费用应计入资产成本 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

11、准予扣除。 ” 所谓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是指:经过 12 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构建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外资企业应当谨慎处理流动资金贷款用途,明确将其列为费用于当期扣除,还是作为资本性支出。 4汇兑损失税前扣除范围有变化 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 外资企业在纳税时,应当独立核算资产成本与利润分配部分的汇兑损失,明确该部分损失不再作为期间损益在税前扣除。 5广告费和业

12、务宣传费、公益性捐赠有了扣除限制 按照旧税法的规定,企业只要能够提供法定依据,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公益性捐赠可以据实全额扣除。但新的实施条例第四 十四条规定: “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 的部分,准予扣除。 ” 外资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当对这些规定予以注意。 6业务招待费只能按 60%扣除 在旧税法中,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额与企业全年的销售净额及业务收入

13、相关,全年销货净额在 1500 万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 5 ,超过 1500 万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 3 ;全年业务收入总额500万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 10 ,超过 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 5 。新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不超过销售收入的 5 。外资企业在业务招待费不能全额扣除的情况下,应当调整和控制业务招待费金额,以达到最大限度的税后效益。 结论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资金的国际流动从数量和频率上都不断增加,吸引外资对于促进一国经济也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企业在进行国外投资的时候,除了考虑一国 的政治、经济、社会等投资环境外

14、,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该国的税收政策尤其是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影响。而国家也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的手段来对引进外资进行调控,以此来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根据经济的实际情况不断出台了适应时代要求的税收政策,其中包括 20世纪 80年代开放了很多经济特区,对外资企业和国有企业等实行不同的企业所得税法, 90 年代则进一步将企业所得税 “ 双轨制 ”以法律法规形式确定下来。 20 多年来,我国引进外资的规模不断扩大,解决了改革开放之初的资金及技术双缺口,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原来的税收“ 双轨 制 ” 越来越不符合经济发展的要求,同时产生了很多问题。国家及时调整了政策,将内资、外资企业所得

15、税进行了合并,不仅符合经济发展要求,也是 “ 税负公平 ” 的体现。在新税法下,外资企业会受到相应的影响,但真正注重我国投资市场的大规模外资企业还不至于会撤资,只要进行相应的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税务筹划还是可以减轻税负,从而既符合新税法的立法精神,又达到自身健康发展的目的。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 年 3 月 1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007 年 3 月 1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企业会计准则 18 号 所得税, 2006 年 2 月 15 日颁布。 199

16、8 年版国际税收词汇 ,国际财政文献局编写 裴长洪,彭磊: “ 两税合一 ” 是创造吸收外在优势的新起点,中国经贸导刊, 2008 年第 3 期,第 36-第 38 页。 第四届中国投资环境论坛报告,世界银行。 刘建民:外商投资税收激励与中国涉外税收政策调整,湖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2006 年 11 月 26 日。 王稳,两税合并对内外资企业的影响,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季泽: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外资企业税务筹划的影响,纳税筹划,2008 年第 3 期。 陆波:直面 2008:外资企业的新挑战与新机遇,中国发展观察,2008 年第 2 期。 丛明:统一企业所得税法的重大意义及其影响,涉外税务, 2007年第 5 期 陶静、张少艺,企业税务筹划中的误区避让,科技创业月刊,2008 年第 2 期 开题报告 杨怡静:浅析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涉外税收优惠,经济与 法,2007 年 7 月。 白志远: “ 两税合并 ” 后企业税务筹划思考,财会通讯 ,2008年第 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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