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假冒种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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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分析 :假冒种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编者按 ” 自 2004 年种子法颁布以来,我国种业冲破体制机制的桎梏,发展速度与规模前所未有, 2016 年作为新种子法实施的元年,也注定拉开新一轮调整序幕。那么未来,新的法律条文将对市场行为和企业行为产生什么影响?执法者和种子经营者在具体实践中,又会出现哪些意想不到的问题?本刊特邀律师武合讲,为您探索新种子法下的风险规避和维权路径。 武合讲 男,中国遗传学会会员、中国农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1997 年取得律师资格从事律师执业,先创办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后转入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任副主任和专职 律师,专业处理农作物种子和种业科技成果保护法律事务

2、。办理了大量的大田作物、蔬菜、中药材和食用菌等种子案件和品种推广案件以及种业科技成果保护、种业技术秘密保护、育种专利和品种权保护案件,均为重大疑难案件。例如, 2013 年和 2014 年公安部通报的伪劣种子典型案件的 50%以上,均由武合讲律师承办。 参加了历届全国农业知识产权研讨会和种子法修订论证。受河南省、江苏省、天津市等省市农业主管部门的邀请,对种子执法人员、种子管理人员和种子经营者进行培训。著有农业知识,在中国蔬菜、中国种业和种子 世界等期刊发表论文 200 余篇。 假冒种子、假劣种子、伪劣种子,是不同的法律概念,三者的法律责任,互不相同,不可混淆。假冒种子与种子的内在质量无关,假劣

3、种子与种子的内在、外在质量都有关,而伪劣种子都与种子的内在质量有关,而都与种子的外在质量无关。司法实践中,常将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假冒种子和种子法规定的假劣种子与刑法规定的伪劣种子相混淆,造成大量错案。福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2015 年 2 月 28 日以( 2014)思刑初字第 12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的杨德芳销售伪劣产品罪、康清楚非法经营罪一案,就是 一例。 1 案例简介 法院查明: 2012 年 4 月,被告人杨德芳在未有任何授权和有效证明,且明知他人提供的标有 “ 坂田七寸 ” 字样的胡萝卜种子未贴防伪标识、中文标签,与厦门中厦蔬菜种籽有限公司独家经销的日本 “ 坂田七寸 ” 胡萝卜种子

4、不一致的情况下,仍购进上述种子销售,金额达 2 204 300 元。被告人康清楚在未取得任何种子经营许可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向被告人杨德芳购买上述假冒胡萝卜种子 94 罐,将其中 90 罐予以销售,非法经营额达 528 493 元。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德芳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是假的种子,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康清楚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向他人销售胡萝卜种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德芳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 15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 万元; 被告人康清楚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50 万元; 被告人杨德芳销售涉案胡萝卜种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 2 064 300 元予以追缴,退还洪树林、洪跃清、陈水益 3 人共计 483 800 元,其余 1 580 500 元予以没收; 被告人康清楚销售涉案胡萝卜种子的违 法所得人民币 340 943 元予以追缴,退还被害人; 对扣押在案的假冒 “ 坂田七寸 ”胡萝卜种子空罐 2 个予以没收。 2 案例分析 2.1 购进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销售的,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案例中杨德芳和康清楚的行为符合种子法规定的 “ 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 的特许制度,故两人都未违反种子法规定的种子经营许可制度,追

6、究他们非法经营罪的刑事责任,适用法律错误。 2.2 未贴中文标签的种子,不属于伪劣种子和伪劣产品 种子法规定:标签是指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案例中,他人提供的种子既然标有 “ 坂田七寸 ” 的特定文字说明,就证明该种子附有标签,不属于没有标签的假种子。 未附有中文标签的种子,不属于种子法规定的假劣种子,不可以追究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行政责任。他人提供的标有 “ 坂田七寸 ” 字样的种子未附中文标签,违反的是种子法关于 “ 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中文标签 ” 的规定。对于违反种子标签管理制度的行为,可以依据原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未附有中文标签的 种子

7、,既不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 “ 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以不合格的种子冒充合格的 ” 伪劣种子,也不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 “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的伪劣产品。对于销售未附有中文标签种子的,不能追究销售伪劣种子罪及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 2.3 销售的种子与他人独家经销的种子包装不一致的,不违反法律规定 非授权品种的种子,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享有独占生产、经营权。胡萝卜品种 “ 坂田七寸 ” 不属于授权品种,没有品种权人和利害关系人 。对该品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享有独占权。对该品种种子,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享有独家经销权。种子

8、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胡萝卜品种 “ 坂田七寸 ”种子的,不需要获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民事许可。 种子法规定: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种子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 ” 。在我国,胡萝卜既不属于法定的主要农作物,也不属于农业部或者省级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在中国任何区域生产胡萝卜种子,都不需要行政许可。领取蔬菜种子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生产、经营胡萝卜品种 “ 坂田七寸 ” 的种子。种子经营,是指对生产的种子进行清选、分级、干燥、包衣等加工处理,以及包装、标识、销售的活动。领取蔬菜种子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商,都有权对“ 坂田七寸 ” 的种子进行加工处理和包装、标识。反不

9、正当竞争法规定,不同的种子生产商加工处理和包装、标识的种子,不得一致。杨德芳代销的标有 “ 坂田七寸 ” 字样的胡萝卜种子与厦门中厦种籽公司经销的 “ 坂田七寸 ” 不一致,可以证明该种子不是该公司经销的 “ 坂田七寸 ” 种子,不能证明该种子属于伪劣种子或伪劣产品。 2.4 种子包装未贴防伪标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关于生产、 销售伪劣种子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采用的是叙明罪状。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对销售伪劣种子罪叙明的罪状是: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种子冒充合格的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依据该法条叙明的罪状,销

10、售伪劣种子罪的犯罪对象只有 3种:假的种子,失去使用效能的种子,不合格的种子冒充合格的种子;不包含未贴防伪标识的种子。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对销售伪劣产品罪叙明的罪状是: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销售金额 5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据该法条叙明的罪状,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只有 4种: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包含未贴防伪标识的产品。在我国,不仅刑法未规定对未贴防伪标识的追究刑事责任,而且种子法和产品质量法也未规定种子包装必须附有防伪标识。种子包装未贴防伪标识的,不违反法律规定。 2.5 假冒品牌的,不构成犯罪 产品质量法第五条规定,禁止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第五十三条规定,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追 究行政责任。不属于刑法规定的 “ 以假充真 ”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没有规定对侵犯品牌、厂名、厂址的行为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刑法也没有规定侵犯他人的品牌、厂名、厂址要追究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或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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