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析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 摘要:在国外,很多国家的保险相关法律中都有不可抗辩条款,虽然规定形式有所差异,但是其基本原理和原则大体相同。不可抗辩条款有利于平衡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我国现行的保险法中对其有原则性的规定。本文将对这一规定做简单的研究与阐述。 简历大全 关键词:保险法 不可抗辩条款 利益平衡 一、不可抗辩条款的含义 保险法第 16 条第二款是对不可抗辩的规定: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从这一规定可以得出,在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一般指人身保险合同在
2、生效并满一定时期后,即变成不可争辩的法律文件,保险人就不能再以投保人投保时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为由,或者以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拒绝承担保险责任。这一条款是 2009 年新保险法中的亮点,也引起了不小的争议。 保险法发 展之初并没有不可抗辩条款。我国修订之前的保险法第 17条规定: “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 。 “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 。原保险法中
3、只规定了对年龄未如实告知的行为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并没有关于对健康事项未如实告知行为的处理措施。应当说,不可抗辩条款被明文规定是保险法的一大进步。 作文 二、不可抗辩条款的作用 在保险法修订以前,不可抗辩条款并没有得到法律的明文认可。不可抗辩条款的缺失最少会有两方面的负面影响。一是保险人对投保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良后果承担成本很小,所以在投保之初很容易出现不诚信的保单;二是很多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出现未告知的情况处于过失,而人身保险又有长期性,一旦出现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或者增加保费的情形,就会突然失去保障,对投保人非常不公平。因此不可抗辩条款对保险行业的规范以及平衡几方的利益关系有着重要
4、的作用。 不可抗辩条款一定程度上缓解了 “ 理赔难 ” 的状 况,可以形成对保险公司的约束作用,使保险公司不得以告知不实等理由随意解除长期寿险合同,能够防止保险人滥用合同解除权,从而保护保险消费者对人寿保险合同的期待利益以及增加信赖利益,客观上也可以提高消费者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度。不可抗辩条款还能促使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加强合同审查,保证合同的长期有效性,减少损失。不可抗辩条款从法律角度限制保险人的某些抗辩权利,不仅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很好地体现了保险对保障社会经济稳定的正面作用。 不可抗辩条款能够促使保险业诚信经营。保险业与信用密不可分,保险业一定 程度上讲属于经营风险和经营信用的
5、行业,所以坚持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业正常经营的基本要求,是防范以及化解企业风险的重要条件。 总结大全 三、不可抗辩条款存在的缺陷 (一)未规定可抗辩期内相关事项 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计算,超过两年的,保险人就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但是在两年之内,如果出现意外情况,保险合同应当如何处理,法律并未做明确规定。例如,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内即自杀身亡,或者有证据证明其以欺诈形式投保等,这些都应当属于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事由,但如果保险公司并未在 事故发生时解除合同,或者由于临近两年期限而未能及时解除合同,应当如何解决,保险法未对此作出规定,就容易产生各种纠纷。 (二)未规定不可抗辩
6、条款的例外情形 从司法实践来看,并非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所有的情况都可适用不可抗辩条款。比如,无效合同、欠交保费且超出了宽限期等情况,这些情形下投保人都存在恶意违反诚信原则的心理,应当属于不可抗辩的例外。美国保险法规定 ,不可抗辩适用于投保人由于过失或故意甚至欺诈订立了的保险合同,只要超过可抗辩期,以上均不能成为可抗辩的理由。但美国的不可抗辩条款同时明确了其适 用的前提条件:一是投保人必须按时缴纳保费,寿险合同至两年抗辩期限届满时一直有效;二是抗辩期限届满时被保险人必须存活。因此,为了净化保险合同的环境,遏制犯罪行为,有必要对不可抗辩条款的例外情形加以明确。 开题报告 t (三)未规定不可抗辩条
7、款只适用于人身保险 新保险法将不可抗辩条款置于保险合同的总则部分,从立法技术上来讲,是承认所有的保险合同都适用不可抗辩条款。这样规定是有一定问题的。财产保险合同多为短期合同,很多财产保险合同甚至不能达到两年的不可抗辩期限,而财产保险的事故发生后相对人 身保险事故较为容易举证,更易产生索赔纠纷,因此财产保险合同不应当适用不可抗辩条款。同样,意外保险合同的期限也较短,也不能适用不可抗辩条款。因此不可抗辩条款应当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以及健康保险合同当中。四、结语 不可抗辩条款已被公认为保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虽然我国保险法对其做了相应规定,但仍有需要完善之处。随着我国商业保险的不断发展,寿险业发展的规模也越来越大,平衡与协调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对减少纠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需要加强保险法律意识,保险公司也必须调整自身的业务流程,加 强风险防范意识。 注释: 罗秀兰:论保险法上的不可抗辩条款及其修订 J,青年法苑, 2009( 12): 130-132 温世扬,杨树明,樊启荣:保险法 M,北京:法律出版社 参考文献: 樊启荣:保险契约告知义务制度论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梁宇贤:保险法新论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陈欣:保险法 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 开题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