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析保险受益人变更及保险受益权转让 摘要: 关键词: 案情 2006年 8月 24日,原告甲就其承建的一项施工项目,向被告乙投保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每人的保额分别为 100000 元和 24000 元。保险期间从 2006 年 8 月 24 日至 2007 年6 月 1 日。 2007 年 3 月 12 日,原告的施工人丙在施工时受伤,并被鉴定为五级伤残。 2008 年 5 月 24 日,丙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原告作为用人单位与丙达成了赔偿协议。后丙向原告出具委托书,并向被告告知,其将享有的保险权益转让给原告。之后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拒绝支付
2、,形成纠纷,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答辩认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接受其他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故认为原告不具备向被告主张权利的资格。后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具备本案主体资格,丙转让其保险权益合法有效,被告应于支付理赔款,因此判决被告支付理赔款。 总结大全 评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丙的行为,是指定受益人的变更还是保险受益权的转让。所谓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是指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我国保险法 对受益人进行了界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
3、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保险受益权是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所享有的,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在保险实务中,有关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变更和受益权转让的纠纷是比较多的,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此加以探讨和区分。 一、受益人的变更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指定受益人后,仍可予以变更。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1 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仅限于保险事故发生前行使。保险事故一旦发生后,受益人享有的权利即受益权就已发
4、生了转化,成为一种既得权,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不能再予以变更了。如意大利民法典规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作出了接受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另外,受益人变更权的行使,一般仅限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时保留处分权的场合。如果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时就已声明抛弃处分权的,一般不能变更已指定的受益人。且在受益人向投保 人表达了接受的意思表示后,投保人通过书面形式放弃撤回权,该放弃没有效力。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规定:受益人经指定后,要保人对其保险利益,除声明放弃处分权者外,仍得以契约或遗嘱处分之。 二、受益权的性质 保险受益权是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所享有的,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
5、险金的权利。对于保险受益权的性质,我国保险法没有明文规定。一直以来,关于受益权的性质问题,学术界的理论探讨有着不同争议。如李玉泉、羊焕发、吴兆祥等先生认为,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享有的是一种期待权,在保险事故发生后 ,这种权利才转化为现实的财产权,即债权。而秦道夫先生认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因为受益权不能继承而认为它属于一种身份权 ;2江朝国先生认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人所享有的仅仅是一种期待的地位而非期待权,而当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原始的取得保险金给付请求权,此时的受益权已经是一种既得的财产权 ;3 通过上述各段论述,可以看出学者均从保险合同的射幸性角度
6、出发通过不同阶段来加以分析保险受益权的性质。笔者认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则转化为财产权。这 种观点也是学界的通说。 在实践中,由于保险期间某些事由的发生,投保人或保险人可能会有变更原先指定受益人的意思。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在人身保险中,法律允许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赋予他们指定变更权。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指定受益人时,没有明确表示放弃指定权或者保险合同未约定不得变更指定受益人情形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具有不经受益人同意即可变更受益人的权利,此时受益人的权利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之中,只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行使变更权,原先指定的受益人的权利即将消灭。故在
7、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放弃变更权的情形下,指 定受益人享有的仅是一种期待保险利益,可能随时因改变指定而灭失。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指定受益人时放弃指定权或保险合同约定不得变更指定受益人情形下,指定受益人的权利较为确定,享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取得保险金的权利即期待权,受到法律保护。 总结大全 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险金的取得与否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着直接联系。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所享有的期待权才能转化为债权请求权即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权利。保险金请求权是以金钱为标的的一项权利,具有财产性质,此时受益权已从期待权转化为一种既得、确 定、现实的财产权。非因特殊事由即法律规定的丧失受益权的情
8、形下,受益人享有取得保险金的权利,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不得予以干涉。 三、受益权的转让 从上论述可以得知,受益权在发生保险事故前是一种期待权,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转化为财产权。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一般是不能转让其权利的。 我们在这里讨论的受益权的转让实际是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转让。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享有的期待权转化为债权请求权,债权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有权转让其债权,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采用通知主义原则即债权转让人 将转让情形通知于债务人后,债权转让即行生效。在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取得既得权后,即享有了转让其保险受益权。而转让通知何时作出,笔者认为可随时通知保险人,事故发生后协商理赔过程中当然的可以通知转让,在受转让人起诉保险人的诉讼中亦可通过由原受益人到庭通知的形式转让。 开题报告 综上,笔者认为该案中受益人丙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被告乙出具的转让权利告知,其行为的性质并非是受益人的变更,而是受益权的转让,故原告甲具备要求被告支付保险金的资格和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