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连云港市海上溢油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管理部门 1.4 适用范围 1.5 权利义务 2 组织管理 2.1 组织机构 2.2 成员单位职责 2.3 应急队伍与设备 2.4 演习和培训 2.5 奖励与责任追究 3 应急反应 3.1 事故报告 3.2 应急反应行动 3.3 行动方案决策 3.4 技术指导 3.5 新闻发布 3.6 善后处理 4 附则 4.1 名词术语解释 4.2 预案修订 4.3 预案解释 4.4 实施时间 2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1.1 保护连云港市海上生态环境和资源,防治海上溢油污染损害,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
2、人命健康,促进我市环境与经济的持续协调发展。 1.1.2 贯彻执行国家防污染法律、法规,履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相关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 1.1.3 建立连云港市海上溢油应急反应体系,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海上溢油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反应职责,规范协调应急反应行动,在发生海上溢油事故时,做出快速、有效的应急反应,控制和清除溢油,将损失和危害减 少到最低程度。 1.2 编制依据 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 。
3、1.2.2 经 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1990 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 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等我国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以及国际海事组织防止油污手册 第 部分: 油污应急预案。) 1.2.3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东海海区溢油应急预案、中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国务院办公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连云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管理部门 连云港市海上溢油应急指挥中心是本预案的主管部门。 3 1.4 适用范围 1.4.1 地理区域 南、北界线之间以东的管辖海域: 南界线: 3428
4、00N/ 1194700E(灌河河口) 北界线: 350510N/1191800E( 绣针河口) 上述范围以外附近海域造成或可能造成连云港海域污染的溢油应急反应也适用本预案。 1.4.2 适用物质 ( 1)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 2)类油物质:指经 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 有关条款的统一解释中所指不溶于水且比重小于 1的类油物质。 1.4.3 适用污染事故 适用于对海洋造成的 一般及以上海上溢油污染事故。 ( 1)特别重大污染事故: 溢油 1000吨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 亿元以上的船舶污染事故; 溢油源完全不能控制,围控和清除水面溢油所需
5、资源明 显超出本辖区应急清污能力,需启动东海海区溢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 2)重大污染事故: 溢油 500吨以上不足 10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亿元以上不足 2亿元的船舶污染事故; 因海上溢油污染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重大影响。 ( 3)较大污染事故: 4 溢油 100吨以上不足 5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0万元以上不足 1亿元的船舶污染事故; 因海上溢油污染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 4)一般船舶污染事故: 溢油 大于 10吨小于 100吨,或者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000万元的船舶污染事故; 因海上溢油
6、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影响,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1.5 权利义务 1.5.1 一切单位和个人发现海面溢油或海上溢油危险,均有义务尽快向本预案指定的部门报告。 1.5.2 有关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在连云港市海上溢油应急指挥中心统一指挥下参与溢油应急反应行动,并有权利就适当、合理的清污费用向肇事方提出索赔。民事责任索赔按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1.5.3 港口、船舶、修造船厂及其他油类作业设施发生溢 油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油类溢出,减小污染损害,并就近向有关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1.5.4 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相关单位和个人配备的溢油
7、应急反应设备、器材以及其它物资,接受连云港市海上溢油应急指挥中心协调使用。 被征用的船舶和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使用完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当及时返还。船舶和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2 组织与管理 5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成立连云港市海上溢油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连云港市海上溢油事故应急处 置组织机构由市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及专家咨询机构组成。 连云港市海上溢油应急反应组织指挥系统分为两级:第一级为连云港市海上溢油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第二级为连云港市海上溢油应急反应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 “现场指挥部 ”)。 在
8、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统一协调海上溢油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专家咨询机构为海上溢油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由环保、海洋、海事、渔业、航运、消防、化学品防护救助、气象、保险财务和法律等溢油应急处置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2.1 市应急指挥中心 连云港市海上溢油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与连云港市海上搜救中心合署办公,成员单位为:市政府办公室、市外办、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应急办、沿海区(管委)政府、连云港海事局、连云港警备区、连云港边防检查站、市环境保护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旅游局、市气象局、市电信公司、市港口管理局、连云港
9、港口集团、东海救助局连云港基地等单位。 市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由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连云港海事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由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市海洋渔业局及相关 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市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的分管领导为市应急指挥中心成员。 连云港市海上溢油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连 6 云港海事局指挥中心,主任由连云港海事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由连云港海事局指挥中心和危管防污处负责人担任,连云港海事局相关人员为成员。 2.2 成员单位职责 2.2.1 市应急指挥中心职责 ( 1)组织实施连云港市海上溢油应急预案; ( 2)负责连云港市海上溢
10、油应急反应系统的建设; ( 3)负责应急反应设备库及队伍的建设; ( 4)负责连云港市海上溢油应急预案的完善; ( 5)组织连云港市海上溢油应急反应行动; ( 6) 组织、协调跨海区重大溢油事故的应急反应; ( 7)审核连云港海上溢油应急经费预算,并审查经费使用情况; ( 8) 监督检查溢油应急培训和演习的计划和方案的实施情况; ( 9) 负责重(特)大溢油事故的新闻发布。 2.3.2 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职责 ( 1)负责中心的日常工作; ( 2)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对溢油事故做出初始评估,发布警报和通报,做好溢油应急反应准备工作; ( 3)指派现场总指挥和现场指挥部有关成员,组织现场
11、应急反应队伍; ( 4)提出连云港市海上溢油应急反应系 统年度经费预算; ( 5)管理和维护连云港市海上溢油应急系统; ( 6)制订本预案的演习和培训方案,组织开展海上溢油应急培训与演习; ( 7)召集连云港市海上溢油应急反应联席会议; 7 ( 8)组建连云港市海上溢油应急反应技术专家组; ( 9)负责对溢油事故污染赔偿证据审核和赔偿的调解。 2.2.3 总指挥职责 ( 1)全面指挥本辖区溢油应急反应行动: 确定和宣布溢油应急反应等级; 指令有关成员单位迅速按照应急方案实施处置工作; 协调公安、消防、急救等部门进入警戒状态,随时为应急反应做好准备; 协调工厂、军队、政 府等部门组织清污力量。
12、( 2)当溢油事故应急处置超过本预案应急能力时,请求江苏省应急指挥中心 或中国海事局应急指挥中心 给予援助。 2.2.4 常务副总指挥职责 ( 1)协助总指挥做好应急指挥工作; ( 2)决定启动应急反应预案; ( 3)具体指挥本辖区溢油应急反应行动; ( 4)组织专家评估,确定行动方案; ( 5)负责一般和较大溢油事故的新闻发布工作。 2.2.5 副总指挥职责 ( 1)协助总指挥和常务副总指挥,做好溢油应急反应的有关工作; ( 2)完成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2.2.6 连云港海事局职责 ( 1)为中 心办公室日常工作提供人员支持保障; ( 2)组织实施溢油区域水上交通管制,发布航行通(警)告;
13、 ( 3)负责海上溢油的监视监测; ( 4)组织实施海上油污的围控和清除工作; 8 ( 5)负责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 6)负责做好溢油应急反应人员的培训工作; ( 7)负责海上敏感区域的划定、标识和公布。 2.2.7 县、区政府职责 组织行政区域内沿岸清污行动,对海上清污行动提供支持。 2.2.8 连云港警备区、边防检查站职责 在应急反应专家指导下进行大规模的岸线或海上清除作业。 2.2.9 市海洋渔业局渔业职责 ( 1)负责连云港市渔业船舶海上溢油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 2)组织协调渔船、渔民参加海上清污行动; ( 3)对污染海域的水产资源和海产品、养殖区组织查封和销毁
14、,参与污染损害的调查和评估;组织渔业资源的保护。 ( 4)负责海上敏感资源的划定、标识和公布。 ( 5)组织受污染海域生态环境的恢复工作。 ( 6)负责海上溢油的监视监测。 2.2.10 市港口管理局职责 ( 1)具体组织码头、港口水域岸线的油污清理工作; ( 2)负责重要港口设施的划定、标识和公布。 2.2.11 市环保局职责 ( 1) 负责连云港市 陆源排放海上溢油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 2)监测岸线污染情况, 通知岸上可能受溢油污染损害的区域做好污染预防; ( 3)指导沿岸清污行动; ( 4)拟定实施受溢油污染海滩环境的恢复方案; 9 ( 5)负责沿岸敏感资源、区域的划定
15、、标识和公布; ( 6)协调回收污染物的处置。 2.2.12 市公安局职责 ( 1)负责溢油事故现场的公共安全预警、交通秩序、治安秩序维护; ( 2)负责紧急疏散和抢救人员; ( 3)组织消防力量参加应急反应行动。 2.2.13 市财政局职责 负责应急反应行动的资金保障工作。 2.2.14 市气象局职责 负责及时提供气象信息及近期气象预报趋势。 2.2.15 市外办职责 负责应急反应工作中涉外事项的协调和处理 . 2.2.16 市卫生局职责 组织实施遇险和应急反应人员的医疗救助工作。 2.2.17 市电信公司职责 根据溢油应急工作的需要,保证通信联络畅通。 2.2.18 连云港港口集团职责 (
16、 1)调拨各码头防污器材、船舶、车辆、防护用品等参加海上应急反应行动; ( 2)组织人员参加溢油应急反应行动。 2.2.19 其他部门职责 根据中心要求,在职责范围内为应急反应提供必要的支持 。 2.2.20 溢油应急反应专家组职责 专家小组在中心领导下开展工作,成员主要是法律、海事、环保、水产、污染物清除、化学品处理、航运、保险等方面的专 10 家,主要职责是为污染应急反应提供技术支持,为污染事故的防治对策、应急反应行动、污染损害评估、索赔等方面提供技术建议,并对溢油事故总结和本预案的修改完善提出参考意见。 2.2.21 现场指挥部职责 溢油应急现场指挥部是由中心办公室指派人员组成的临时机构
17、,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反应行动的指挥。 ( 1)现场指挥组:主要由市政府应急办和连云港海事局相关人员组成,具有现场 指挥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随意干涉。其职责如下: 在中心的直接领导下,执行应急反应行动方案,指挥应急反应行动; 根据现场各方面状况初步判断溢油事故性质与规模; 及时向中心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应急建议; 合理调配使用已到达现场的各类资源,同时向中心提出需要获得增援的应急物资和人员要求; 密切注意油污和清污作业的动态,制止危险条件下的清污作业。 ( 2)文书档案管理组:主要由连云港海事局相关人员组成,负责现场指挥部的文书工作,负责收集和保存污染事故和应急反应行动的命令、决策、请示报告、会议记录、图片、 影像等资料。 ( 3)现场作业组:作业组职责主要是组织实施现场总指挥下达的具体指令,及时报告反应行动的进展情况及应急事项。连云港海事局负责海上清除作业和海上油污处理工作,连云港市环保局负责清除沿岸作业和岸上污油回收处理工作。 ( 4)现场安全组:作业组负责操作现场的工作人员以及公众的安全提供保障,对现场污染源和污染物的监测、监视和取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