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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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通辽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等三个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 2014121 号)、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和管理水平的通知(内房金 20151 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 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内政发 201558 号)精神,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 我 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 本细则适用于通辽市行政区域内住房

2、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的管理。 第二条 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 简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包含其下设的管理部)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监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贷和结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住房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接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币种为人民币。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其本人

3、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主产权的普通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2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凡 所 在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和个人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者集中封存的职工(不包括一年缴存一次的职工),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并重新缴存后 , 其住房公积金封存期可视同连续缴存期累计,满六个月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所在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但单位已经按规定制定补缴计划,并按计划补缴完成的,可视同连续缴

4、存。 职工或其配偶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不得再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夫妻双方只能办理一份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建造、 翻建、大修同一 套住房只能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夫妻双方在通辽市行政区域内两个属地参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自愿选择其中一个属地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并按贷款所在地的职工夫妻双方均参加住房公积金有关条件执行。 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三次(含三次)逾期二个月以上或有一次逾期六个月以上记录的 ,从没有违约之月起满两年后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被起诉过的职工及其配偶终身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以下简

5、称“借款人”)应当同时(一)有相对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 信用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和担保义务,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房屋必须座落在通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首付款收据、不动产登记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内蒙古增值税普通发票;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具有规划、土地、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购买自住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 20%的首期付款,贷款的申请有效期限自相关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止,多层不超过三年,高层不超过四年 ,购买二手 房为办理过户手续两年内。 建造、

6、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需费用 20%的首期付款。提供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建房时间以施工许可证或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颁发时间为准。贷款的申请有效期限自首付款支付之日起,至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止,不超过两年。 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需费用 20%的首期付款。提供国有(集体)土地使用 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镇及其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出具的大修鉴定证明、 规划部门批准文件或镇政府出具的准建证、购买建筑材料

7、及其他 施工费用发票。修房时间以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出具的大修鉴定证明签署时间为准。贷款的申请有效期限自首付款支付之日起,至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止,不超过两年。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已婚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配偶是共同借款人、共同债务人,并承担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确有特殊情况的,借款人应当提供合法有效 的相关证明材料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认。 借款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后离婚且无逾期还款记录、征信良好、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如申请办理离异变更手续,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不得低于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 60%,离异变更后 原

8、配偶如符合贷款条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应出具离婚证明、单身声明、户口注销(迁出)手续和合法有效的财产分割清单,并在原贷款抵押人或原贷款保证人与原借款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方可申请办理。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不得高于购 房总金额、实际费用的 80%;以抵押方式贷款的,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现值的 60% 80%(住宅楼房 80%、营业房 60%)。 (二) 贷款最高限额不得超过 通辽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4 (三)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已提取住

9、房公积金 不足以支付自住住房费用的,可以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 企业职工、行政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单笔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 20 倍 ;夫妻双方同为企业职工、行政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的 或主贷人为企业职工、行政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的,单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夫妻双方账户缴存余额之和的 20 倍 ;夫妻双方主贷人为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在编职工、另一方为企业职工或行政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的,其单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单职工贷款上限额度与企业职工或行政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账户余额 20 倍之和,最高额度不得超过 通辽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五) 拆迁安置房贷

10、款额度不得超过拆迁安置房屋补偿差价的 80%。 (六) 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总和的 60%。 职工有其它贷款未还清的 ,在办理公积金贷款时,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不得超过职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总和减去其它 贷款月还款额后的 60%(基数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登记为准)。 (七)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有关贷款额度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为一至三十年。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应参照贷款额度、提供的贷款担保、偿还贷款能力以及剩余在职工作年限确定。借款人申请的贷款期限与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和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对于购 买普通自住

11、住房(套内面积 144 平方米以下) ,且信用良好、收入稳定、身体健康 、 且有偿还贷款 本息能力的借款人,其贷款期限视具体情况可适当延长至退休后 1-5 年。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遇法定利率调整时,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于下年 1 月 1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相应的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包括抵押、保证、质押三种。担保方式由借款人自主确定。一笔贷款只采用一种担保方式。 第十三条 5 (一)借款人购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住房或者购买有产权证的私产住房,可以用所购住房的现 值全额设定期房预抵押或现房抵押,也可以

12、用其他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拥有产权证的房产的现值全额设定抵押 (不包含被列为房屋拆迁或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产)。 借款 人必须将房产价值全额用于抵押 ,抵押房产的现值,必须经具有合法资质、独立法人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确认,并以评估价值的 80%确定债权金额。债权金额不得低于贷款金额。 购入一手房并已取得房证办理贷款的,如用所购房屋进行抵押且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与申请贷款日期为同一年的,可不用评估,直接以购房合同金额的 80%确定债权金额。 (二)借款人 办理住房公积金 贷款用现房抵押的,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签订抵押合同,并持规定材料到当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取得抵

13、押权属证明即不动产登记证明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押。 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的,应办妥所购房屋抵押预告登记 ,抵押物的现值应依据购房合同注明的购房总价款进行确认 ;现房抵押物的现值应以房产评估报告注明的房屋评估价值进行确认。 以 共有房产设定抵押的,应征得房产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三)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的房产,房屋必须坐落在通辽市城区、各旗县城区或所辖乡镇的规划区内,且必须为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具有合法有效 不动产权证书的商业用房或住宅楼。 允许在通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跨地区办理住房公积金房产抵押贷款(房屋必须坐落在通辽市城区或各旗县政府所在地,且必须为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具有合法有效不动产权证书

14、的商业用房或住宅楼)。在办理抵押贷款时,抵押房屋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提供所抵押房屋的相关调查证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在四级(含)以上,当期住宅面积不低于四万平方米,无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裁量基准所列的不良行为,无拖欠农民工工资 被 投诉的,可以办理期房预抵押。当期住宅面积在两万平方米以上 四万平方米以下,项目主体封闭,且同时符合以上其他条件的,也可办理期房预抵押。期房预抵押应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期房预抵押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贷款发放额预交 5%的保证金,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指定的保证金专户,待房地产开发企业为 6 借款人办完中华人民

15、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并办理正式抵押手续后,保证金退付房地产开发企业。 (五)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建立抵押物检查制度。贷款本息未清偿前,抵押权人应妥善保管抵押权属证明文件。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房产,在抵押期间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 接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的监督检查。在抵押关系存续期间,抵押房产价值减少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抵押物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四条 (一)借款人可以由 担保公司或自然人(以下简称“保证人”)提供担保。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的是不可撤销的全额有效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保证人为担保公司的,必须具备有关规定

16、要求的担保能力,并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开立保证金专户。担保公司应从其资产中以不低于所担保借款余额的 1%提留担保保证金,存入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指定(三) 采取自然人保证方式担保的,保证人必须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且开户满 一年以上、有代借款人偿还借款合同约定的全部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的能力、具有良好征信记录 的 、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和担保义务 的 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在岗职工或经济效益良好的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在市本级和科区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同城职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互相进行担保。私营企业职工、行政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采取自然人

17、保证方式担保的,保证人必须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在 (四) 一位符合担保条件的自然人保证人原则上只能为一位借款人提供担保;经认定收入高且 征 信 记录 好 、 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和担保义务 的自然人保证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无贷款违约记录的正式在编在岗职工)可以为两位借款人提供担保,自然人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不得申请贷款;但为一位借款人提供一次担保时,自然人保证人(无贷款违约记录的正式在编在岗职工)在借款人无还款逾期的情况下 ,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和担保义务的 ,在保证期间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保证期限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贷款本息及相关费 用偿清之日止。 7

18、保证人的剩余法定工作年限应不低于借款申请人的借款年限,最长担保年限不得超过 30年。 (五)保证人住房公积 金缴存基数的 60%(基数以住 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登记为准)不低于借款人月还款额。国有企业职工担保额度不得高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 20 倍。 (六)采取保证方式担保的,由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保证人和受托银行签订保证借款合同。 第十五条 (一)借款人可以用凭证式国债、银行存单等管理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物进行质押。 (二)借款人采用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有 价证券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本息。质权人应对出质人提交的质物进行查询和认证。质押期间,有价证券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保管。

19、(三)质权人应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到定期存单开户银行或凭证式国债认购银行办理质押期间的质物冻结止付手续。以共有质物质押的,应得到共有质物人的书面同意并签名、捺印。 第五章 贷款办理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通过业务经办网点、电话、专业网站等形式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咨询,一次性告知所办事项的具体要求,提供网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做好 商品房开发项目的前期调查工作,要求有关单位提供开发项目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等,以及户型图、楼层平面图等相关建设资料备审。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 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实行审贷分离制度,实行三级审核批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20、严格执行贷款个人首问负责制。贷款受理与初审、复审、批准岗位应分设,逐级逐笔进行贷款审批,分级负责。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市 本级的审批程序为:经办人员初审,信贷科科长复审,审贷小组集体讨论审批。下设管理部的审批程序为:管理 8 部经办人员初审,管理部审贷 小组复审,管理部主任签字后将贷款审批明细表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科审核 ,经分管主任审批后发放。 第二十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连同以下材料的原件 (一) 借款人及其配偶、抵押物共有权人及其配偶、保证人、质押物共有权人及其配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和户口簿。借款人及其配偶、抵押物共有权人及其配偶结婚证

21、、离婚证、单身声明等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购买新建住房的,需提供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经房产部门网上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原件、首付款凭证、不动产登 记证明原件等;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契税完税凭证、内蒙古增值税普通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等过户手续;购买拆迁安置房的在房屋交付使用后 ,需提供回迁安置 协议和所购房相应入住手续。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施工许可证、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 (二)借款人(配偶) 信 用 证明 。 (三)抵押物、质押物清单。 (

22、四) 采取自然人保证担 保的,签订 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 的保证书,保证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其 信 用 证明。 (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贷款初审。审查要点: (一)借款申请人借款资格审核。借款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材料合 法有效, 信用证明、 缴存住 房公积金状况符合规定,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与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信息一致等。 (二)住房消费真实性审核。购买自住住房的:由购房地所在公积金管理部门派专人到相关部门实地核准购房真实性,审核购房合同、首付款凭证、不动产登记证明、契税完税凭证、内蒙古增值税普通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 动产权证书等是否合法

23、有效,首付款金额是否达到规定比例等;对(三)贷款担保审核。采用房产抵押的,审核抵押房产的真实性,抵押 9 房产权属是否清晰,抵押物评估报告是否真实、价格是否合理。采用质押的,审核质物权属、质物类型、票面价值、期限等要素是否符合规定。采用保证(四 )证明资料审核。贷款所需证明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合法,印章清晰 。与借款申请人面谈,进一步核实借款申请人提供证明资料及借款行为真实、合法,告知借 款申请 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并形成面谈记录。 (五)借款人(配偶)保证人信用状况。经借款人(配偶)保证人授权查询金融信用信息数 据库和管理中心信用档案,了解借款人(配偶)保证人个人信用状况。 信 用 状况

24、良好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贷款当前不存在逾期或担保人 代还; 2. 贷记卡当前不存在逾期; 3. 贷记卡不存在近 12 个月内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超过 6 期记录(不含卡费、年费); 4. 单笔贷款 48 个月内不存在连续逾期超过 6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 5. 不存在近两年内贷款有展期或以资抵债等记录; 6. 贷记卡不存 在累计逾期超过 24(含 24)期记录; 7. 不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记录; 8. 不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两个月以上超过三(含)期记录的; 9. 不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一次逾期六个月以上记录的; 10. 第二十二条 贷款复审。对通过初审后的贷款申请进行复审,复审主要

25、(一)收 存的证明资料齐全,内容完整、准确,印章清晰。 (二)担保方式、可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符合规定,数额第二十三条 贷款批准。复审通过的,贷款审核小组应对复审结果进行确认并出具审核意见。 (二)有疑义的,将贷款申请资料退回复审人,要求进一步调查落实。 10 (三)不准予贷款的,应注明原因,将贷款申请资料逐级退回,由贷款第二十四条 签订合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准予贷款后,应与借款(配偶)人、受托银行、抵押(配偶)人、保证人、质押(配偶)人等有关各方共同签订借款(抵 押、保证、质押)合同。 签订合同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应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告知合同签约方有关合同内容、权利义

26、务、还款方式以及还款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等。 第二十五条 贷 款发放。 在相关合同签订完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贷款受托银行逐笔出具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据,签发转账支票,将贷款资金逐笔划至在贷款受托银行处开立的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委托贷款基金专户余额应做到日清月结。 按借款合同约定,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或借款人个人资金账户内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受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个人账户内或房屋承建 (修 )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 第二十六条 贷款办理时限要求。对于贷款手 续齐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借款申请至发放贷款,

27、不应超过 五 至 十 个工作日(借款人办理评估、抵押登记、担保公司作担保手续时间不计在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第二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管 理中心应依据受托银行返回的贷款发放凭证,核实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明细账,并做好对账工作。 第六章 异地贷款办理要求及流程 第二十八条 凡是在全国各住房公积金管理 机构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通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不包含为子女或父母购房)时,均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异地购房贷款。借款人申请的贷款期限与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和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 第二十九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贷款的职工,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和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实施细则规定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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