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昆明市 滇池流域 和 牛栏江 流域(昆明段) 源头 污水 处理设施 建设 、 运行 管理办法 (试行 ) 昆明市滇池管理局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一 八 年 十二 月 2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4 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 . 4 第二条 适用范围 . 4 第三条 基本概念的解释和界定 . 4 第四条 法律法规及标准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 各级部门职责 . 4 第五条 主管部门 . 4 第六条 地方人民政府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第七条 其他 各相关配合部门 . 5 第八条 运行机构 . 5 第三章 建设管理 . 5 第九条 项目规划及选址 . 5 第十条 项目立项
2、及报批 . 6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要求 . 6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 . 6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及备案 . 6 第十四条 档案移交 . 7 第十五条 建设资金来源及管理 . 7 第四章 运行管理 . 7 第十六条 运行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 7 3 第十七条 运行管理工作职责 . 8 第五章 运行管理检查、考核 . 9 第十八条 检查方式及内容 . 9 第十九条 考核频次及时间 . 9 第二十条 考核内容及标准 . 9 第二十一条 考核等次 . 9 第二十二条 社会监督 .10 第六章 费用支付 .10 第二十三条 水量、水质核定 .10 第二十四条 运行经费支付 .10 第七章 运行经费来源及比
3、例 .10 第二十五条 运行经费来源 .10 第二十六条 比例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第八章 附则 . 11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 保护滇池, 加快 昆明市 滇池流域 和 牛栏江 流域(昆明段) 源头污水处理设施 建设 , 保障 昆明市 滇池流域 和 牛栏江 流域(昆明段) 源头 污水处理设施 长期、稳定、有效运行, 改善 人居 环境 , 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 云南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 昆明市农村分散污水设施建设指导意见 等 相关法律 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
4、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昆明市 滇池流域 和 牛栏江 流域(昆明 段 ) 源头 污水处 理设施 的 建设、 运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设施清单见附件) 第三条 基本概念的 解释 和界定 本办法所称源头 污水处理设施是指 昆明市 滇池流域 和 牛栏江 流域(昆明 段 ) 内 村庄分散污 水 处理设施及集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置设施 ,包括收集 管网 ( 沟渠 )、 预处理池 、污水处理终端与系统运行相关的构筑物、机电设备及相关附属设施等 。 污水处理运营 机构是指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有 污水处理设施 运行管理能力 , 能够 对 污水处理设施进行 维护保养的 单位。 第二章 各级部门职责 第四
5、条 主管部门 源 头污水处理设施 运行 的 管理 按流域进行划分,其中 滇池流域 由昆明市滇池管理局 主管, 牛栏江流域(昆 明段) 由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管 ; 主管部门 负责 流域内 源头 污水处理设施 运行 的 督促指导5 及考核 工作 。 第五条 责任主体 以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 负责协调、配合、做好源头 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运行 监督 管理工作 。 原则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实施单位 , 以建制村为基本实施单元 。 第六条 其他各相关配合部门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做好源头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立项 、审批等工作。 昆明市 环保 局 负责做好源头污水处理设施
6、建设 项目 技术指导 、 水质监督等工作 。 属地政府负责申请源头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运行管理资金和使用监管。 昆明市规划 局 、 昆明 市国土资源局、 昆明市水务局等部门 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配合做好 源头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 的 相关 工作。 项目建设、验收工作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执行。 第七条 运行机构 运行机构 负责 所承担的 源头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 管理工作,保证源头 污水处理设施、设备、建(构)筑物正常运行, 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 接受 主管部门 的 督促指导 和考核。 第三章 建设 管理 第八条 项目规划 及选址 源头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应当统一
7、规划、配套建设 ; 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 。 6 第九条 项目立项 及报批 新建、改建、扩建源头污水处理 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项目 立项 审批 等相关 手续 ; 实施 方案报 主管部门 审查备案 。 第十条 项目 建设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 源头 污水处理 设施 的设计和建设应当根据处理规模、水质特征、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及本地实际,严格执行国家和省 、市 有关规范 ,选择有资质的专业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与施工。 污水处理设备、工艺与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并严格执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要求 。 源头污水处理设施 污水排放标准 及
8、排污口设置 按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和云南省制定的标准 执行。 源头污水处理设施 应妥善处理设施产生的污 泥,可 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 ,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加强源头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 及备案 源头污水处理设施 建设项目 竣工后, 项目实施单位 应 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及环保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营。 项目实施单位 应当自源头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将 建设 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报送 主管部门 备案 , 项目通过验收合格后
9、 , 移交 属地 政府 档案管理部门 。 7 第十三条 档案移交 项目实施单位 应当自源头污水处理 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20 日内,按照国家 、 省 、市 规定的要求收集、整理项目档案资料, 档案移交至 属地 政府 档案管理部门 。 第十四条 建设 资金来源 及管理 源头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按照“自筹为主,适当补助”的机制,主要来源于: (一)中央、省 、市 财政专项资金 ; (二)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每年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 (三)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自筹 资金。 源头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项目 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 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 第四
10、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运行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 运行机构确定 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 后, 属地政府可 通过招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 运营机构 负责 处理设施的运行 管理 ,委托合同须至主管部门备案 核准 。 特许经营合同、委托运营合同涉及污染物削减和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的,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 。 (二) 能力 要求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有相同 类 型 污水处理设施 运行管理 的业绩和经验,有 专业 运行 能力 和 有 良好 声誉的运行机构 。 (三 ) 硬件设施 8 有 与从事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 固定的办公场所、运行
11、管理队伍 等。 (四 ) 人员配置 有一定数量专职管理人员 和技术人员,且 取得 专业 上岗资格 , 能按照技术要求进行规范作业 。 (四) 管理制度 有完善的运行管理 和安全管理 制度。 第十六条 运行 管理工作职责 (一) 检查 对运行管理范围内的 源头污水处理设施 进行全方位检查,并如实填写检查记录登记, 发现设备异常情况 应 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向主管部门 汇报, 确保 源头污水处理设施 正常运行。 (二) 运行 管理 对 源头污水处理设施进行 运行管理,安排专人负责 源头污水处理设施 的运行,确保处理设施 稳定 运行 , 出水 稳定达到相关排放标准。 (三) 安全保卫 负责 源头污
12、水处理设施、设备 的 安全保卫 工作,防止设施、设备被破坏、被盗或发生意 外事故。 (四)环境卫生和绿化 负责 源头污水处理设施 周围环境卫生和绿化养护管理。 (五) 监测 按要求定期 监测 处理设施进、出水水量 和 水质 。 ( 六 )上报 按要求 定期 向 主管部门 上报 相关资料 。 9 ( 七 )档案管理 应建立设施运行档案 ,将 源头污水处理设施项目 设计文件、工艺流程、项目 竣工资料,水质 检测 报告、日常运行的 管理 台账 、重大故障报告及处理结果记录等各项资料分类归档 管理 。 第五章 运行管理 检查 、 考核 第十七条 检查 方式及内容 主管部门 采取 抽查 等方式对源头污水
13、处理设施 运行管理 工作 进行 检查 , 检查 结果 纳入 各 县( 区 ) 政府 、管委会 滇池治理年终目标 任务专项 考核 。 重点检查 管理制度 、人员管理以及 污水处理设施运行 情况、 安全保卫、 环境卫生和绿化 、 监测、 档案管理 等,要求运行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发挥最大的效益。 第十八条 考核 频次 及时间 主管部门 对 源头污水处理设施 运行管理工作 考核实行一年考核一次 ;于每年 一 月份完成上年度的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运行机构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十九条 考核内容 及标准 考核内容分为 管理制度建设、运行管理人员要求、运行管理情况、污泥处
14、置、 水质水量 达标 、 环境卫生及绿化、 信息公开及报送 七 项,各项内容 均应有 相应书面资料予以印证 。 具体 的考核标准 详见附件 。 第二十条 考核 等次 根据考核情况,将 源头污水处理设施 运行管理情况分为优秀、 达标 和不 达标 三个 等次 。 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成绩 90 分以上 (含 90 分 )为优; 89 分 6010 分 (含 60 分) 为 达标 ; 59 分以下 为不 达标 。 第二十一条 社会监督 运行机构应当建立社会公众参与机制,每年度向社会公布运营单位 运 营情况,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章 费用支付 第二十二条 水质核定 主管部门 根据运行机构提供经有
15、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水质 检测报告核定源头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出水 水质情况。 第二十三条 经费拨付 主管部门 对 县(区)政府、管委会 运行费用 补助 部分 的 拨付 以 源头污水处 理设施 考核结果为 依据。考核为优秀的 主管部门拨付全部 市级资金 承担部分 ,考核达标的 拨付 市级资金 承担部分 的 95%,考核不达标 的不拨付 市级资金 承担部分 。 经费拨付至各 县(区)政府、管委会 专项资金账户。 第七章 运行经费来源 及 支出 第二十四条 运行经费来源 昆明市滇池流域 和 牛栏江流域(昆明范围)内源头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费用 来源于 市级、地方政府 财政资金 。 市级承担部分根据市级财政预算拨付。 第二十五条 支出 昆明市滇池流域 和 牛栏江流域(昆明范围)源头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费用 支出 : (一)属地政府 资金 : 为日常 运营经费 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