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罗甸县档案史志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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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25、罗甸 县档案 史志 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序号 权力类别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承办机构 追责对象范围 1 行政处罚 对档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 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五)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

2、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

3、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 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

4、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业务指导与法规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业务指导与法规股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2 2 行政处罚 对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档案管理奖励与处罚办法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档案管理奖励与处罚办法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并处 500 元以上 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视情节由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 )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档案材料据为己有的; (二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混乱的; (三 )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档案

5、材料不整理归档,散失残缺,拒不接受档案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四 )不按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五 )明知档案面临危 险而不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 (六 )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和提供利用档案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

6、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 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

7、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业务指导与法规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业务指导与法规股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3 行政检查 档案法第六条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 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

8、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档案法第六条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 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业务指导与法规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业务指导与法规股负责人 具体承办3 对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执法检查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 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

9、人员培训。 第二十九条 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各级档案管理部门和科技管理部门,要对科研档案工作进行定期的检查。检查的内容是: (一)分管领导、机构、人员、设备、经费等条件落实情况; (二)在科技管理中,科研档案建档与科技管理工作四同步的情况; (三)完成的科研项目科研文件材料归档情况; (四)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和 执行情况; (五)档案集中统一管理和保管情况; (六)科研档案开发利用情况。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

10、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人 4 行政检查 对地方志工作 进行指导及监督检查 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五条 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国地方志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 (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贵州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 域的地方志工作,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11、制定业务规范;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编纂、审查、验收地方志稿件;培训地方志工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 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贵州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第五条、第八条 方志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方志股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4 作人员;征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整理旧志;开展地方志理论研究。 贵州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第八条 根据编纂方案承担编纂任务的有关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

12、质量要求完成编纂任务,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5 行政奖励 对档案工作有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 档案法第十六条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 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严禁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13、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一)对档案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对档案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项献的;(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贵州省 档案条例第二十四条 对抢救、保护、捐赠档案有功或者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档 案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档案管理奖励与处罚办法第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 (一 )对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抢救和提供利用做出显著

14、成绩的; (二 )从事档案工作 5 年以上,成绩突出的; (三 )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四 )档案管理经考核认定,机关达省级最高等级、企业事业 单位达省级以上等级的; (五 )档案管理经考核认定,全系统达到省级以上等级的。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责任:对拟奖励对象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做出奖励的决定,依法送达。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档案法第十六条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六条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三十二条、三十四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四条; 办公室 单位法定代表人

15、分管领导 办公室负责人 6 其他 类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第八条 企业档案部门负责档案处置具体工作: (一)收集、整理、统计、保管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清点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决定。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业务指导与法规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 5 备案 库存。 (二)按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留存与销毁的鉴定工作。 鉴定工作由企业有关负责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档案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鉴定小组主持,对

16、档案进行直接鉴定。 对拟销毁的档案造具清册,经企业领导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审核,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销毁。销毁档 案需二人以上监督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三)按照档案的去向分别编制移交和寄存档案的目录。 (四)做好资产与产权变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 3.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业务指导与法规股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7 其他 类 对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及重大活动档案的验收 国家档案局、国家发改

17、委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第二章第六条 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 (三) 省以下各 级政府 投资主 管部门 组织验 收的项 目,由同级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贵州省 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六条 第四块: (四)属市(州、地)级和县(市、区、特区)级验收的建设项目,由同级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贵州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 办法第十六条 重大活动档案的移交 : (一 )成立专项工作机构主办、承办重大活动形成的档案 ,活动结束后 ,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验收不合格的 ,档案工作人员不得撤离; (二 )常设机构主办、承办重大活动形成的档案 ,活动结束后 50 日内

18、 ,经主办、承办单位档案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移交承办单位档案室。档案保管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损毁的 ,可以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档案归档情况进行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项目档 案验收决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业务指导与法规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业务指导与法规股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8 其他 类 对开放档案的利用及延期移交档案的核准 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 第七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

19、的利用手续是 :大陆公民持有身份证或工作证、介绍信,可直接到档案馆利用。台、港、澳同胞和华侨如查取本人及其亲属历史证明,可持本人回乡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直接到有关档 案馆利用 ;利用其它开放档案,须经大陆邀请单位、合作单位或接待单位介绍,提前三十天向国家档案局或有关档案馆提出申请,说明自己的身份和利用档案的目的与范围以及其它有关情况。外国组织和个人的1. 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或申请单位的档案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能利用及延期移交决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

20、、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档案管理 编研利用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档案管理编研利用股负责人 6 利用手续按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办理。 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第十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的档案,利用者如需复制,必须填写复制申请单,经馆长批准,并由档案馆负责办理。可复制档案的内容、数量,由各档案馆酌情决定。 中国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中国已开放的档案,须经中国有关

21、主管部门介绍以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中国公民需要利用的,须经档案保存单位同意。 各 级各类档案馆应当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可以按照规定收取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制定。 中国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

22、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 20 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 ;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 10 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经同级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 ;已撤销的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条。 具体承办人 7 9 行政许可类 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中国公民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审批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档案法所称档

23、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中国已开放的档案,须经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 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分管局领导审定或召开相关会议研究审定作出核准或不核准;按时办结;

24、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核准文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三十二、三十四条、三十七、三十八条、三十九、四十四条、六十一条; 档案行政许可程序 规定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十二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 行政审批服务股 档案管理编研利用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政审批服务股负责人 档案管理编研利用股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0 行政许可类 对机关单位、部门、人团体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审批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阴规定第十二条 各机关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各部门工作实际,编制本机关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25、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 有垂直领导关系的中央、国家机关应 依据本规定,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编制本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并经国家档案局审查同意后执行。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分管局领导审定或召开相关会议研究审定作出核准或不核准;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核准文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三十二、三十四条、三十七、三十八条、三十九、四十四条、 六十一条; 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十二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 行政审批服务股 业务指导与法规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行政审批服务股负责人 业务指导与法规股 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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