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 120 仁怀市交通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序号 权力 类型 事项 编码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承办 机构 追责对象 范围 备注 1 行政许可 权限内道路运输 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条例( 2016 年修正)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 )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 )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 2 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 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 )从事跨省、自治区、直
2、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2 行政许可 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及从事危险货运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许可 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
4、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 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 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货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5
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贵州省省直接管理县(市)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省直接管理县(市)事权目录的通知(黔直改 2014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 履行的
6、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省直管文件下放 2 / 120 1 号)第 555 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试点县(市)自行审批 3 行政许可 因工程建设等原因需占用、移动、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许可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占用、移动、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因工程建设等原因确需占用、移动、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应当经各市州、县(市、区)客运管理机构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恢复 、补建或者补偿。 不得污损
7、、涂改、覆盖城市公共交通标志、设施。 不得以摆摊设点等行为妨碍城市公共交通站点使用。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 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
8、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4 行政许可 对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许可 道路运输条例( 2016 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条 交通
9、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第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 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第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货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
10、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 3),明确许可事项。在 10 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
11、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3 / 120 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 明经营范围。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货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 4),明确许可事项。在 10 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对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书。 5 行政许可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
12、的许可 道路运输条例( 2016 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
13、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 10 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 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
14、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6 行政许可 权限内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批准 公路法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
15、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 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
16、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4 / 120 7 行政许可 对砍伐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的许可 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593 号)第二十六条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1.受
17、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 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
18、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8 行政许可 对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审批及施工完毕验收 道理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 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
19、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 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
20、、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9 行政许可 对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许可 公路法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 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1.受理责任:
21、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 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
22、、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5 / 120 10 行政许可 对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 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公路法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
23、请人提 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11 行政许可 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行驶的许可 公路法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
24、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 运输单位承担。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25、.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12 行政许可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许可 公路法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26、,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
27、、六十一条。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6 / 120 13 行政许可 对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内埋设管线、光(电 )缆设施的许可 公路法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
28、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1.受理责任 :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交
29、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14 行政许可 对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等涉路施工许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 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
30、设施。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 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单
31、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15 行政许可 通航水域拖放竹、木等物体审批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中拖放竹、木等物体,应当在拖放前 24 小时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拖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拖放安全。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
32、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 、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7 / 120 16 行政许可 港口经营许可 港口法( 2017 年修订) 第二十二条 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港口经营包括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的经营,港口旅客运输
33、服务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 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
34、四十、四十 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17 行政许可 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审批 港口法 ( 2017 年修订) 第十三条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是,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
3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 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18 行政许可 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卫生除害处理专用场所审批
36、港口法 ( 2017 年修订) 第十七条 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与人口密集区和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 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
37、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 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8 / 120 19 行政许可 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审批 港口法 ( 2017 年修订) 第三十五条 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38、。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1.受理责任 :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
39、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 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20 行政许可 在港口内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许可 港口法 ( 2017 年修订)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 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批情况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不再 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 禁止向港口水域倾
40、倒泥土、砂石以及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
41、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21 行政许可 企业投资的农村公路大中型桥梁建设方案、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公布,根据第687 号修订) 建设工 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93 号公布,根据第 662 号、 687 号修改)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04 年第 14 号公布,根据交通运输部令 2015 年第 11 号修正)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06 年第 6 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
42、发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 2011 182 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第184 号)附件 2 第 12 项 企业投资的农村公路大中型桥梁建设方案、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为: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许可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
43、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 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交通运输局基建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承接省下放 9 / 120 22 行政许可 权限内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进
44、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成的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 年第 4 号)第四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组织交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竣工验收。交工、竣工验收合并的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验收。 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邀请同级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参加,验收结果报上一级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材 料;依法受
45、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确认或不予确认的书面决定;不予确认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交通运输局基建股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
46、人 23 行政许可 运输从业资格证考试发证(客货运、危货、城市客运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 (三) 3 年内无 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二十二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 (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 5 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91 号)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