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县人防办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doc

上传人:创****公 文档编号:1316724 上传时间:2019-02-08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11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26、县人防办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26、县人防办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26、县人防办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26、县人防办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26、县人防办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 - 1 - 九、 六盘水市 科学 技术 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权力 类型 事项 编码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承办 机构 追责对象范围 备注 1 行政 许可 权限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 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

2、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 323 号)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贵州省防震减灾条

3、例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项目选址、可行性论证、设计的依据和必备内容。 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 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

4、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 条 。 市防震减灾局震害防御与救援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2 行政 处罚 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违法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处罚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2017 年 3 月修订)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万元以上

5、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 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二)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市防震减灾局震害防御与救援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6、具体承办人 - 2 - 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 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

7、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3 行政 处罚 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的;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贵州省防震减灾条

8、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的;或者未按照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予以罚款: (一 )总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下的,处以 3 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 (二 )总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的,处以10 万 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三 )总投资额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的,处以 15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四 )总投资额 1 亿元以上的,处以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

9、规定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处 5000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 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

10、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 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11、.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市防震减灾局震害防御与救援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3 - 4 行政 处罚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观测环境或者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处罚 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

12、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损、拆除 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 2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13、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禁止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 (一)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 (二)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 (三)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 (四)地震监测标志; (五)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 (六)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 第二十八条 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 动: (一)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 (二)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 (三)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

14、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四)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 (五)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 (六)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 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

15、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

16、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市防震减灾局地震震监测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4 - 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 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 200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 (一)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二)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 5 行政 处罚 对未按照要求

17、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 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情节 严重的,依照中

18、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 200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一)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二)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 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19、。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

20、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市防震减灾局地震震监测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5 - 6 行政 处罚 对假冒专利、继续侵犯同一专利权、协助侵犯专利权、协助假冒专利、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擅自转移毁损查封扣押物品、违法从事专利服务、专利中介违法执业等 8种违法行为

21、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2008 修正)第六十三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2010 年修订)第七十九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贵州省专利条例( 2015 年发布)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22、、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 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

23、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 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六盘水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知识产权科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7 行政 强制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的假冒专利产品 中华 人民公民国专利法( 2008 修订

24、)第六十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贵州省专利条例( 2015 年发布)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在查处专利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 询问当事人和证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 有关的情况; (二) 对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或者物品实施现场检查、摄像、拍照; (三) 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

25、、发票、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 涉嫌侵犯方法发明专利权的,必要时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 (五) 对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涉案物品进行抽样取证;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 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

26、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二十四、二十六、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六盘水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知识产权科负 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 6 - (六) 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七) 调查与专利案件有关的其他事项。 8 行政 强制 收缴假冒的专利标识 贵州省专利条例( 2015 年发布)第四十四条 对假冒的专利标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并销毁 ;专利标识张贴、刻录或者附带在产品上的,责令当事人清除或者覆盖 ;专利标识难以清除或者覆盖的,责令当事人销毁假冒专利产品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

27、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二十四、二十六、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六盘水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知识产权科负责人

28、及具体承办人 9 行政 确认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确定 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地震观测环境应当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具体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最小距离划定。 国家有关标准对地震监测设施保护的最小距离尚未作出规定的,由县级

29、以上人民政 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测试方法、计算公式等,通过现场实测确定。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三条、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市防震减灾局地震震监测科 单

30、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0 行政 裁决 对专利侵权纠纷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2008 修正)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

31、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理责任:通知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有关部门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查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向 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救济途径)。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当事人严格履行生效裁决书的有关内容。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2008 修正)第六十条

32、 贵州省专利条例( 2015 年发布)第十七条 六盘水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知识产权科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 7 - 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 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向人民法院起诉。 贵州省专利条例( 2015 年发布)第十七条 专利侵权纠纷由市、州以上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 行政 检查 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运行情况的检查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09 号)第二十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

33、当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的运行予以指导。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 20条 市防震减灾局地震震监测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2 行政 检查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 评价的监督检查 防震减灾法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

34、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工程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 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十六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四 市防震减灾局震害防御与救援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

35、人、 具体承办人 13 行政 检查 地震应急工作监督检查 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地震应急疏散通道和地震紧急自动处置技术系统等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给予技术指导。 关于印发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中震救发 2011 4 号)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 市防震减灾局震害防御与救援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36、、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4 行政 奖励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者奖励 防震减灾法第十一 条第二款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 172 号)第三十六条 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出色完成破坏性地震应急任务的; (二)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者抢救人员有功的; (三)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 (四)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1.受理责任:根据本地区防震减灾工作

37、实际情况,提出开展防震减灾工作奖励表彰的工作方案,经批准同意后实施。 2.审查责任:按照奖励方案确定的推荐标准,组织评选范围 内的单位积极推荐拟奖励对象。受理各单位的推荐申请及材料等,对不予受理的推荐申请及时说明理由。 3.公示责任:对各单位推荐材料进行审核,按奖励方案的要求组织进行评选,确定拟表彰对象,向社会公示。 4.决定责任:对公示后无异议的拟奖励对象,给予表彰奖励。及时信息公开。 防震减灾法第十一条、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三十六条;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中国地震局令第 9 号)第八条 市防震减灾局办公室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

38、承办人 - 8 - 的; (五)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 (六)及 时供应用于应急救灾的物资和工具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七)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5 号)第四条第二款 对在地震预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中国地震局令第 9 号)第八条 对在水库地震监测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5.归档责任:整理奖励方案、奖励对象审批材料、奖励决定等,及时备案、归档。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5 其他类 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

39、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09 号)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情节 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

40、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 200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 (一)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二)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 1.审查责任:对震监 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情况进行勘察。 2.实施责任:采取有关措施,对破坏情况进行补救。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 18、 24、 26、31、 32、 33 条。 市防震减灾局地震震监测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6 其他类 地震监

41、测台网(站)规划、建设和管理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09 号)第二十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的 运行予以指导。 第二十六条 禁止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 (一)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 (二)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 (三)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 (四)地震监测标志; (五)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 1.管理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 任:对

42、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二 十六条、二十七条,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条 市防震减灾局地震震监测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9 - (六)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 第二十七条 地震观测环境应当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具体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最小距 离划定。 国家有关标准对地震监测设施保护的最小距离尚未作出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

43、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测试方法、计算公式等,通过现场实测确定。 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条 全省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建设和管理。县级以上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根据上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制定本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建设、改造资金和运行费用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的中止或者终止运行,应当报省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 门批准。 大型水库、核电站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其建设、运行和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

44、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应当报送省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并提供必要的建设用地、通信、交通、水、电等条件,保障台网正常运行。 17 其他类 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活动监督管理 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备案,做好本 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和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交通运输、卫生、公安以及其他

45、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1.管理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防震减灾活动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条 市防震减灾办公室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8 其他类 地震应急预案审查备案 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

46、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备案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依法 作出同意或不同意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 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市防震减灾局震害防御与救援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 10 -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

47、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 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水利、电力、铁路、通信、气象及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银行金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备案的决定。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十三、三十二条; 地震行政执法规定(中国地震局令 第 3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资料库 > 规章制度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