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七星关区教育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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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毕节市七星关区 教育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序号 权力类 型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 据 承办机构 追责对象 范围 1 行政许可 权限内民办学校的举办、分立、合并、终止的审批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 一 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 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

2、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 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

3、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 、三 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 、四 十四、六十一条。 法规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 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2 行政许可 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认定 教师法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

4、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 、三 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 、四 十四、六十一条。 法规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

5、人及具体经办人 2 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 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3 行政处罚 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

6、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伪造 、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等情形的处罚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

7、影响 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 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

8、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 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法规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

9、、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4 行政处罚 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行

10、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 、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法规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3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

11、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5 行政处罚 对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的处罚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

12、,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民办 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

13、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法规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4

14、6.送达责任:行 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6 行政处罚 对 民办 学 校 未 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的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行为的处罚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

15、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

16、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法规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

17、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5 7 行政处罚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它教育机构的处罚 教育法第七十 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18、,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 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

19、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法规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8 行政处罚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三条: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主管教育 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0、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 当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招生办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6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

21、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 责任。 9 行政处罚 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22、;(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之日起 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二)品德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久丧失教师资格。上述被剥夺教师资格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

23、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 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 明

24、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教师工作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7 10 行政处罚 对教师使用假资格证书的行为处罚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 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 5 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

25、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

26、、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教师工作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11 行政处罚 对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

27、幼儿;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 胁幼 儿 生 命 安全的;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等情形的处罚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 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28、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 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学前教育站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8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9、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 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2 行政处罚 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在幼儿 园周 围 设 置 有危险、有污染或 者影响幼儿园

30、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等情形的处罚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3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

32、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学前教育站 单位 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9 13 行政处罚 对考生考试违纪的处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

33、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 1 至 3 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 1至 3 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34、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 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35、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招生办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14 行政处罚 对违反免试入学规定招收学生;未按照规定 公布 接 收 学 生结果;违反规定拒收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公办学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举办民办学校;以各种名义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违反课程设置规定、课时贵州义务教育条例第六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有违规收费的,退还所收

36、费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免试入学规定招收学生的;(二)未按照规定公布接收学生结果的;(三) 违反规定拒收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 ;(四)公办学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举办民办学校的;(五)以各种名义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六)违反 课程设置规定、课时安排和教育教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

37、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基础教育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10 安 排和 教 育 教 学计划;动员、组织本校学生参加社会力量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擅自出租或者转让学校的校园、校舍、场地、设施等情形的处罚 学计划的;(七)动员、组织本校学生参加社会力量举

38、办的文化课补习班的;(八)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的;(九)擅自出租或者转让学校的校园、校舍、场地、设施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39、。 15 行政给付 中职助学金及免学费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中等职业教育全面免学费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黔财教 2013137 号)“三、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 金制度。(一)资助对象。具有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籍或户籍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大方县属于特困县之一)的所有一、二年级农村学生(不含家住县城的县镇非农学生)。”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关于调整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 进一步加强中职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财教 20156

40、6 号)“一、全面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一)在我省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包括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就读的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 二、三年级在校生,不分户籍和专业,全部纳入免学费范围。其中:国家免学费政策对象为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城市学生的 15%确定);我省扩大免学费政策对象为国家免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进行办理。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 履行的其他责任。 省 财 政 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 源和 社会保障厅 省物价局 关于 印发贵州 省中 等职业教 育全 面免学费 进一 步完善国 家助 学金制度 实施 方案的通知(黔财教 2013137号) 资助中心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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