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林业局责任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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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内江市林业局 责任 清单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 许可证 。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制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以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国务院

2、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委托同级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动物园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驯养繁殖许可证由国务 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印制;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须按下列规定申请领取驯养繁殖许可证: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市、州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

3、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州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责任主体 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 责任事项 受理责任: 公示 应当提交 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 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2-2179061 2 内江市林业局 责任 清单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 实施依据 ( 一) 四川省 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 禁止非法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因科学研究、养殖、展览、交换、赠送和其它特殊情况 ,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

5、让的,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须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属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须经市、州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国有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由市、州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 四川省林业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 的通知 川保护 1992 311号 )。 责任主体 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 责任事项 受理责任: 公示 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对书面申

6、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7、监督电话 0832-2179061 3 内江市林业局 责任 清单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野生动物特许捕捉(猎捕)许可 实施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 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 禁止捕杀、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含卵)。因科学研究、养殖、展览、交

8、换、赠送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捕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猎捕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经市、州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向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责任主体 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 责任事项 受理责任: 公示 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

9、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2-2179061 4 内江市林业局 责任 清单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野生动物 及其产品运输许可 实施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

10、护法第二十三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运输、邮寄和携带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必须办理准运证。出县境的准运证,由所在市、州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出省境的,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出国(边)境的,必须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人民政府

11、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动物园之间因繁殖动物,需要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责任主体 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公示 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 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12、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2-2179061 5 内江市林业局 责任 清单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种子生产许可 实施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000 年主席令第 3

13、4 号公布, 2004年主席令第 26 号第一次修正, 2013 年主席令第 5 号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 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2009 年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主要林木

14、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三)四川省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责任主体 造林绿化 管理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公示 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

15、予 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2-2179061 6 内江市林业局 责任 清 单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种子经营许可 实施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16、( 2000 年主席令第 34 号公布, 2004 年主席令第 26 号第一次修正, 2013 年主席令第 5 号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 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的种子公司和从事

17、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2009 年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林木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林木种子经营许 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林木种子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8、 (三)四川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 责任主体 造林绿化 管理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公示 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 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19、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2-2179061 7 内江市林业局责任 清单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林木采伐许可 实施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98 年主席令第 17 号发布)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

20、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 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2000 年国务院令第 278 号发布)第三十二条第 1、 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 2、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 3、 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1996 年

21、四川省政府令第 82 号发布)第十二条:“凡需采伐林木的单位、个人,必须按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以下简称采伐证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采伐商品材,必须申请定额采伐证。”、“采伐单位或个人,必须按采伐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责任主体 森林资源管理科 责任事项 受理责任: 公示 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决 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2、)。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2-2179061 8 内江市林业局 责任 责任清单 序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实施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98 年主席令第 17 号发布)第十八条第一

23、款:“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 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2000 年国务院令第 278 号发布)第十六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

24、,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 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二)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 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 35 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 70 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

25、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四)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 7 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五条: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责任主体 森林资源管理 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26、: 公示 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 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9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 法

2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2-2179061 10 内江市林业局 责任清单 序号 9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实施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2000 年国务院令第 278 号发布)第十七条第一款:“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二)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贯彻国家林业 局 的通知 ( 川林资函 2015 638 号 ) 以下建设项目的临时占用林地,由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批:跨县级行政界限的建设项目

28、;需临时占用 II 级保护林地或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公益林地的建设项目;需临时占用天然起源有林地面积 1 公顷以上(含本数,下同),或其他有林地面积 2 公顷以上的建设项目 。 除上述应由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临时占用林地建设项目外,其余由县级(含扩权县,下同)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 35 号)第六条:建设项 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其中,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29、责任主体 森林资源管理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公示 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 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2-217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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