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前锋区司法局责任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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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广安市前锋区司法局 责任清单 表 1 主体责任 1. 贯彻执行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拟定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制全区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 拟定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和法治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各地、各行业的法治宣传工作; 3. 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外商台商投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行政处罚工作; 4. 监督管理全区的法律援助工作; 5. 指导、监督全区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安置帮教工作; 6. 管理监督全区司法鉴定工作,负责全区司法鉴定人员 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的初审工作, 7. 知道

2、全区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监督管理所属社团组织; 8. 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服装、警车等物资装备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 9. 指导、监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10. 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边界 无 广安市前锋区司法局 责任清单 2 1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005 年主席令第 39 号)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3、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2006 年司法部令第 102 号)第十条第一款:“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3.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 102 号 ) 第十五条: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公证员跨省

4、、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由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责任主体 公律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 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 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

5、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

6、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四十三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 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3.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2006 年司法部令第 102 号)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审材料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和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审核意见,填制公证员任职报审表,报请司法部任命;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不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2-1.中华民人共

7、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2-2.中华民人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4-1.中华民人共和国行政许 可法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

8、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4-2.中华民人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 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 0826) 2883300 广安市前锋区司法局 责任清单 2 2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公证机构设立、变更 实施依

9、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5 号)第八条: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自己的名称 ; (二 )有固定的场所 ; (三 )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 (四 )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5)号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 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5 号)第七条: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 ;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

10、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4.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 101 号)第八条:公证机构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 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5.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 101 号)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公证机构设立原则,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人口数量、交通状况和对公证业务的实际需求等情况,拟定本行政区域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并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和公证需求的变化对设置方案进行调整。 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包括:设置方案

11、拟定的依据,公证机构设置和布局的安排,公证执业区域划分的安排,公证机构设置总量及地区分布的安排。 6.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 101 号)第七条:设立公证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批准。 7.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 101 号)第十六条: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的,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

12、案。 责任主体 公律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 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 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 出

13、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四十三条:依法应当先经下 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

14、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 号)第四十三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2.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 101 号)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 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批准设立或者不予批准设立的决定。对准予设立的,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对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在决定中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批准设立公证机构的决定,应当

15、报司法部备案。 4-1.中华民人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4-2.中华民人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 责任事项依据 追 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 0826) 2883300 广安市前

16、锋区司法局 责任清单 2 3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实施依据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 138 号)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 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 138 号)第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变更执业

17、机构: (一)本人承办的业务或者工作交接手续尚未办结; (二)本人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三)本人有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 138 号)第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业核准机关注销并收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一)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二)因与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的; (三)因本人申请注销的; (四)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 责任主体 基层股 责任事项 1.受

18、理责任: 公 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 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 第四十 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

19、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四十 三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20、,依照其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 号)第四十三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 138 号)第十一条 :申请执业核准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 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4-1.中华民人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

21、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4-2.中华民人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 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 0826) 2883300 广安市前锋区司法局 责任清单 2 4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司法

22、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未经核准或年检注册面向社会开展有 偿司法鉴定服务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2.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超越核定业务范围开展鉴定业务的,或进行转委托鉴定的,以及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受理鉴定业务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或者处以停止执业个月以上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3.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未取得执业证书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或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23、司 法鉴定人,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4.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委托和收费的,或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以及丢失、损毁鉴定材料致使鉴定无法进行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或者处以停止执业个月以上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公律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发现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有违反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局对立案的案件,

24、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件、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

25、定没收违法所得;同时追究负有管理失误责任的该所主任的责任,严重者予以撤职或者解聘。 8.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对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必须立案处理。” 2.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适用一般程序查处违法行为 ,业务工作部门应当立案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应当对现场进行勘验和技术鉴定;对重要书证,可以进行复制。” 3.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责任处罚相当的原则。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权

26、、申辩权等权利的行使。 4.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对当事人拟作出责令停业、吊销执业证书、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对机构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业务工作部门应即告知当事人在三日内有要求举行听 证的权利。 5.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二条“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实施行政处罚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填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案件调查终结后,业务工作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报经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

27、出不予处罚决定;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按规定不需要听证的,提出处罚意见报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予以处 罚决定; (三)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予以处罚,但按照规定需要举行听证会的,提出处罚意见后送法制工作部门,由法制工作部门举行听证会。” 6.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 7.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执行,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许

28、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 0826) 2883300 广安市前锋区司法局 责任清单 2 5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 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

29、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五)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 (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七)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 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2.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3.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同时追究负有管理失误责任的该所主任的责任,严重者予以撤职或者解聘。 4.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该所限期整改。期满仍不能改正,不宜继续执业的,由组建单位予以停办,报请地级司法行政 机关予以注销。 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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