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莆田市教育局责任清单 序号 部门职责 主要依据 具体责任事项 事项类型 责任科室 (单位) 追责情形 备注 1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委、省政府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落实教育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1.教育法; 2.行政复议法; 3.审计法; 4.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 431 号); 5.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492 号); 6.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499 号); 7.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2006 年教育部令第 17 号); 8.福建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2013 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 129 号); 9.中共莆田市
2、委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莆田市教育局(中共莆田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莆委编 20157 号) 负责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的研究并就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 政策法规 办公室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要求完成起草和组织实施任务的; 2.违反合法性审核和备案等程序规定的; 3.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措施的; 4.其他违反政策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 规范性文件审查报备 政策法规 办公室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要求完成起
3、草和组织实施任务的; 2.违反合法性审核和备案等程序规定的; 3.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措施的; 4.其他违反政策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 承担行政复议工作 其他 办公室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3.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序号 部门职责 主要依据 具体责任
4、事项 事项类型 责任科室 (单位) 追责情形 备注 4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委、省政府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落实教育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1.教育法; 2.行政复议法; 3.审计法; 4.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 431 号); 5.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492 号); 6.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499 号); 7.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2006 年教育部令第 17 号); 8.福建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2013 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 129 号); 9.中共莆田市委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莆田市教育局(中共莆田市委教育工作委员
5、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莆委编 20157 号) 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其他 办公室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2.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3.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4.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5.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6.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5 承担信访工作 其他 办公室、人事与师资管理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
6、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2.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3.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4.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5.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6.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7.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8.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9.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10.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
7、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 11.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 后果的; 13.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序号 部门职责 主要依据 具体责任事项 事项类型 责任科室 (单位) 追责情形 备注 6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委、省政府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落实教育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1.教育法; 2.行政复议法; 3.审计法; 4.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 431 号); 5
8、.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492 号); 6.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499 号); 7.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2006 年教育部令第 17 号); 8.福建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2013 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 129 号); 9.中共莆田市委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莆田市教育局(中共莆田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莆委编 20157 号) 组织协调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教育系统依法行政 其他 办公室、发展规划与财务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未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
9、2.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结论的; 3.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被审计对象商业秘密的; 4.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序号 部门职责 主要依据 具体责任事项 事项类型 责任科室 (单位) 追责情形 备注 7 二、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政策,并对各级各类学校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在市委领导下和市委各有关工作部门的统一指导下,负责所辖各级各类学校党的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和党风廉政建设以及行风建设、反腐败工作。 1.教育法; 2.中共中央关于印发 的通知(中发 2015 14 号); 3.中共莆
10、田市委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莆田市教育局(中共莆田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莆委编 20157 号) 检查、督促各级各类学校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方针、政策的情况 其他 组织科、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履行检查、督促职责的; 2.检查、督促中发现重大问题未及时纠正或包庇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8 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党的建设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 指导协调 组织科、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
11、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指导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2.在指导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序号 部门职责 主要依据 具体责任事项 事项类型 责任科室 (单位) 追责情形 备注 9 三、负责指导所辖各级各类学校安定稳定工作。 1.食品安全法; 2.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2012 年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3.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2002年教育部令第 14 号); 4.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2006 年教育部令第 23 号); 5.福建省实施 办法 (2013 年福建省人民政府
12、令第 126号); 6.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 福建 省安 全生 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的 通知 ( 闽委 发 2014 25 号); 7.中共莆田市委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莆田市教育局(中共莆田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莆委编 20157 号) 市属学校综治安全工作的监管 指导协调 学校安全工作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 2.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的;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
13、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0 协助卫生等有关部门抓好学生常见病、传染病的预防及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 指导协调 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 2.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的;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序号 部门职责 主要依据 具体责任事项 事项类型 责任科室 (单位) 追责情形 备注 11 四、研究拟定全市
14、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发展规划的实施。统筹协调各级各类教育,指导教育体制、办学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实施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工作;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统筹指导民办教育工作。 1.教育法; 2.高等教育法; 3.职业教育法; 4.义务教育法; 5.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1998 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27 号); 6.福建省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1994 年福建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7.中共莆田市委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莆田市教育局(中共莆田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莆委编 20157 号) 违反规定举办高中
15、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等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6、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2 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发展规划 发展规划与财务科、高等教育科、中等教育科、初等教育与幼儿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
17、按要求做好规划编制的协调衔接工作的; 2.未按要求遵循规划编制的社会参与和专家论证程序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序号 部门职责 主要依据 具体责任事项 事项类型 责任科室 (单位) 追责情形 备注 13 四、研究拟定全市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发展规划的实施。统筹协调各级各类教育,指导教育体制、办学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实施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工作;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统筹指导民办教育工作。 1.教育法; 2.高等教育法; 3.职业教育法; 4.义务教育法; 5.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1998 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27 号); 6.福
18、建省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1994 年福建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7.中共莆田市委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莆田市教育局(中共莆田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莆委编 20157 号) 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学校布局、结构调整 发展规划 发展规划与财务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要求 做好规划编制的协调衔接工作的; 2.未按要求遵循规划编制的社会参与和专家论证程序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4 制定初等教育与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实施意见,指导小学、学前教育教学改革 指导协调 初等教
19、育与幼儿教育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指导过程中违反规定程序,严重不负责任,对行政相对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3.在指导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4.在指导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5 协调、指导扫除青壮年文盲和脱盲后的巩固提高工作 指导协调 初等教育与幼儿教育科 16 承担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 其他 发展规划与 财务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统计过程中违反
20、规定程序,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统计数据严重失实的; 2.在统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3.在统计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7 受市政府委托对普通高中设置进行审核 其他 中等教育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受理条件而受理的; 3.在审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4.在审查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序号 部门职责 主要依据 具体责任事项 事项类型 责任科室 (单位) 追责情形 备
21、注 18 五、负责全市各类高等教育办学指导和业务管理,综合管理全市的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以及学前教育等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终身教育、社区教育等工作。依法对全市各级各类学校(不含高校、党校、干校。下同)检查和评估,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1.教育法; 2.高等教育法; 3.义务教育法; 4.职业教育法; 5.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务院令第 161 号); 6.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 2001 21 号); 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 通知 ( 国办 发 2003 13 号); 8.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
22、教 育均 衡发 展的 意见(国发 2012 48 号); 9.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 2014 19 号) 非法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等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 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
23、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9 指导高等教育工作,组织实施高等学校布局、层次、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 指导协调 高等教育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
24、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指导过程中违反规定程序,严重不负责任,对行政相对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3.在指导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4.在指导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0 指导普通中学教育工作和教育教学改革 指导协调 中等教育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指导过程中违反规定程序,严重不负责任,对行政相对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3.在指导过程中滥用职权、
25、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4.在指导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序号 部门职责 主要依据 具体责任事项 事项类型 责任科室 (单位) 追责情形 备注 21 五、负责全市各类高等教育办学指导和业务管理,综合管理全市的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以及学前教育等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终身教育、社区教育等工作。依法对全市各级各类学校(不含高校、党校、干校。下同)检查和评估,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10.福建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2005 年福建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闽政 200
26、1 38 号); 12.幼儿园管理条例( 1989 年国家教委令第 4号); 1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1998 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27 号); 14.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 1998 年教育部令第1 号); 15.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闽政 2011 26 号); 16.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二五”教育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闽政 2011 47 号); 负责制定普通中学办学条件、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和评 估指标体系并组织验收,统筹安排达标中学建设 指导协调 中等教育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27、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 2.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 3.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2 指导学校科学知识普及工作和中小学现代信息技术教育工作 指导协调 中等教育科、初等教育与幼儿教育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指导过程中违反规定程序,严重不负责任,对行政相对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3.在指导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4.在指导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
28、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3 负责普通中学用书的审读选用和管理工作 其他 中等教育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而予以核准的; 3.在审核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发生腐败行为的; 4.教育行政部门公务员参与或变相参与教材的编写工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4 指导初等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工作和教育教学改革 指导协调 初等教育与幼儿教育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9、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指导过程中违反规定程序,严重不负责任,对行政相对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3.在指导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4.在指导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5 五、负责全市 17.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 组织对全市义务 指导 初等教育与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 序号 部门职责 主要依据 具体责任事项 事项类型 责任科室 (单位) 追责情形 备注 各类高等教育办学指导和业务管理,综合管理全市的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以及学前教育等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终身教育、社区教育等
30、工作。依法对全市各级各类学校(不含高校、党校、干校。下同)检查和评估,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厅转发省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关于实施福建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的试行意见的通知(闽政办 20077 号); 18.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 特 殊 教 育 提 升 计 划( 2014-2016)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 201467 号); 19.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教 育厅 等部 门(单位)关于福建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 2003132 号); 20.中共莆田市委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莆田市教育局(中共莆田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31、规定的通知(莆委编 20157 号) 教育标准化学校(小学)和“省、市示范性幼儿园”的评估复查工作 协调 幼儿教育科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 2.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 3.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6 指导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终身教育、社区教育工作 指导协调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指导过程中违反规定程序,严重不负责任,对行
32、政相对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3.在指导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4.在指导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7 负责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水平评估;负责组织推荐、评选国家、省、市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 指导协调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指导过程中违反规定程序,严重不负责任,对行政相对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3.在指导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4.在指导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8 指导农村三级办学网络,加强乡(镇)文化技术学校建设; 指导协调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 29 协调指导开展农民文化技术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实行农科教统筹。 指导协调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指导过程中违反规定程序,严重不负责任,对行政相对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3.在指导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4.在指导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