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定县国土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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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贵定 县国土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序号 权力类别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依据 承办机构 追责对象范 围 1 行政许可 采矿权许可(含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设立、变更、延续审批、注销 );采矿权转让许可 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 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矿产资源; (二

2、)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3、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要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 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

4、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矿产资源与地质环境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 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四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 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 30 年;中型的,采

5、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 20 年 ;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 10 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 30 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五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第十六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 30 内, 向原发证机

6、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2 行政许可 临时用地审批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1.受理责 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

7、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 、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贵定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 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申请报批建设项目用地的

8、同时提出申请,占用非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同意。 临时占用土地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或者临时占用非耕地建砖瓦窑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土地使用者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时,涉及土地复垦的,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3 行政许可 农村个人建房审批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的用地限额(包括原有住房宅基地面积及附属设施

9、用地)为 (一)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不得超过 130 平方米; (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 170 平方米; (三)山区、牧区:每户不得超过 200 平方米。 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规划范围内,愿意让出原属田土可以复耕的宅基地,迁到荒山或者荒地上建房的, 可以在规定的用地限额基础上增加 60 至 80平方米宅基地面积。 第三十一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凡是能利用旧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不得新占土地。确需新占土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

10、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 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贵定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 行政许可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

11、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

12、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贵定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 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 同举办企业的用地审批。 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

13、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 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征收的土地或者转用的农用地,

14、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的审批权限为: (一)使用土地不足 1 公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和市、州人民政府备案; (二)使用土地 1 公顷以上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九条 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用地 审批权限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的补偿,由受益的乡、镇和村调剂解决。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

15、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5 5 行政处罚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 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

16、非法所得的 50%以下。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其买卖或者转让行 为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 40%以上 50%以下罚款;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可以处以非法所得 30%以上 40%以下罚款;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处以非法所得 20%以上 30%以下罚款。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17、,从重给予处 罚: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 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

18、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贵定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6

19、6 行政处罚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 2 倍以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

20、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

21、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 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贵定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7 行政处罚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22、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可以处以罚款。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 2 倍以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

23、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贵定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7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

24、处罚决定,对逾 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8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 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25、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30 元以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 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26、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

27、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贵定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8 9 行政处罚 对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的处罚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30 元以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

28、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29、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 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贵定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

30、承办人 10 行政处罚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 :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10 元以上 30 元以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

31、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贵定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32、 9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1 行政处罚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的处罚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

33、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

34、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 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

35、十、四十二条。 贵定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0 12 行政处罚 对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 2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 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 1 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

36、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 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37、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 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贵定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3 行政处罚 对应当申报土地登记而未申报的处罚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应当申报土地登记而未申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责令当事人在 30 日内申报;逾期不申报的,对个人处以 200元以上 2000 元以下

38、罚款,对单位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 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 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贵定县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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