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贵德 县 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 权力清单 一、 基本情况 根据中共海南州委办公室、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的通知(南办发 2016 16 号 )和中共贵德县委、贵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德县 人民 政府 机构设置 的通知( 贵 发 2016 3 号 ) ,设 立贵德县 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 , 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二、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 州 有关文化艺术、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和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 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相关领域的公共服务和体制机制改革。 (二)负责文化产业、体育产业、新闻出版业、广播影视业的行业管
2、理;协调指导 相关产业的发展、合作和交流;推进相关产业科技进步及信息化建设 。 (三) 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组织实施广播影视工程;指导、监管广播影视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 (四) 指导、管理公共文化和文 化艺术事业; 组织开展社会文化活动;指导少儿文化、老年文化和民族文化工作 。 (五)指导监督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 文化、艺术经营活动的行业监管, 指导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对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监2 管。 (六) 负责著作权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对出版物内容、出版
3、活动和印刷市场、发行市场以及从事出版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 组织查处违规出版物和违法违规活动 。 (七)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民间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指导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等工作;监督、协调 文物保护的重要事项,指导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抢救和发展工作。 (八) 负责推动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监督实施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负责体育彩票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综合性体育运动会和单项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全县大型体育运动赛事;指导和推进竞技体育、青少年体育、民族传统
4、体育工作,指导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和业余训练工作;负责运动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 (十)负责广播电影电视机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负责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指导对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监管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审查其内容和质量;指导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科技 开发利用 工作。 (十二)拟订广播电视专用网规划,指导广播电视覆盖3 工作,负责广播电视传送网的统筹规划与行业管理,指导分级建设和开发应用工作。 (十三)负责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抢救和发展工作,拟订传统
5、工艺美术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四)负责申报和实施对外文化交流计划和项目工作,推进文化产业的交流与合作。 (十五)监督管理新闻出版活动,负责监督检查印刷业经营者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查处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动的 案例 。 (十六)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行政权力事项及依据 (一)行政 审批 (共 28 项) 1.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登记 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15号 2001.8.2) 第 13 条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 (所 ),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
6、厂 (所 )印刷涉及国家秘密的印件的,还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 (所 )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必须依照本章的规定办理手续。 2.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宗教出版物和内部宗教出版物准印证 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15 号 2001.8.2)第 18 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4 必须查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出版行政部门应
7、当自收到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申请之日起 3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印刷。 第 30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用品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印刷宗教用品的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印刷。 3、 乡镇 设立有线广播电视台(站) 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228 号 2013 年 12月 7 日)第
8、 15 条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 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4、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依据:电影放映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2 号 2001.12.25) 第 38 条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受到申请书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5 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9、,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 39 条 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 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批的电影行政部门备案。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省政府令第 98 号 2013.7.16)第 43 项 。 5.
10、文化网络经营许可证 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 363 号 2002.9.29) 第 10 条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二)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 资金信用证明; (四) 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 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 11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6.印刷经营许可证 6 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666
11、 号 2016.1.13) 第8 条 设立印刷企业,应当举办下列 条件: (一) 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 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 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四)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五)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 审批设立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 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第 9 条 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
12、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印刷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7.互联网服务经营许可 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 363 号 2002.9.29)第 10 条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二)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 资金信用证明; (四) 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13、; 7 (五) 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 11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8.电影放映经营 依据: 电影放映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42 号 2001.12.25)第 38 条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受到申请书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9.举办营业性演出、境外文艺团体演出 依据:
1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39 号 2005.7.7)第 14 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 日内作出决定。 第 16 条 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0.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主席令第 5 号 2013.6.29)第 21 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
15、;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8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能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等级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11.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依据: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 (文化部令 35 号 20
16、05.12.22)第 21 条 已进馆的文物、标本中,经鉴定不够入藏标准的,或已入藏的文物、标本中经再次鉴定,确认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应另行建立专库存放,谨慎处理。必须处理的,由本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或社会上的有关专家复核审议后分门别类造具处理品清单,报主管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妥善处理。 12.报刊、期刊、图书零售许可 依据: 出 版物市场管路规定 (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 52号 2011.3.25) 第 10 条 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二) 至少一名负责人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新
17、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三)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第 11 条 申请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向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9 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同时报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其中营业面积在 5000 平方米以上的应同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不予批准,应当书面说面理由。 (一)
18、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二) 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三) 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 13.印刷委托书备案 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666 号 2016.2.6) 第18 条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在印刷前报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企业接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出版单位的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印刷委托书还必须事先报印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委托书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规定统一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
19、部门统一印制。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的,必须验证报纸出版许可证;接受出版单位的委托印刷报纸、 期刊的增版、增刊的,还必须验证主管的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 14.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依据: 审批依据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 第 4号令 2000.9.11)。 审批条件(一)活动管理 1、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必须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10 2、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具有合法身份; 3、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4、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5、有参加过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经过考核合格的辅导人员或专业管理人员;
20、 6、有活动所在场所的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7、有相应的安全、卫生条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9、举办健身气功培训班,须报经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举办参加人数在 200 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经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须获得同级公安机关许可。 (二)活动站点 1、活动场所安全、适用,并经所在地管理者同意使用; 2、活动时间相对固定; 3、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 4、辅导人员参加过体育行政部门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5、活动内容健康、科学,符合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三、申请材料 (一)举办健身气功培训班或活动的申请书; (二)培训或活动的方案; (三)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审批程序 (一)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前 15 个工作日提交申请; (二)申请人网上下载或在规定时间、地点领取申请表; (三)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符合要求的上述材料后 10 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