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附件 1 行政审批事项及审批流程 (共 46 项 )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 15002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 30 个工作日 三、受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四、许可机关:交通运输部 五、 审批流程: 申请人向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资 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逾 期 未补 全 或仍 不 符合 法 定形式 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 不予受理 交通运输部审核,必要时开展专家论证 交通运输部做出许可决定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 资料齐全并符合
2、要求 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审核并上报 限期补交修改资料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 部门决定受理, 审核并上报 2 六、提交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可行性分析报告; 3.企业管理水平及安全生产情况证明材料; 4.货源落实情况证明材料; 5.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材料; 6.(新增客船的)有关航线计划及已经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须的服务设施的证明文件; 7.新增船舶的主要技术参数,或拟投入运营船舶的有效船舶资料; 8.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3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 15003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船舶进出港口审批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国际航行船 舶
3、1 个工作日,国内航行船舶当场办理。 三、 受理部门:基层海事处或分支海事局 (未设置基层海事处 ) 四、许可机关: 基层海事处或分支海事局 (未设置基层海事处 )负责国内航行船舶,分支海事局负责国际航行船舶。 五、审批流程:当场审批 六、提交材料目录: (一)国际航行船舶: 1.总申报单; 2.船舶概况表; 3.货物申报单; 4.船员名单; 5.旅客名单; 6.危险货物舱单; 7.落实护航措施的证明; 8.经其他查验单位签署的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 9.如果采取了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则应提交该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的通知; 10.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及其复印件(中国籍船舶)。 (
4、二)国内航行船舶 : 1.船舶签证簿; 2.船舶电子信息卡; 4 3.船舶国籍证书; 4.船舶检验证书; 5.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6.船员适任证书; 7.防止油污证书(适用的船舶); 8.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适用的船舶); 9.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 10.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适用的船舶 ) ; 11.船舶港务费缴纳或者免于缴纳证明; 12.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的船舶); 13.船舶营运证; 1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前款第( 3)项至第( 8)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
5、或者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且有效的,可以免于提交。 5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 15004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审批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 1 个工作日 三、受理部门: 基层海事处或分支海事局 (未设置基层 海事处 ) 四、许可机关: 基层海事处或分支海事局 (未设置基层海事处 ) 五、审批流程:当场审批 六、提交材料目录: (一)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 1.水域的污染情况,包括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污染范围等; 2.拟使用化学消油剂的品种型号及使用说明材料; 3.说明申请使用化学消油剂的使用区域和污染情况、使用方法、使用时间、计划用量、使用理由和对使用效果
6、的预测的材料; 4.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 (二)船舶在沿海港口使用焚烧炉: 1.船舶垃圾焚烧炉型式认可证书及其复印件; 2.船舶防污染证 书( IOPP、 IAPP)及其复印件; 3.船舶贮存设备不能满足下一航次需要的情况说明; 4.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 (三)船舶在港区水域洗舱、清舱、驱气: 1.安全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2.使用的设备清单和相应的检验证明; 6 3.申请原油洗舱的,还应提交国际防止船舶污染证书或防止船舶污染证书及其附件和复印件。 (四)船舶在港区水域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 1.安全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2.接收作业单
7、位的资质证明; 3.来自疫区的,提交经检验检疫部门处理的证明材 料; 4.污染物种类、数量、接收设施、方式、设备和地点。 (五)沿海港口船舶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 安全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六)船舶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 1.防污措施及应急预案; 2.关于污染物、有害有毒物质的说明 (包括物质名称、数量、污染物回收情况、作业地点等 )。 7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 15005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 1 个工作日 ( 航次申报 )或 3 个工作日 ( 定期申报 ) 三、受理部门: 基层海事处或分支
8、海事 局 (未设置基层海事处 ) 四、许可机关: 基层海事处或分支海事局 (未设置基层海事处 ) 五、审批流程:当场审批 六、提交材料目录: 1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 2船舶适装证书、(国际)防止油污证书、船舶适航证书复印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或舱单或积载图、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等(如适用); 3装载包装危险货物的,需提供包装或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或压力容器或大宗包装检验合格证明书; 4使用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的,需 提供集装箱检查员签名确认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5使用可移动罐柜、多单元气体容器、
9、公路罐车、铁路罐车装运危险货物的,应提交罐柜或罐体检验合格证明书; 8 6装载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品、 感染性物质、危险废弃物 等需要国家有关主管机关部门依法批准后方可载运的货物,应当提交有效的批准文件,放射性物质还应提交放射性核素剂量证明、放射性强度检测证明; 7货物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提交添加的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温度要求、有效期及超过有效期时应采取的措施; 8装运限量或可免除量危险货物的,还应提交限量 /可免除量危险货物证明; 9 托运危险性质或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或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268)中未列名的危险货物,或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
10、则中未列名的固体散装货物,或国际散装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中未列名的或新的散装液体化学品,或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中未列名的或新的散装液化气体的,应提交相应检测、评估机构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并提交出具报告的检测、评估机构的相关检测或实验的资质证明材料。 10.按规定可按非危险货物出运的危险货物需提供相应的免 除证书或证明; 11.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应当在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申报单备注栏内扼要注明所发生的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实际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12.委托申报的还应提交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9
11、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 15006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审批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 20 个工作日 三、 受理部门: 分支海事局(职责范围内的安全作业区);直属海事局(跨分支局辖区的安全作业区);部海事 局(禁航区) 四、许可机关:分支海事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作业区,直属海事局负责跨分支局辖区的安全作业区;部海事局负责禁航区。 五、审批流程: 申请人向分支海事局提出申请 ,提交材料 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 限期补交修改资料 逾期未补全或 仍不符合法定形式 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 不予受理 决定受理,必要时开展通航安全评估 分支海事局或直属海事局做出许可决定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 10 六、提交材料目录: 1.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划定申请书; 2.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3.禁航理由、时间、水域、活动内容; 4.已制定安全及防污染措施的证明材料; 5.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必要时); 6.航行通(警)告发布 申请(必要时);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