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海原县林业局 行政 权力和责任清单 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 职 权 依 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 目 子项 1 行政 审批 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009 年修改 ) 第十八条第一款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 林法实施条例 ( 2011 年国务院令第 588 号 修改 ) 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
2、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第十六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项目批准文件、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等法定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
3、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并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中明确记载不同意的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用地单位;按法定征收相关费用;按时办结;告知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档案;加强使用林地项目的监督检查,保护森林资源免 遭破坏。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占用征收征用林地项目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占用征收征用林地项目而予以审核同意的; 3、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以及乱收费用,情节严重的
4、; 4、在审批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
5、任追究; 3、给予林业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 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 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 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
6、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四)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 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第十八条第一款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分,对构成 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7、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批手续。 2 行政审批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009 年修改 )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2011 年国务院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限额使用、采伐人申请、林权证明以及集体林木采伐公示等法定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因不履
8、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的; 3、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 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令第 588 号修改 ) 第三十二条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
9、、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可的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法定征收相关费用;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制作并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对采伐和更新造林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6、其他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程序审核、审批,以及乱收费用,情节严重的; 4、在审批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
10、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林业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 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 行政审批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015 年修正) 第三十二条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
11、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申请领取具有植 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在法定时间内完成专家踏查与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12、。 4、送达责任:制发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制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加强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项目监督检查,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林 木种质资源,维护生态平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 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许可的; 3、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以及乱收费用,情节严重的; 4、在审批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
13、人谋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林业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
14、违反党纪的工作 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4 行政审批 植物检疫证书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 1992 年国务院令第 98 号修订)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核发 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 )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 )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
15、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 按照本条 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 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 依法受理
16、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和检疫要求书,现场检查或检疫检验,发现检疫对象下达除害处理通知单,进行除害处理。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对未发现检疫对象或经除害处理合格的,签发并送达植物检疫证书。 5.事后监管责 任:留存相关资料。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具备专职检疫员资格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的; 4.在检疫检查过程中乱收费的; 5.在检疫检查过程中
17、发生腐败行为的; 6.在实施检疫检查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工作人员由上级 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林业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18、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 ,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5 行政审批 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 1992 年国务院令第 98 号修订) 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植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1994年)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期间或者调
19、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员或者兼职森检员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 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和检疫要求书,现场检查或检疫检验,发现检疫对象下达除害处理通知单,进行除害处理。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不予 审批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对未发现检疫对象或经除害处理合格的,签发并送达植物检疫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相关资料。
20、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具备专职检疫员资格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的; 4.在检疫检查过程中乱收费的; 5.在检疫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在实施检疫检查时工作人员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
21、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林业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6 行政审批 木材运输许可证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009 年修改) 第三十七
22、条 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经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
23、行听证。 (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3)对符合法 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4)
2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 8)办理生产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
25、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林业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7 行政审 批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核发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2011 年国务院令第 588 号修改 ) 第三十四条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
26、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前款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木材。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 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
27、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 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生产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28、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 ,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本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
29、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 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8 行政审批 狩猎证 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009 年修改) 第十八条 猎捕非国家中鼎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在法定时间内完成专家踏查与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征收相关费用,按时办 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
30、任:制发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制发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动物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动物许可项目监督检查,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 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许可的; 3、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以及乱收费用,情节严重的; 4、在审批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6、其他违反
31、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 、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林业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9 行政审批 林区用火审核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84 年修订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林业主管部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