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 隆昌县财政局 责任清单 主体责任 (一 ) 拟订和执行全县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政策及中、长期财政规划;拟订和执行财政分配政策和财政改革方案;参与宏观经济分析预测和全县重大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经济调控和综合平衡全县财力的建议;制定构建地方公共财政体系的政策、制度;指导全县财政工作。 (二 ) 研究、拟订全县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办法、措施;制定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规章制度;管理中央转贷的特种国债。 (三 ) 负责编制年度县级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县及 县本级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拟订财政税收收
2、入计划;管理县级各项财政收入及财政专户;核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体制;制定规范各项财政收支管理办法;承担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 (四 ) 贯彻执行国家财税及其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联系、协调与国税、地税等部门的税政业务工作;开展税政检查;拟订和审议国家授权的地方税减免规定和税收优惠政策,监督各类税收减免和有关税款退库事项。 (五 ) 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负责全县非贸易外汇管理;负责有 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对地方金融类企业的财务监管;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赠)款项目的有关业务。 (六 ) 组织制定全县
3、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和管理制度,监督管理全县政府采购工作。 (七 ) 贯彻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制定需要全县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制定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及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参与全县住房改革政策的研究和制定,管理 县级住房改革资金预算;承担彩票管理的有关工作。 (八 ) 贯彻执行社会保障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县级政府的社会保障支出;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参与研究、拟订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地方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政策。 (九 ) 负责
4、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县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参与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十 ) 负责管理和监督财政性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负责投资评审管理工作 ,参与拟订政府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执行并实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十一 ) 负责全县农业财政和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十二 ) 负责管理全县会计工作;贯彻实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会- 2 - 计法律、法规和制度;拟订和实施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有关具体办法和补充规定;组织和管理全县会计人员的考试和业务培训;负责
5、全县会计专业技术职称报名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县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组织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 (十三 ) 负责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制定财政监督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实施财政监督检查;纠正财政收支中的 问题;依法查处违反财经纪律案件。 (十四 ) 组织和管理全县财政业务培训;负责财政信息管理系统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五 ) 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 ) 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边界 关于 人员编制与经费预算联合管控 工作, 核定编制内实有人数 由 县编办负责 。 关于 统一发放工资职责 工作, 县编办负责办理工资统发单位人员编制手续 ,县人社局负责提供纳入统发工
6、资范围的人员和工资发放标准 , 统发单位填报工资统发数据,按照流程分别向相关部门提交。 关于 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工作 ,由 人社部门按照参保关系属 地征收社会保险费,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关于 政策性农业保险 工作, 承保、查勘、理赔 由 相关承保保险公司 负责, 农业、畜牧、林业等部门参与受灾情况查勘。 关于 非税收入项目和标准清理整顿 工作,由发改部门负责 物价核定执收标准。 - 3 - 隆昌县财政局责任清单 序号 2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认定 实施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
7、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 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以下简称审批机关 )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责任主体 会监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满足设立代理记账机构条件的,应当受理。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报告和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 3.决定责任: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 之日起
8、20 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0 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 审批机关 对代理机构 责令其改正 、 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 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批准证书或予以公告 。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第五条 “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一)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 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
9、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五)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第六条 “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20 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0 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3.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第七条 “ 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 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10、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4-1.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 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 4 - 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在不超过 2 个月的期限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回代理记账资格。 4-2. 第二十一条 “ 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批准证书或予以公告:(一)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二)代理记账机构的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 4-3
11、.第二十二条 “ 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又不向审批机关说明原因的。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2-3924129 - 5 - 隆昌县财政局责任清单 序号 23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发) 实施依
12、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第三十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 三年以上经历。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 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第二款 :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公布考试结果,通知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 6 个月内,到指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
13、构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责任主体 会监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2.审查责任: 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是否有不得参加考试的情形。 3.认定责任: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公布考试结果,通知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 6 个月内,到指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事后监管责任: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以撤销、注销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第八条第一款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
14、业资格考试:(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二)具备良 好的道德品质;(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2.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第八条第二、三款:“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 5 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3.会计 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第十一
15、条第二款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公布考试结果,通知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 6 个月内,到指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6 - 4-1.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以撤销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三)对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作出给予 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从业资格管
16、理机构应当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4-2.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一)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二)会计从业资格被依法吊销的。”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2-3924129 - 7 - 隆昌县财政局责任清单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17、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 准的;(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责任主体
18、采管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涉嫌 擅自采用 非 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 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 在招标采购过 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 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必须 全面、客观、公正地 进行 调查,收集证据 。 在调查 、 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询问 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19、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针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提交 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提交 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 、 依据 以及其 依法享有的权利 ,听取当事人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 予以 采纳。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 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加盖单
20、位印章, 决定书 应当 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 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 8 - 7执行责任: 作出罚款 处罚 决定 时, 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 人民法院 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 “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
21、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 第五十九条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 第六十五条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 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 第七十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
22、自职责及时处理。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六条 “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 第三十七条 “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 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
23、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八条 “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 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4、第三十一条 “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第三十二条 “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 9 - 辩而加重处罚。 ” 第四十一条 “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
25、 第四十二条 “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
26、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 ;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九条 “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
27、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六条 “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 第五十一条 “ 当事人逾 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 10 - 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2-3924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