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阳县乡镇财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总表(公示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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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青阳 县乡镇财政权 力 责 任 服务 清单 单位:青阳 县财政局 时间 2015年 6 月 10日 序号 权力类型 项目 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服务事项 追责情形 1 其他权力 预算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主席令第 12号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条 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 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

2、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第三十七条 各级预算支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按其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制。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在保证基本公共 服务合理需要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国家确定的重点支出。第五十七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十五条 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 1) 编制阶段责任:依照预算法 规定,编制、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

3、、决算草案并公开 。 (2)执行阶段责任: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 应列入预算,并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 执行。 (3)监督阶段责任:对预算收支全过程实施监督,切实加强乡镇债务管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开展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宣传。 (2)按时按质报送部门预算和决算,及时做好预算和决算的批复和公开工作。 (3)定期做好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及时反馈预算执行情况。 (4)做好预算执行 中指标计划的管理,根据支出预算编报分月用款计划及年度预算资金的拨款、审核与核算工作。 (5)按时按质报送其他有关会计资料。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4、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依照预算法规定,编制、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部门预算、决算以及 批复预算、决算的。 (2)违反预算法规定,进行预算调整。 (3)未依照预算法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 (4)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预算资金。 (5)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6)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 (7)截留、占用、挪用或者3 序号 权力类型 项目 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服务事项 追责情形 及时。 第七十六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决算草案审核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权予以纠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主席

5、令第二十四号)自 200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 账 簿; 2.会计凭证、会计 账 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 2014 43 号 自 2014年 9月 21 日施行) 一、总体要求 : 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严格限定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把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实现“借、用、还”相统一。三、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 安

6、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 意见 ( 皖政 2015 25 号 自 2015月 3 月 20 日施行) 二、规范政府新增债务 3明确各级政府举债权限。 4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5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6加强政府或有债务监管。三、甄别处置存量债务 7将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 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 (8)违反预算法规定,改变预算支出用途。 (9)擅自改变上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途。 (10)其他违反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 4 序号 权力类型 项目 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服务事项 追责情形 2 其他权力 非税收入管理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7、安徽省人 民政府令第 184 号 自 2005 年 10 月1 日起施行)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条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未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执收单位不得当场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现款,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10 号,自 2014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五条 乡镇财政机构按照其职责或者受上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委托,依法实施财政监督。 (1)监督检查乡镇所属执 收单位依法执收的非税收入。 (2)督促执收单位及时

8、将收入款项、科目类别解缴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不得拖延、滞压、挪用。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协助执收单位 将 收取的非税收入及时入库。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获得非法利益。 (2)包庇或纵容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行为。 (3)违反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 为 。 (4)其他违反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 5 序号 权力类型 项目 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服务事项 追责情形 3 其他权力 财政票据领购保管发放和核销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 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184号自 2005年 10

9、 月 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的具体办法,统一印制和管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各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使用、核销、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 执收单位使用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领购。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财综 2005876 号自200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 票据的主管机关。省财政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具体管理办法,统一印制和管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省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政府

10、非税收入票据的监管工作。各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使用、核销、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1)安排专人负责 财政 票据 的 管理工作。 (2)监督检查乡镇所属单位依法领用、及时核销财政 票据。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统一领购、保管本乡镇辖区内单位所使用的 财政 票据。 (2)负责本乡镇辖区内各 单位 财政 票据发放 、使用、 核销 等日常工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规定对各单位发放和核销财政 票据 的。 (2)从财政 票据监督管理工作中获得非法利益的 。 (

11、3)违反财政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6 序号 权力类型 项目 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服务事项 追责情形 4 其他权力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管理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 35号 自 2006年 7月 1日起施行 ) 第五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财政部令第

12、36号 自 2006年 7月 1日起施行 )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 1) 乡镇财政部门应当加 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 真实准确进行产权登记,建立电子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 2) 建立健全产权登记档案制度,并定期分析和报告国 有资

13、产产权状况,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提交财务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 年度报告书给县国资办。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 行政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暂行 办法,利用 监督 服务的 便利 ,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2)不及时对国有资产进行 登记 以及疏于监督管理造成损失的。 (3)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7 序号 权力类型 项目 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服务事项 追责情形 5 其他权力 参与国有资产购置处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 35号 自 2006年 7月 1日起施行 )

14、第二十九条 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第三十一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处置办法,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 部令第 36 号 自 2006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财政部门重新安排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是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214 号

15、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未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处置国有资产 。 (1)国有资产 购置监管责任:对行政事业单位 在 购置国有资产时进行监管 。 (2)国有资产处置 监管责任:对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 活动 进行监管。 (3)国有资产 日常监管责任: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的 日常管理进行监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协助所属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做好国有资产 购置 的报批工作。 (2)协助所属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做好国有资产处置上报审批。 (3)审核国有资产清查清册, 对所属乡镇行政

16、事业单位在分立、合并、撤销、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情况下编制的国有资产清查清册进行审 核。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上报批准中不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办理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2)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4)在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过程中,不严格依法办事、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违反财政 监管 规定的行为。 8 序号 权力类型 项目 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服务事项 追责情形 6 其他权力 涉农补贴资金审核发放管理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

17、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09440 号 自 2010年 1月 1 日起施行 ) 第三章 乡级农业管理机构、财政所组织全覆盖品种补贴面积的村级登记、核实、公示,汇总审核后上报县级农业、财政部门。县级农业、财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补贴面积审核确认后,汇总上报省级农业、财政部门。省级农业、财政部门对各县上报的补贴面积审核确认后,汇总上报农业部、财政部。 国家、部、省已发布上述补贴政策主要有 34 项 补贴类型政策 。安徽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和 “ 一卡通 ” 打卡发放操作规程(试行) 的通知(财农村 20141195 号 自 2014年 8月 20 日施行 )

18、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九 条 乡镇财政所(分局)是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直接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本乡镇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的日常工作,财政服务大厅设立 “ 惠农补贴服务 ” 窗口;在乡镇政府统一组织下,协助纪检和相关职能站所对惠农补助对象、项目、标准等进行审核;及时按县级主管部门和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协调相关职能站所编制上报本乡镇惠农补贴资金分户发放清册,做好惠农补贴资金发放公告和通知、信息查询以及辅助账账务处理等工作。 第四章 资金发放 第十三条 乡镇财政所(分(1)乡镇财政应定期对补贴 资金发放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做好惠农补贴资金政策

19、宣传工作。 (2)乡镇财政 协助 纪委和 相关职能站所对惠农补助对象、项目、标准、面积、金额等进行审核 ; 协助 乡村做好 补贴 资金的公示公开工作。 (3)及时按县级主管部门和县级财政部门审核 意见,协调相关职能站所编制上报本乡镇惠农补贴资金分户发放清册; 并对农户信息实行动态化管理 。 (4)做好惠农补贴资金“明白卡”发放和公告、“一卡通”存折的发放管理 、信息查询以及辅助账账务处理等工作,并负责组织协调本乡镇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的日常工作,同时在财政服务大厅设立“惠农补贴服务”窗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动明白卡的数额。

20、(2)擅自以补贴抵扣农户的各种款项。 (3)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 (4)违规收取农户“一卡通”存折的。 (5)拖延补贴兑付时间的。(6)帮 助 他人弄 虚 作假 虚报、冒领、套取惠农补贴资金的。 (7)其他违反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 9 序号 权力类型 项目 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服务事项 追责情形 局)要充分运用安徽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发放系统(以下简称 “ 一卡通 ” 系统), 进一步完善农户基础信息和补贴发放信息,建立健全完整准确的各类惠农补贴对象数据库。要根据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标准变化情况,严格按政策及时更新和调整数据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并将调整情况上报县农村局备案。 10

21、 序号 权力类型 项目 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服务事项 追责情形 7 其他权力 乡镇财政资金监督管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预 201033号 自 2010 年 3 月 11 日起施行)。 1、明确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目标:将所有财政资金纳入监管范围,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2、强化对补助性资金的监管。 3、严格项目资金监管。 4、规范乡镇本级、村级资金和财务的监管。 关于 印发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农村 2010583 号) 自 2010年 5 月 25 日起施行。 1、加强乡镇财政预算资金监管 2、加强乡镇

22、财务监管 3、加强工程类项目资金监管 4、加强上级安排专项补助资金监管 5、加强村级财务监管 6、加强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监管 7、建立和完善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保障机制。 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第五条 乡镇财政机构按照其职责或者受上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委托,依法实施财政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自 200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 账 簿 2.会计凭证、会计 账 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从

23、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1)抽查巡查的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乡镇各类资金公开公示情况、工程实施进度和质量、补贴资金发放、预算执行、村级财务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巡查,并将抽查巡查结果及时在监管平台发布。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信息通达 : 确定专人作为乡 镇财政资金监管信息联络员,具体负责收集、整理、传递和记录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信息等工作。 对县级有关部门及其上级部门直接下达用于乡镇等基层组织的财政资金有关信息及时办理相关业务。 及时将乡镇本级预算及村级资金按排的项目信息 录入到资金监管系统。 (2)公示公开 :乡镇实施项目,实施前要在乡镇政务公开栏进行

24、公示;村级实施项目,实施前要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补贴资金发放前应在村务公开栏或政务公开栏公示,公示内容规范,公示时间不少于 7 天,乡镇财政预算资金要严格执行预算信息公开及“三公”经费公开制度,村级财务要严格执行季度 公开制度。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未按上级有关规定,落实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 的。 ( 2)乡镇财政监管人员不履行监管职责 ,造成资金管理工作出现问题未发现的 。 ( 3) 乡镇财政资金监管 未及时 反馈信息的。 ( 4) 乡镇财政监管人员对资金监管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或隐瞒不报的。 ( 5)乡镇财政监管人员对信息核实不

25、清,造成上报信息失真的。 ( 6) 其他违反财政监管规定的行为。 11 序号 权力类型 项目 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服务事项 追责情形 8 其他权力 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和监管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 导的意见(农经发 20094号 自 2009 年 7 月 3 日起施行)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要充分体现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农民的权益。必须坚持民主的原则 ;必须坚持公开的原则 ;必须坚持成员受益的原则。完善会计委托代理制。要在坚持民主自愿和集 体 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会计委托代理制。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应当定期向集

26、体经济组织报告账务代理工作情况,切实发挥服务、监督的职责。积极探索创新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服务方式。关于实行委托代理制度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 工作的意见(皖纪发 20109 号自 2010 年 5 月 18 日起施行)。 (一 )成立代理服务机构。推行农村集体 “ 三资 ” 委托代理服务,县 (市、区 )是责任主体,乡镇是实施主体,各县 (市、区 )和乡镇都要成立由政府负责人或纪检书记任组长,农业、财政、民政等部门参加的农村集体 “ 三资 ” 委托代理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农经管理部门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 “ 三资 ” 委托代理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监督工作。各乡镇要结合当地实际

27、,在现有会计委托服务中心、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等基础上,整合资源,设立农村集体 “ 三资 ” 委托( 1) 管理的责任: 强化“三资”审批审核 。 实行公示公开 。 创 新资 产资 源 运行 。 落实债务责任,及时防控 债务。 ( 2) 监督的责任: 实施乡镇包村干部监管“三资” 。 加强审计监督 。 严格考核管理 。 ( 3)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 乡镇成立委托代理工作领导小组,依托乡镇财政成立代理服务中心。 ( 2) 乡镇代理服 务中心与各村签订“三资”委托代理协 议,办理“三资” 委托代理业务。 ( 3) 合理设置服务中心各岗位,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

28、( 4)乡镇统一设立专户,分村及时建账 ,审批审核手续规 范。 ( 5)乡镇“三资”代理中心建立登记台账 ,对资产资源进行动态管理。 ( 6) 乡镇“三资”代理中心应定期向村提供村级财务收支明细情况并 督促 在村务公开栏公开。 ( 7)村级“三资”账 表据应分类装订,分村建档,档案完整。 ( 8) 村级“三资”全面实行电算化、网络化管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 非 村级 报 账 员保管现金 的 。 ( 2) 未经审批审核 办理 支出的。 ( 3)固定资产、产品物资变卖和报废处理未按规定办理 的 。 ( 4) 未按规定时间及要求提供村级公开的财务收支报表 。 ( 5) 未使用统一规定的 财政票据 收款或白条收款、无据收款 入账 的。 ( 6)村级 隐瞒、截留 、 坐收坐支村 级 集体经济收入 ,不加以监管的。 ( 7)监管不到位,任村级私设“小金库”的。 ( 8)大额开支未实行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审批的或没有会议记录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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