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平江县教育 体育 局行政权力清单 序号 职 权 名 称 类别 实 施 依 据 实施主体 1 从事经营性教育类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前置审查 行政许可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 292 号 ) 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平江县教育 体育 局 2 民办教育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
2、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80 号)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 复。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
3、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平江县教育 体育 局 3 教师资格认定 行政许 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5 号)第十条 国 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
4、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平江县教育 体育 局 2 序号 职 权 名 称 类别 实 施 依 据 实施主体 4 校车使用许可 行政许 可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17 号) 第十四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
5、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 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6、平江县教育 体育 局 5 违法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 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27号)第五条 教育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27 号)第十二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四条 社会组织
7、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平江县教育 体育 局 3 序号 职 权 名 称 类别 实 施 依 据 实施主体 6 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 的
8、;(二)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平江县教育 体育 局 7 民办学校出资人不按规定取得回报或回报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9 号)第四十九条 有下
9、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 会影响的。 平江县教育 体育 局 8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等六大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
10、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 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27 号)第五条 教育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 平江县教育 体育 局
11、 4 序号 职 权 名 称 类别 实 施 依 据 实施主体 9 民办学校未按规定将办学情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9 号)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 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民办学校应当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
12、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民办学校应当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 15 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 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平江县教育 体育 局 10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平江县教育 体育 局 5 序号 职 权 名 称 类别 实 施 依 据 实施主
13、体 11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教师使用假资格证书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 188 号)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 5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 5 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教育行政
14、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 中华 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平江县教育 体育 局 12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
15、九条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27 号)第十三条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平江县教育 体育 局 6 序号 职 权 名 称 类别 实 施 依 据 实施主体 13 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 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16、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27 号)第五条 教育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27 号)第十七条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平江县教育 体育 局 14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法实施卫生监督,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10 号)第三十六条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
17、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 200 元以下的罚款。 平江县教育 体育 局 15 民办学校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处罚 行政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27 号)第十五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审批的
18、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平江县教育 体育 局 7 序号 职 权 名 称 类别 实 施 依 据 实施主体 16 对学校、幼儿园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17 号)第五 十五条 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5 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平江县教育 体育
19、 局 17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12 号)第 33 条: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平江县教育 体育 局 18 违反法律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平江县教育 体育 局 8 序号 职 权 名 称 类别 实 施 依 据 实施
20、主体 19 违反幼儿园教育、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4 号)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 ,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27 号)第十条 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一)未经注册
21、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 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
22、究刑事责任。 平江县教育 体育 局 20 学校违反规定收取费用、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平江县教育 体育 局 9 序号 职 权 名 称 类别 实 施 依 据 实施主体 21 考生违规违纪 的处罚 行政处 罚 国家教育考
23、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18 号发布,教育部令第 33 号)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 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24、的;(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 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
25、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 1 至 3 年的处理;(一)组织团伙作弊的;(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学校退回招收的学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应试者, 平江县教育 体育 局 10 序号 职 权 名
26、 称 类别 实 施 依 据 实施主体 21 考生违规违纪 的处罚 行政处 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同时给予警告或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以虚报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考试资格的;(二)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 换卷、代考等考场舞弊行为的;(三)破坏报名点、考场、评卷地点秩序,使考试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以其他方法影响、妨碍考试工作人员使其不能正常履行责任以及其他严重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 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7、平江县教育 体育 局 22 考试工作人员违 规违纪的处罚 行政处 罚 国家教育考试违 规处理办法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六)在评卷、统 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 、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平江县教育 体育 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