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山区工业和商务局权力和责任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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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万山区工业和商务 局权 力和责任 清单 序号 权力 类型 事项 编码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承办 机构 追责对象 范围 备注 1 行政许可 权限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技术改造项目及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 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73 号)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 2016 72 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 展改革委令 2017 年第 2 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 2017

2、 年本)的通知(黔府发 2017 14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发 2018 7 号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

3、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 条 万山区工业和商务局规划投资与行业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2 行政许可 限制进出口技术许可 省人民政府关于 2012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 138 号)附件 2 第 7 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

4、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 、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 条 万山区工业和商务局对外经济与商贸流通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2 3 行政许可 食盐零售业务许可 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食盐的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申请经营食盐零售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经所在地的县(区、市)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批准,领取食盐零售许可证,方能从事

5、食盐零售业务。 零售食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从当地盐业公司或者其批发点购进食盐,在规定的区域内销售。 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合理布局食盐零售网点,保障 市场供应,防止食盐脱销。 食盐零售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

6、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 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4 行政处罚 对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的处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2016 发布)(国务院令第 673 号 )( 2016 年国务院令 673 号)第十九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 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

7、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

8、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万山区工业和商务局规划投资与行业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

9、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3 5 行政处罚 对贵州省信息化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贵州省信息化条例( 2017 年修订)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承揽或者冒用其他取得资质单位名义承揽信息化工程,或者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信息化工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以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将信息化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

10、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 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

11、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万山区工业和商务局信息化与国有资产监督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6 行政处罚 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化工程投入使用的处罚 贵州省信息化条例( 2017 年修订)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

12、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 格的信息化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 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

13、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万山区工业和商务局信息化与国有资产监督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4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14、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 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7 行政处罚 对没有同时进行安全系统的方案设计和建设,或者建设信息安全工程和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未经信息系统安全测评或者测评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贵州省信息化条例( 2017 年修订)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没有同时进行安全系统的方案设计和建设,或者建设信息安全工程和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 未经信息系统安全测评或者测评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 3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

15、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 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

16、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 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万山区工业和商务局信息化与国有资产监督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8 行政处罚 对,未制定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对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故情况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处罚 贵州省信息化条例( 20

17、17 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制定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对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安 全事故情况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18、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 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万山区工业和商务局信息化与国有资产监督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5 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

19、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 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9 行政处罚 对电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电力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 汰的电力设备,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0、,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 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1、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 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万山区工业和商务局综合执法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0 行政处罚 对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为处罚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

22、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或 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23、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万山区工业和商务局内贸促进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6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七)成品油

24、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

25、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 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1 行政处罚 对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为处罚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为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 (一)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 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情节严重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

26、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 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

27、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万山区工业和商务局内贸促进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7 12 行政处罚 对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处罚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

28、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 30 日内,按属地 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

29、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 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

30、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万山区工业和商务局内贸促进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3 行政处罚 对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的处罚 洗染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条 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 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

31、可处 1 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

32、,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万山区工业和商务局内贸促进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8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4 行政检查 对发现报

33、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检查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立即告知原审批发证部门撤销资格认定书 、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营业执照。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万山区工业和商务局内贸促进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

34、5 其他类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备案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 30 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进行办理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 万山区工业和商务局内贸促进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6 其他类 从事洗染经营活动的备案 洗染业管理办法第五条 从 事洗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 60 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进行办理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洗染业管理办法第五条 万山区工业和商务局内贸促进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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