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山区林业局权力和责任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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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万山区林业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序号 权力 类型 事项 编码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承办 机构 追责对象 范围 备注 1 行政许可 木材采伐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森林法 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

2、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采伐作业设计、林地林木的权属证明材料等法定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用地单位);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林木采伐许可证同意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林木采伐许可审核档案;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 保护森林资源免遭破坏。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采伐申请不予受理

3、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采伐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采伐申请而予以审核同意的; 4、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5、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林业资源遭受较大损失的; 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站、股、所)负责人及承办人 2 行政许可 木材运输证 核发 森林法( 2009 修正) 第三十七条 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

4、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 森林法实施条例( 2018 发布) 第三十五条 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 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检尺码单等法定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单位或个人);按

5、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木材运输许可证同意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木材运输证许可档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 不在法定期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而予以审核同意的; 4、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站、股、所)负责人及承办人 2 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 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

6、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 木材运输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林业资源遭受较大损失的; 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3 行政许可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运输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23 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 保护实施条例(林策通字 199229 号 1、受

7、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单位或个人);逐级上报。其他法定告知。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许可档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 定期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而予以审核同意的; 4、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资源流失的; 5、在监管中

8、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资源遭受较大损失的; 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站、股、所)负责人及承办人 4 行政许可 采伐、移植古树、名木行政许可 贵州省森林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 禁止移植古树、名木。因科学研究等特殊原因必须移植古树、名木的,应当报县 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采伐作业设计、林地林木的权属证明材料等法定材料

9、);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用地单位);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林木采伐许可证同意书;信息公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采伐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采伐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采伐申请而予以审核同意的; 4、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站、股、所)负责人及承办人 3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林木采伐许可审核档案;开展不定期监

10、督检查,保护森林资源免遭破坏。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纷或财产损失的; 5、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林业资源遭受较大损失的; 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 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5 行政许可 征占用林地(含临时)审核、审批 森林法实施条例( 2018 发布) 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贵州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定(黔林资通 20

11、16 192 号 )第十五条 省林业厅根据工作需要和各地情况,可按规定程序将建设项目长期占用以下数量的 林地审核权委托给市州、县级部门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行使。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项目批准文件、被使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等法定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并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中明确记载不同意的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用地单位);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

12、任:建立使用 林地审核档案;加强使用林地项目的监督检查,保护森林资源免免遭破坏。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占用林地项目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占用林地项目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占用林地项目而予以审核同意的; 4、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5、擅自增设、变更涉及占用林地项目的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6、在占用征收林地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 林业资源遭受较大损失的; 7、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

13、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站、股、所)负责人及承办人 6 行政许可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 2016 第 40 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 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注有经营者基本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证等法定材料);提出审

14、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单位或个人);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而予以审核同意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站、股、所)负责人及承办人 4 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许可审核档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收受贿

15、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 行政许可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第十八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狩捕量限额管理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持有狩猎证,并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狩猎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印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

16、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单位或个人);逐级上报。其他法定告知。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许可 档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而予以审核同意的; 4、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资源遭受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17、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站、 股、所)负责人及承办人 8 行政许可 森林植物(产地)检疫证书核发 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第十五条: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以及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调运前必须按下列程序申请检疫,办理检疫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申请书、调入地检疫要求书等法定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单位或个人);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 知。 4、送达阶段责

18、任:制发森林植物检疫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许可审核档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追究林业主管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林业资源遭受较大损失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站、股、所)负责人及承办人 5 9 行政许可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 野生植物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16 条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

19、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集证后,应当抄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 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采伐作业设计、林地林木的权属证明材料等法定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用地

20、单位);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林木采伐许可证同意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林木采伐许可审核档案;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保护森林资源免遭破坏。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采伐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采伐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采伐申请而予以审核同意的; 4、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5、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林业资源遭受较大

21、损失的; 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站、股、所)负责人及承办人 10 行政处罚 对非法占用林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 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43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 10元至 30元的罚款。 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 3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归还林地,处以非法改变用途或者占用林地每平方米 10元以上 30 元以

22、下罚款 : (一 )非法占用林地的 ; (二 )用地单位和个人未按照依法批准占用、征用林地的地点、面积进行施工,多占林地或者倾倒废渣、废石、废土、废水的 ; (三 )临时占用林地超过批准期限,或者在临时占用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的 ; (四 )将林地开垦为耕地的。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材

23、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

24、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 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站、股、所)负责人及承办人 6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

25、定应履行的责 任。 定的行为。 11 行政处罚 对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处罚 森林法( 2009 修正) 第四十三条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 案的,应及时告知。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26、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

27、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

28、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站、股、所)负责人及承办人 12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 35 号,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

29、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 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站、股、所)负责人及承办人 7 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处罚 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二)以

30、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被吊销 种子生产 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 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

31、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

32、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13 行政处罚 对违反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等植物检疫规定的处罚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二十三条 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可处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

33、存、没收 、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 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

34、予行政处罚的,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

35、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站、股、所)负责人及承办人 8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定的行为。 14 行政处罚 对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1、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权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林业局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

36、国森林法( 2009 年修改)第三十九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 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2018 修订) ( 2018 年国务院令第 698 号修改) 第三十八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 0.5 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 20 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 10 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

37、3 倍至 5 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 0.5 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 20 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 10 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 盗伐林木价值 5 倍至10 倍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 2 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 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 5 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 2 倍至 3 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 2 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 50 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 5 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 3

38、倍至 5 倍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 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

39、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

40、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站、股、所)负责人及承办人 9 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15 行政处罚 对非法采伐或毁坏古树、大树、名木 的处罚 贵州省森林条例第二十九条 非法采伐或毁坏古树、大树、名木的,依法赔偿损失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41、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没收违法采伐的树木和违法所得,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移植古树、名木的,责令恢复原状 ;不能恢复原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非法毁坏古树、名木处理。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属 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材

42、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 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3、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站

44、、股、所)负责人及承办人 16 行政处罚 对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沙、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 698号修改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 1倍至 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 1倍至 5倍的罚款;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 时告知。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

45、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站、股、所)负责人及承办人 10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

46、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 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 10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权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林业局决定:一、授权森林公安机关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 44条违反本法规定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

47、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 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

48、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17 行政处罚 对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令第 698 号修改 )第四十四条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 30%以下的罚款。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 10%至50%的罚款。 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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