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海区民政局责任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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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银海区民政局责任清单 部门主要职责登记表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一、拟定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拟定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承担民政宣传信息管理工作; 指导全区民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起草民政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承担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开展民政法制理论研究和调研; 负责民政法制及宣传教育工作; 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活动,建立健全执法制度。 二 、依法承担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年度检查和监督责任。 负责全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名称预先

2、核准工作; 负责全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和监督管理; 开展全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年度检查; 负责全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规划、培育发展和评估工作; 依法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行为和非法社会组织; 对本区社会组织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2 三、负责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工作; 负责退役伤残军人残级评定、上报工作;负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性质确定工作;负责伤残军人集中供养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指导烈士纪念碑园的建设和管理;承担北海市银海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负责全区拥军优属活

3、动的组织,负责全区军烈属优待工作; 负责全区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残等级和伤残辅助器械的配置; 审核报批革命烈士称号及全国、全区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 负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性质确定工作 (审核转报); 负责伤残军人集中供养工作; 负责烈士审批和烈士褒扬工作(审核转报); 指导烈士纪念碑园的建设和管理; 承担北海市银海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做好全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协助做好复员干部、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 协助做好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

4、退伍士兵、复员干部和伤病残疾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 协助市民政局指导全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 五、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的抗灾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管理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拟订全区救灾减灾工作政策; 承办对救灾组织的协调工作; 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 承办全区的灾情核查、统计、上报和发布工作; 承办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 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因灾损毁民房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补助; 承办本级生活类救灾物资的储备工作; 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 承担区人民政府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5、 3 六、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组织实施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工作; 承办中央、自治区、北海市以及区本级财政社会救助投入资金分配和监督工作; 组织指导社会慈善和社会捐助工作; 指导和协调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七、指导全区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提出加 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 依法指导村(居)民自治,推进村(居)务公开,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八、负责全区行政区域的设立、

6、撤销、命名、更名、政府驻地迁移、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地名管理,承办全区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规范全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区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提出全县行政区划总体方案草案和体制改革建议; 负责全区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 组织和指导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 负责地名管理,承办全区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 规范全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负责区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承办北海市银海区地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4 九、负责全

7、区社会福利事业和福利彩票管理工作;指导全区社会慈善、社会捐助、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负责社会福利基金项目资助,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核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工作;负责捐赠人或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留名纪念性名称批准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负责指导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和管理; 做好本区内福利彩发行管理工作; 管理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 指导全区社会慈善、社会捐助、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负责社会福利企业扶持工作; 负责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核发和福利企业资格认定; 承担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报批工作

8、; 负责捐赠人或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留名纪念性名称批准工作; 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 保障工作。 十、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主管婚姻、收养、殡葬、救助工作。 指导全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负责全区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 承办全区国内婚姻登记工作; 承办全区国内儿童收养登记工作; 建设公益性公墓审批; 组织指导殡葬改革。 十一、负责全区老龄工作的规划、协调和督促检查。 拟定全区老龄发展工作规划和实施办法; 贯彻实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负责银海区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承办老年人优待证的核发工作; 督促和指导乡镇 开展老龄工作; 做好高龄补贴及长寿补

9、贴发放工作; 牵头组织本区内“重阳节”慰问系列活动。 5 十二、会同有关方面推进全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会同有关方面按规定拟定全区社会工作发展规划,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提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等相关政策建议; 指导本区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和社会工作行业性组织建设,制定服务标准和规范; 指导社会工作者遵循职业道德守则和专业规范开展服务; 拟订社会服务志愿者招募注册、培训指导、记 录监督、激励回馈制度; 承担民政标准化工作。 十三、负责制定全区民政事业财务和统计管理制度;负责全区民政事业费预决算、民政资金分配和使用的监管 拟定全区民政事

10、业财务统计管理制度; 负责全区民政事业费预决算、民政资金分配和使用的监督; 负责全区民政统计工作; 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指导和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工作; 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十四、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全区养老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和监督管理; 对本级民政部门许可设立的养 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老年人安置方案批准; 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单位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3228313 6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一、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 1、区民政局 负责区

11、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负责收集、掌握、上报灾情信息;提出组织召开区救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订救灾应急具体对策方案,传达区救灾工作领导小组指令并监 督落实;收集各工作组的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向区救灾领导小组报告。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2、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海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北银政办发 2012 223号。 2、区委宣传部、区文体广电局 负责宣传动员组工作。及时报道灾情、救灾情况,大力宣传在救灾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和事迹。 3、区人武部、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建设局、区交通局、区安监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公安分局 负责转移安置组

12、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区灾民转移安置;转移在校学生;提供救灾所需交通和通讯设施。 4、区公安分局 负责安全保卫组工作。督促、指导各镇、村(社区)及单位成立看护组织;负责集中安置地点的安全保卫工作;组织由被安置群众和公安干警组成的联防机构。 5、区发改局、区经贸局、区工商分局 负责后勤督促组工作。督促各镇安排救济食品和饮用水;制订1500 人 10 天粮油供应计划,必要时向各镇提供支援。 6、区卫生局 负责卫生防疫组工作。组织医护人员组成医疗小分队,协助当地卫生院深入到安置地点巡查,及时做好疫病防治工作。 7、区农业水利局、区经贸局、区建设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负责水电供应组工作。加强对供电、供水设

13、备、线路、管道的维护,保证正常运作。 8、区交通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负责车辆调度组工作。组织各镇及有关单位解决转移安置所需车辆。 7 一、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 9、电信、中国移动公司、中国联通公司 负责通信保障组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灾区应急通信保障和损毁通信设施恢复。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2、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海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北银政办 发 2012 223号。 10、区民政局、区统计局、区财政局、区农业水利局、区林业局、区安监局、区国土资源分局 负责灾核灾报灾组工作。负责报灾、查灾、核灾工作。收集、统计全区灾情情况,实施区镇两级每天书面(或电话)报告灾情

14、制度 (含开展救灾情况 );坚持值班,做好记录;撰写有关汇报材料;灾情最后核定后,申请核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 二、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1、区民政局 牵头全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区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工作,配合住建部门开展 住房救助工作。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桂政发 2014 54号)。 2、区卫生计生委 配合民政等相关部门开展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 3、区教育局 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区开展教育救助工作。 4、区住建局 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区开展住房救助工作。 5、区人力

15、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区开展就业救助工作,配合民政等相关部门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6、区财政局 配合民政等相关部门开展临时救助工作 。负责安排、审核、拨付和管理工作所需资金。 7、区公安局 配合民政等相关部门开展临时救助工作。 三、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 1、区委办公室 把双拥工作列入区委的议事日程,列入工作计划,组织、指导各级党委和有关部门开展双拥工作;当好区委领导的参谋;承办双拥工作的请示、报告;安排区委领导参加重大双拥活动;协调和处理重大军地军民纠纷;组织协调召开“争创”动员大会。 银海区双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8 三、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 2、区政府办公室 把双拥工

16、作列入区政府的议事日程,列入工作计划,组织 、指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双拥工作;当好区领导的参谋;帮助驻区部队、 区人武部解决各种大的实际困难;承办双拥工作的请示、报告;安排区政府领导参加重大双拥活动;协调和处理重大军地军民纠纷;组织协调召开“争创”动员大会。 银海区双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3、区委组织部、区编委办 解决双拥办编制;解决军转干部、转业士官、城镇退伍兵、随迁家属、随军家属入编问题。 4、区国土资源局 做好军队建设征地审批和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协调解决军地之间的土地权属矛盾和纠纷;做好本系统的优抚安置工作。 5、 区农水局 帮助部队发展农副业生产;做好本系统的优抚安置工作,

17、成立拥军优属服务组织,为驻军、优抚对象服务。 6、区水产畜牧局 发挥自身优势,为部队培养两用人才;做好本系统的优抚安置工作,成立拥军优属服务组织,为驻军和优抚对象办实事。 7、区发展和改革局 做好国民经济动员预案编制工作;根据国防建设需要和国家政策支持军队重点工程建设;协调驻军建设需要地方解决的重大工程项目问题;把优抚安置事业的发展纳入全区社会事业发展计划;组织做好本系统的拥军优属工作。 8、区工业和信息局 帮助协调解决部队生产、 生活中的能源及重要物资的供应和应急问题;支持部队开展战备训练,协调有关方面做好交通、通信保障;配合有关部门培训军地两用人才;开展军民共建活动;努力为优抚对象送温暖办

18、实事;积极督促各旅游区(点)依法落实各项拥军优属优惠政策;抓好各旅游景区景点拥军优属宣传牌的悬挂工作。 9 三、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 9、区国税局、区地税局 按照国家和地方税收法规政策,积极支持部队改革和建设;对军供保障、优抚安置事业单位及优抚对象、转退军人、随军家属的生产经营,按政策给予优惠。 银海区双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0、区司法局 关心支持部队法制建设,定期帮助部队开办法律知识培训班、讲座,协调处理部队官兵、优抚对象的涉法问题,及时有效地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利用法律服务热线和各种法律网站进行法律常识教育,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提高部队官兵和优抚对象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19、11、区科技局 积极做好科技拥军工作。为部队官兵搞好科技咨询服务,组织专家学者深入营区传播新知识、新技能;根据部队需要和要求,协助部队进行装备革新和技术改造。 12、区水利局 指导帮助部队搞好军事用水设施建设,协助部队搞好水资源保护;协调组 织驻军参加抗洪、抗旱、防雹等救灾活动,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协调指导部队参加水利重点工程建设;组织协调本系统开展军民共建活动。 13、区规划分局、区城管局 积极支持部队建设和改革,帮助搞好军事设施建设和营区规划及审批工作,认真落实相关优惠减免政策;在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中兼顾国防利益和军事需求,妥善解决军地房产矛盾和纠纷;做好本系统国防教育和拥军优属宣传教育工作,

20、积极开展拥军优属活动;抓好部队营区周边市容环境的整治和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双拥永久性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选址工作。 10 三、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 14、区建设局 负责协调部队搞好军事设施建设;协调解决城建设施和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中的军需军供问题;协调解决城镇未随军家属和优抚对象的住房困难,搞好城镇社区拥军;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乘坐公交车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优待。 银海区双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四、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1、区民政局 民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并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优抚对象人员名单等相关信息,为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

21、的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并按照 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1、广西壮族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2、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北政办发 200956号); 3、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银海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北银政发 2009 34号)。 2、区财政局 财政部门应当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3、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符合条 件的优抚对象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并向民政部门提供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优抚对象的有关情况。 4、区卫生局 卫生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优抚对象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接受相应的服务,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落实优惠服务措施,保障医疗安全,并每年向民政部门提供已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的优抚对象的有关情况。 单位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 联系电话: 3228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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