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县林业局部门责任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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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宜宾县林业局部门责任清单 行政给付 表 2-7 序 号 1 权利类型 行政给付 权力项目名 称 给予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条第二款: “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 ” 3.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 印发 的通知 ( 财农 2009381 号)第五条: “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国有林场、苗圃、

2、自然保护区、森工企业等国有单位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 ” 第六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集体和个人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经济补偿。 ” 第七条: “公共管护支出由省级财政部门列支,用于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国家级公益林监测、管护情况检查验收、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监测等工作。 ” 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川财农 201511 号)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额度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区划界定的国家级、省级公益林面积、补偿标准,按照规划分配方式分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应按照每年林业厅

3、审核确定的公益林面积进行兑现。 ” 责任主体 森林资源管理 股 、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 股 、 造林营林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 根据公益林管理办法及林地征占用情况适时调整确定公益林补偿面积 的申报材料 。 2.审查确定责任: 根据每年核实确定的公益林补偿面积,按国 家统一补助标准计算补偿资金。 3.事后监管责任: 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抽查,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 项依据 1-1.四川省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 2009214 号)区

4、划界定的公益林林地。省级公益林是指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公益林区划面积的批复(川府函 20117 号确定的公益林林地。” 1-2.四川省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森林生 态效益补偿资金应按照每年林业厅审核确定的公益林面积进行兑现”。 2. 四川省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省林业厅根据各地(单位)森林质量、宜林地面积、重点工程造林任务、森林抚育和林木良种培育任务、资金申请报告、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及检查验收结果等情况,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确定后及时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经省财政厅审核并报批后,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下达到各地财政部门”。 3-1.四川省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四十

5、条“财政厅、林业厅每年将对各项目单位项目进度和绩效、资金使用及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 监督抽查。对于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单位,省财政厅、林业厅将视情况,采取调减或暂停安排有关市(州)林业补贴资金”。 3-2.四川省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各市(州)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林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追踪问效,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考评,按时完成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 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6、 监督电话 0831-7822513 宜宾县林业局部门责任清单 行政给付 表 2-7 序 号 2 权利类型 行政给付 权力项目名 称 对湿地保护经营者实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 实施依据 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条 :“ 湿地保护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 第十六条 :“ 从事湿地保护、利用和管理致使湿地资源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 依法给予补偿,并对其生产、生活做出妥善安排。 ” 责任主体 宜宾县森林公安局 、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 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公示湿地生态效益补充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7、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查湿地保护经营者的权属、法律手续、保护业绩或权益受损情况。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 上报 省湿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湿地保护经营者做出给予补偿的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补偿 费 是否按期足额发放。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 项依据 1.参照 行政许可法第 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参照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参照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参照 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

9、-7822513 宜宾县林业局部门责任清单 行政给付 表 2-7 序 号 3 权利类型 行政给付 权力项目名 称 因保护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其他损失给予的补偿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四条:“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1992 年国务院批准,林业部发布, 2011 年国务院令第 588 号修正)第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 保 护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

10、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 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经调查属实并确定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3.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 1990 年省人大常委会七届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6 年八届二十一次会议、 2004 年十届十一次会议、2009 年十一届八次会议修正)第十五条:“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其它损失的,应给予补偿。补偿经费由省、市、州、县人民政府承担。具体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责任主体 宜宾县森林公安局 、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 股 责任 事项 1.受理责任: 公示 因保护国家或者地方

11、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其他损失给予补偿 依法 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查是否 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 。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 作出 对野生动物肇事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的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补偿 费 是否足额发放。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 项依据 1.参照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 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

12、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参照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参照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 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

13、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7822513 宜宾县林业局部门责任清单 行政给付 表 2-7 序 号 4 权利类型 行政给付 权力项目名 称 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 实施依据 退耕还林条例第三十五条:“ 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由国务院计划、财政、林业部门

14、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核拨 。” 第四十条:“ 退耕土地还林的第一年,该年度补助粮食可以分两次兑付,每次兑付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从退耕土地还林第二年起 ,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兑付该年度补助粮食。” 第四十三条:“ 退耕土地还林后,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付清该年度生活补助费。” 责任主体 造林营林管理股 、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 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公示 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 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15、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查退耕还林花名册、验收合格证明。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退耕还林兑现名册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退耕还林兑现名册。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 项依据 1.参照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

16、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参照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参照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退耕还林条例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

17、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7822513 宜宾县林业局部门责任清单 行政给付 表 2-7 序 号 5 权利类型 行政给付 权力项目名 称 对推广使用林木良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条: “国家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 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 2.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省人民政府设立林木种子专项资金,用于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试验和推广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审定通过的林木品种实行良种补贴制度,良种

18、补贴对象主要是良种使用者和生产者。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3.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对推广使用林木良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争取在财政拨款和农业发展基金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份额,用于林木良种的推广使用。 ”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林木良种的推广使用。 ” 4.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 2014 9 号)第二条: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林业补助资金

19、)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林业补贴、森林公安、国有林场改革等方面的补助资金。第十七条:林业补贴是指用于林木良种培育、造林和森林抚育,湿地、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沙化土地封禁保 护区建设与保护,林业防灾减灾,林业科技推广示范,林业贷款贴息等方面的支出。 责任主体 造林营林 管理 股 、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 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对推广使用林木良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依据任务计划对申报材料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意见,制发补贴计划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

20、记并留存申报材料、审查意见备查。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 项依据 1.参 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3.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

21、出行政许可决定。 ” 4.参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7822513 宜宾县林业局部门责任清单 行政给付 表 2-7 序 号 6 权利类型 行政给付 权力项目名 称 对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

22、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而减少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补偿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十四条 :“ 单位和个人因林业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等而减少经济收入的,批准建立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 责任主体 造林营林管理股 、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 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公示 对对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而减少 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补偿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查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而减少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23、的申报材料,组织现场核查,核对材料信息及相关记录。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报材料上签署办理意见,并告知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材料信息及相关记录。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 项依据 1.参照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

24、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参照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参照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 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7822513 宜宾县林业局部

25、门责任清单 行政给付 表 2-7 序 号 7 权利类型 行政给付 权力项目名 称 给予防沙治沙单位和个人资金 补助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第 三十三 条 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防沙治沙的面积和难易程度,给予从事防沙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资金补助、财政贴息以及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 责任主体 造林 营林 管理 股 、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 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 公示 给予防沙治沙单位和个人资金补助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查从事防沙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请求给予资金补助、财政

26、贴息以及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的申请书 ,核对由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单位和个人实施防沙治沙的面积和难易程度等有关情况证明。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 项依据 1.参照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

27、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参照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参照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28、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7822513 宜宾县林业局部门责任清单 行政给付 表 2-7 序 号 8 权利类型 行政给付 权力项目名 称 支付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扑火费用 实施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 第四十五条: “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 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先行支付

29、。” 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扑火期间人员工资、差旅费等由其所在单位支付。农民、无固定收入的城镇居民参加森林火灾扑救期间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费等,由火灾肇事单位或个人支付。火 因不明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支付。误工补贴、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以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先行支付。 责任主体 宜宾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 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需要当地政府支付扑火费用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

30、任:依据森林火灾专题调查报告,审查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事实证明(时间、地点)等支付条件、支付标准、支付相关费用的主体等。 3.决定责任:明确支付 相关费用的主体。对符合条件的,相关部门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 项依据 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

31、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参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参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森林防火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 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7822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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