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停车场经营权出让合同 出让方: 杭州拱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就甲方管理的 杭州市拱墅区 富越香郡 (S3 地块 )地面公共 停车场经营权出让相关事宜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经营标的 经营标的: 杭州市拱墅区富越香郡 (S3 地块 )地面公共停车场 共 计 102个 停车位 三 年经营权。 二、经营标的的用途 本标的的经营权要求用于停车 场经营、 管理,乙方在经营期限内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不得改变用途,不得变更经
2、营范围,不得超范围经营 。 乙方如在停车场经营第三产业,需经甲方书面审批同意方可 执行。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三、 停车场改造期及 经营期限 提车场改造期: 1个月,自停车场移交完毕次日起开始计算,即自 年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三 年 ,自 停车场改造期结束日的次日视为停车场经营权合同起始日,停车场 改造期结束日的次日起满三年之日为出让期限届满之日 ,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 四、经营权出让费、 停车场经营权出让 保证金及其它费用 1、 该经营权第一年出让费为¥ 元(大写 : 人民币 ) ; 该经营权第二年出让费为¥ 元(大
3、写 : 人民币 ) ; 该经营权第三年出让费为¥ 元(大写 : 人民币 ) 。 2、 停车场经营权出让 保证金 (第一年出让费的 50%) 为¥ 元(大写 : 人民币 )。 该 经营权出让 保证金不是乙方预付的出 让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仅是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的担保。如乙方违反本合同2 的规定,甲方有权不予返还保证金或直接从该保证金中扣除相关费用。 保证金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因乙方行为被甲方抵扣其他应由乙方承担或支付的费用或违约金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十五日内补足上述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 经营权出让 保证金 待 经营期限届满后 2 个月 内 ,乙方结清所有应付而未付的款
4、项后由甲方 无息退还 (经营期限内乙方如违反合同约定或违反甲方要求需要被扣除部分或全部保证金的除外) 。 4、改造保证 金 金额为 5 万元 ,由乙方自本合同签订之 日起 5 个工作日向甲方支付。该改造保证 金 不是乙方预付的出让费及水电费等其他费用,仅是乙方履行停车场改造的担保。改造保证 金 待乙方对合同停车场改造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 1 个月 内, 由甲方无息退还 。 5、停车场范围内乙方经营用的电费、水费由乙方承担,由甲方在规定时间代收代缴。 6、乙方因上述经营按规定应向政府有关部门缴纳的费用由乙方自理并准时缴纳。 五、经营权出让费由乙方每半年支付一次,先付后用。支付方式: 1、 乙方
5、应自成交确认书和本经营权出让合同签署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向杭州产权交易所 付清 首期 出让费( 第一年出让费 的 50%) (大写 : 人民币 )、 经营权出让 保证金 (大写 :人民币 ) 并向甲方 提 交 改造保证 金 。 若乙方逾期付款,每日按该合同年出让金的 0.2%作为每日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 30 天,视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 单方 解除已签订的 停车场 经营权出让合同 , 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有权单方解除 成交确认书,不予返还 乙方已付的交易 资金并有权追究乙方的其他违约责任 。 2、 后续 出让费乙方应在上个支付期届满日的 10日前通过银行转入甲方指定账户。 甲方
6、的帐户信息: 开户 银行:杭州银行湖墅支行 收款人名称:杭州拱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 3301040160009581268 六、特别事项说明及乙方应承诺的事项: 1、本次停车场经营权出让 甲方 与 乙方 的权利和义 务 以本 停车场经营3 权出让合同为准。 2、出让期内,未经 甲方 书面同意 乙方 不得单方面改变停车场用途。未经 甲方 事先书面许可, 乙方 实施转租或分租停车场或许可任何第三人使用场所等上述行为时,自该行为做出之日起至该行为终止之日止, 乙方 每日应向甲方 支付三年总出让费的 0.2%作为每日的违约金。如在 乙方 擅自转租、转让、转包、转借超 过 15 日未改正的,
7、甲方 除可依上述约定收取违约金外 ,还有权解除合同并立即收回停车场,同时没收保证金。 3、本停车场改造费用由 乙方 自行承担,改造方案需经 甲方 批准后方可实施(除监控系统外),改造后场地内的少部分车位应突显文化创意涂画因素,改造方案应符合杭州市社会公共停车场(库)相关要求。改造期限即为合同停车场改造期 1 个月,改造是否合格以 甲方 验收为准 ,改造后不得更改原交警已验收的停车泊位。如无特殊原因未按期改造完毕或未按 甲方 要求进行改造, 甲方 有权没收其提交的改造保证金,改造产生的相关费用由 乙方 承担。 4、 甲方 提供经 营停车场相关依据。但由于停车场至今尚未办理权证,乙方 在场所内进行
8、经营活动前,如尚无经营许可证照的或未进行注册的,则应自行向政府有关部门自行申请经营所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甲方 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作为 甲方 的必要的协助,相关费用均由 乙方 承担。甲方 对 乙方 办理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手续不作任何保证、不承担任何责任。 5、合同签订后, 乙方 按杭州市物价局停车收费标准正常经营收费。 6、合同签订后, 乙方 在停车场内停车位包月、包年收费标准须报 甲方审核、报备,经 甲方 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 甲方 有权制止 乙方 的停车位包月、包年收费标准,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 乙方 负责。 7、合同签订后,若因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相
9、关政策要求须在标的停车场内安装、运营充电桩等设施设备, 乙方 应无条件配合, 乙方 不得将该类停车位转租、转让、转包、转借,充电桩停车位相关物业管理由 乙方 负责, 乙方与 甲方 签订的停车场出让合同 乙方 不得更改。充电桩占用车位所带来的停车收费损失 甲方 不予补偿。 8、合同签订后, 乙方 应无条件按照 甲方 要求对充电桩停车位进行管理,乙方 不得将该类停车位转租、转让、转包、转借,充电桩停车位相关物业管理由 乙方 负责, 乙方 与 甲方 签 订的停车场经营权出让合同 乙方 不得更改。 4 9、出让合同期届满后, 乙方 在经营管理中产生的债权、债务,由 乙方自行处理解决,与 甲方 无关。
10、10、 乙方 应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合法收费。收费标准根据杭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 2014】 101 号)文件精神执行,如收费标准调整,按新的实施办法实行,如 乙方 擅自更改收费标准,由此产生的法律、债权、债务、投诉问题由 乙方 自行处理解决,与 甲方 无关。 11、经营期间, 乙方 如需安装广告牌、充电桩等 第三产业设施、设备,必须报 甲方 审核并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乙方 不得进行安装,否则 甲方 有权制止 乙方 的实施行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 乙方 负责。 12、合同签订后,
11、停车场出让合同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洁、绿化、安全管理及设施、设备维修)由 乙方 负责;停车场合同区域内的道闸系统、照明系统、消防系统及停车场改造后的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使用产生的费用及相关维护工作由 乙方 负责,物业服务及维护标准按 甲方 要求执行。 13、合同到期后, 乙方 应无偿将该停车场的所有设备、设施移交至 甲方 。 七、经营标的装修 及设施的维护保养 1、乙方对经营标的进行内部装修改造,应在不改变原结构的基础上,坚持可逆性原则实施内部装修 , 如需外部的必要性装饰装修,其装潢风格、色彩应按甲方标准执行。所有装修必须报甲方审核并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乙方不
12、得进行装修整改,否则甲方有权制止乙方的实施行为,制止后不予改正的,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2、甲方有权进行对装修全过程监督和指导,若有关管理部门对乙方的装修提出任何整改要求,乙方均应按要求立即整改其装修。 3、乙方负责对停车场(库)内的场地、 公用装置、设施或设备(包括机械停车库、消防安全设施设备、水电供应系统等)进行日常维修保养。 4、在标的经营期内,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公用装置、设施或设备出现的任何损失或故障,均由乙方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 5、乙方在经营期间负责经营标的的清洁、保养、维护和残标的清除。 八、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和义务
13、: 5 ( 1)有权按合同约定收取经营权出让费、 经营权 出让 保证金、改造保证 金 和营运期间发生的水、电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 2)有权因检查场地结构、改造、检修设备设施、救灾、排除危险、维护安全等 原因随时进入乙方经营范围进行工作。 ( 3)有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监督乙方守法依约经营,监督经营标的的用途。 ( 4)有权对乙方停车场范围内的装饰装修进行审批,未经同意不得进行,对发生的损坏、损失,乙方应予以修复和赔偿。 ( 5)有权进行对装修全过程监督和指导,如发现不符要求的乙方应及时予以纠正。 ( 6)当发现乙方有损甲方财产及对外形象的行为时,有权要求乙方终止、整改并承担相
14、应责任。 ( 7)有权依法追究由于乙方违反、违规经营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 8)乙方提前终止合同的,甲方有权全部没收保证金。 ( 9)有义务于移交时按合同约定提供完整的经营场地、附属设施设备。 ( 10)有义务保障乙方在守法依约经营的情况下不被干扰而自主经营。 ( 11)负责对广告媒体及制作、发布质量的监督、巡视,发现违反广告发布有关规定的及时告知乙方,乙方须在甲方通知时限内完成整改。 ( 12)如遇市政规划或政府要求终止合同的,需提前 2 个月 通知乙方,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 13)为乙方经营停车场(库)提供最大便利,协助乙方办理与停车场(库)经营相关的手续。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
15、 1)有权守法依约正常经营,自负盈亏,自主经营。 ( 2) 有权经报请甲方审核并书面同意后,对经营标的进行必要的装修改造。 ( 3)有义务准时交纳经营费和其它费用,以及工商、税务等部门规定由乙方交纳的费用。 ( 4)有义务协助甲方对经营标的的用途和守法依约经营进行监督,绝对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甲方的整体信誉。 ( 5)有义务维护所经营标的的场地和设备设施,确保整体安全。在标的经营期内,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公用装置、设施或设备出6 现的任何损失或故障,均由乙方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 ( 6)未经甲方允许,不得擅自扩大经营标的的使用范围,乱搭乱放,使用范围按甲方 提供的平面图及
16、移交清单为准。 ( 7)停车场内交通流线标识的设置须经甲方同意,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对最终的交通流线标识承担全部责任。 ( 8)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合法收费。收费标准:根据杭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 2014】 101号)文件精神执行,如收费标准调整,按新的实施办法实行。如涉及乱收费等情况被举报或投诉的,每发生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00 元。 ( 9)乙方应遵守法规和甲方相关的停车场(库) 管理制度,明确各管理人员职责,管理人员必须服装统一并佩戴上岗证,对甲方提出的停车场(库)管
17、理问题作即时整改。 ( 10)乙方要严格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管理措施。 ( 11)停车场(库)经营的有关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甲方给予协调和帮助。 ( 12)在停车场(库)经营期内,有权在经营场地范围内从事甲方认可并经政府相关部门核准的活动。 ( 1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出现转让、外包、合伙、转租、联营等违约行为。 ( 14) 乙方自主招聘的管理员必须符合公安部门的招聘相关规定。 ( 15)负 责做好车辆停放和安全管理工作,不发生车辆损坏和游客人身安全及物品失少等事件。因管理不善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自理。一年内发生发生类似事件三次以上的,甲方有权提前
18、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乙方的任何损失。 ( 16)乙方应按时缴纳由甲方代收的水、电费等费用。水、电费计收按水、电表读数和甲方规定标准。在次月 15 日前付清。逾期一个月未付的,甲方可按合同并作违约处理;多次不缴纳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 17)遵守甲方有关规章制度,接受甲方及上级部门的督查。 九、标的交付与交还 1、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经营权出让 保证金、首 期出让费并提交改造7 保证 金 后,甲方将经营场地、附属设施设备移交给乙方,由乙方对停车场对经营标的进行必要的装修和经营准备。 2、经营期届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的,乙方在经营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日将经营标的无条件交还甲方,由此发生的费用(如有
19、)由乙方承担。 3、甲方有权按经营期届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日场地的现状收回经营标的而无需向乙方另作补偿。乙方将装修、装潢、电气布置的相关图纸以及附属设施(设备)的说明书等资料完整无偿交予甲方。 4、经营期届满日或本合同提前终止日,甲乙双方应共同验收经营标的及其附属设备设施,按照经营标的 交付、归还状况清单办理移交,如有损坏(自然磨损除外)乙方需承担赔偿责任,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 5、经营期届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的,除属于乙方所有的办公设备等动产外,经营标的内的一切装修、基本设施设备及其他固定物件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损坏、拆除、携离,否则应赔偿甲方的损失。 6、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交还经营标
20、的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以向乙方发出自行收回经营标的的通知书而无须实际进入经营标的的方式收回场地,也有权单方面自行收回经营标的。如发生上述情况的,乙方损失自行承担,给甲方增 加费用的亦由乙方承担。 十、违约责任 1、乙方或因乙方原因导致经营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或乙方以实际行为表示无法继续经营的,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合同, 出让 保证金不予退还;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等额赔偿。 2、未经甲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经营标的的经营权 未经 甲方 事先书面许可 不得出现转让、外包、合伙、转租、联营等违约行为,如乙方擅自转让、外包、合伙的, 自该行为做出之日起至该行为
21、终止之日止, 乙方 每日应向 甲方 支付三年总出让费的 0.2%作为每日的违约金。如在 乙方 擅自转租、转让、转包、转借超过 15日未改正的, 甲方 除可依上述约定收取违约金外 ,还有权解除合同并立即收回停车场,同时没收保证金。 3、乙方在经营期间未征得甲方同意擅自改变经营标的装修或现状、未经甲方和其他政府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发布广告、出现超范围经营或由于乙方经营管理不善,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负面影响及有其他违反甲方日常管理要求的行为的,经甲方警告仍未改正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数额为每次8 50000 元 /次,上不封顶。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累计警告三次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造成的一切损失均
22、由乙方承担。 4、经营期届满日或本合同提前终止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向甲 方交还经营标的的,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应按照日出让费数额的两倍和实际迟延、占用时间向甲方支付场地占用费(日出让费 =当年度出让费数额 /365)。 5、重大活动或特殊期间不服从甲方管理要求的,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乙方在经营广告发布期间产生法律纠纷的,由乙方负责处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等额赔偿,且甲方有权视情决定是否提前解除本合同。 7、若乙方违约、违法经营等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收回该停车场经营权,经营权合同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 8、若乙方在经营期 间发生重大安
23、全事故或第三方事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 合同 ,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9、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迟延缴纳出让费或其他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费用或未按本合同约定补足 出让 保证金,经甲方通知仍未按期限缴纳、补足,逾期 30日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十一、不可抗力 本合同期间,如遇战争、自然灾害、国家政策法规变化及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等不可抗力及政府行为、政策文件要求等因素,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因上 述原因而终止停车场经营权出让合同时,标的出让费按照乙方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
24、计算,多退少补。 十二、通知 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传真)发送至明确的地址并回执确认。通讯地址(含电话、传真)以本合同双方签署处载明的为准,一方如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甲方在乙方经营标的门口或其他醒目位置张贴的通知或文件,即视为已合理送达乙方。 双方的联系方式及地址: 甲方: 杭州拱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 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 29号时瑞大厦 11楼 9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十 三、争端的解决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签署相关补充协议。 若就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仍不能解决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四、合同生效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陆 份 , 甲方执 叁 份、乙方执 壹 份,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杭州产权交易所各执 壹 份。 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后,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10 签署页 :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 (签字)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2018年 月 日 乙 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 (签字)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2018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