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托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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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受委托非煤矿矿山企业 安全生产 许可证颁发管理暂行规定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简政放权政策的总体要求,近日,自治区安监局印发关于委托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安监管一字 201838 号),将一批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委托给盟市安监局执行。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20号,简称“ 20号令”)、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 产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36 号)、自治区政府关于分级审批

2、、下放和取消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内政发 201458 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委托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安监管一字 201838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委托发证的依据及适用范围 (一)主要依据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分级审批、下放和取消部分行政2 审批项目的决定(内政发 20145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委托实施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安监管一字 201838号)。 (二)适用范围 自治区安监局将以下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委托下放到盟安监局实施。 1.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颁发和管理 ( 1)盟、旗两级安监部门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由自治区安监局委托盟安监局实施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初办、延期、变更)管理工作。 ( 2) 地质勘探单位、爆破作业单位、采掘施工企业、陆上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单位, 由自治区安监局委托盟安监局实施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颁发(初办、延期、变更)管理工作。 2.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及变更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委托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安监管一字 201838 号) 发布之日前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金属矿山(含小型采石场)及其尾矿库、独立尾矿库、 地质勘

4、探单位、爆破作业单位、采掘施工企业、陆上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单位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及变更,由自治区安3 监局委托盟市安监局负责实施和管理。 二、委托发证工作机构 自治区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锡盟工作组(简称“ 锡盟工作组”)仍设在盟安监局,组长由盟安监局分管非煤矿山安全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十三个旗县市(区)安监局长组成,锡盟工作组为委托发证审批机构。 锡盟工作组下设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办公室,设在盟安监局安监一科,办公室主任由安监一科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盟安监局安监一科、盟行政审批中心盟安监局窗口工作人员、各旗县市(区)安监局分管非煤矿山副局长(大队长)及业务股(科)室

5、人员组成。 三、委托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提交的申报材料 1.初次领证: (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 2)工商 营业执照复印件; ( 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或爆破、地勘、采掘施工资质证复印件)。 ( 4)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 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4 ( 7)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 8)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 9)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 ( 10)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

6、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 ( 11) 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 ( 12)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它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 13)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复印件; ( 14)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 15)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 2.延期换证: ( 1)安全生产许可证 延期申请书 ; ( 2)本“通知”第三条第(二)款第 1 项规定的 2-13项文件、资料; ( 3)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 4)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审

7、查书; ( 5)安全现状评 价报告 。 3.变更许可证: ( 1)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 2)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5 ( 3) 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 4) 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 5)变更说明材料; ( 6) 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审查书。 4.对部分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 ( 1)各种证照复印件:均要合法有效,许可范围等互相符。 ( 2)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红头文件印发):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职能部门(供参考,包括财务、销售、物资供应、设备动力、安全环保、生产技术部和总经理办公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安全 管理机构责任制,要参考新安全生

8、产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制定);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本企业实际提供(供参考,主要有凿岩、爆破、提升机、空压、安全检查、电工、电焊、火工品保管员、尾矿库巡坝、排渗、筑坝、放矿、排水工以及班组长、作业队长等)。 (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目录清单(公司红头文件印发):“ 20 号令”要求基本的制度有安全检查、职业危害预防、安全教育培训、生产安全事故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设备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安全生产奖惩制度、隐患排 查制度等规章制度等。在此基础上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第一节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供;作业安全规程和各6 工种

9、操作规程目录清单,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提供。 ( 4)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提供 24小时内主生产工艺的倒班方式和特种作业人员明细表,并加盖公章。 ( 5)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要按照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 201216 号)规定提取。 ( 6)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三年投保合同,当年投保缴费收据证明及参保人员名单。 ( 7)初次领证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包括项目立项文件、评价公司出具的预评价备案函、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含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0、申请表、专家组意见或专家组组长复审意见,详见自治区安监局内安监管一字 2016177号文件附件1、 2、 3)、建设单位出具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按照内安监管一字 2016177 号文件 附件 9 规定的编写提纲格式编制;另含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或竣工复验意见、竣工验收报告审查意见或现场监督核查意见,详见内安监管一字 2016177号文件附件 7、 8、 10、 11)以及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管一 201614号文件附件 1、 2、 3规定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及具备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7 ( 8)延期换证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尾矿

11、库、地质勘探、采掘施工 (含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以及石油天然气独立生产系统和作业单位还应当提交由具备 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9)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复印件:委托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实施中深孔爆破的小型露天采石场,要提供与爆破公司签订的含中深孔爆破内容的爆破协议、资质证书、三大员资格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复印件。 ( 10) 变更说明材料:由企业正式文件出具盖章,并旗县安监局盖章确认。 ( 11)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办、延期、变更)申请书和审查书:严格按照填写说明填写。 ( 12)涉及到原件的证照、票据及检测报告等材料:由企业申报材料的经办人签署“与原件一致”

12、,并签字盖章。 (二)材 料申报和发证程序 1.材料申报及初审 ( 1)本“办法”规定的委托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非煤矿山企业,准备好三套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并按要求胶装成册,留存一套,将另两套报当地安监局。 ( 2)当地安监局业务股(科)室负责人及一名工作人员,两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在审查书的“审查结果”栏中以问答式的形式签署审查意见并在“审查人签字”栏中8 签名(详见附件 1、 2)。 ( 3)分管副局长和局长分别在“综合审查意见”栏中签署“是否同意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意见后签字,并加盖当地安监局公章。将一套申报材料上报至盟行政审批中心盟安监局窗口登记受理,另一套在当地安监局存档。 2.

13、窗口受理 ( 1)审批中心盟安监局窗口工作人员,对旗县申报的办证材料进行审查登记。 ( 2)受理审查后,出具审批中心盟安监局窗口受理审查意见并加盖印章。 ( 3)出具受理通知书。 3.综合审查 ( 1)安监一科工作人员,对审批中心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在审查书的“承办部门意见”栏中签署审查具体意见并签字,并在“受理通知书”上签字。 ( 2)科室负责人也在“承办部门意见”栏中签署审查结论意见。 4.行政审批 ( 1)履行完上述手续的申报材料,由科室工作人员统一 报分管副局长(锡盟工作组组长)。 ( 2)分管副局长(锡盟工作组组长)进一步审查后,在审查书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栏

14、中9 签署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意见。 5.制证和发证。 ( 1)以上审查审批程序结束后,由盟行政审批中心盟安监局窗口工作人员打印证书,并在审查书 “载明内容”栏中填写 “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及“有效期”等相关内容后,将申报材料归档。 ( 2)所打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后存档,并将原件放至盟行政审批中心盟安监局窗口,由当地安监局相关人员或企业人员签收领取。 四 、其他相关规定 (一)安监部门相关人员,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和“ 20 号令”等相关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强化源头管理,严格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材料,做到合法合规。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申

15、报材料合订本必须要有前言,前言要说明取证单位基本情况,并与申请书的相关内容相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报材料,要按“本规定”明确的材料顺序胶装,并编制目录和页码。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按照独立系统分装在牛皮纸档案袋,并贴上材料明细表(另发明细表),填写取证单位名称、受理工作组及受理人姓名。 (四)要加强长期停产企业的日常安全监管,长期停产企业安全许可证有效期满,要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安全设10 施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要及时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否则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有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 20 号令”第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 3 个月申

16、请办理延期手续;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按照“ 20号令”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应当自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否则按规定进行查处。 (五)安全设施设计批复的新、改、扩建项目,要委托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建 设,并由具备资质的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进行跟踪监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要提供施工和监理报告以及规定的相关材料。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审查意见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现场监督核查意见(内安监管一字 2016177 号文件附件 10、 11)中填写施工、监理资质是否符合要求的意见。 (六)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委托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安监管一字 201838 号)没有委托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 理,仍有自治区安监局实施, 发证程序和要求按原规定执行;以往的规定与本“规定”有出入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明确的内容,请严格按照“ 20 号令”、自治区安监局内安监管一字 201733 号文件、 盟安监局锡安监发 2015108 号文件及锡安监发 2017207 号文件 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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