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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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嘉定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 2016 年 9 月 28 日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嘉定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的管理, 更好地发挥教育科学研究在促进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提高课题的研究水平和效益, 依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和嘉定区教育科学研究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嘉定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是为了搭建教育科学研究的平台,引领教育科学研究发展方向,凝聚教育科学研究力量,体现区域教育发展的需求,着力解决教育改革和发展 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推动教育科学研究与教学的深度融合。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的研究必须

2、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积极探索,开拓创新,为教育重大决策服务,为教育改革与发展实践服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服务,为全面发展和繁荣教育科学服务。 第三条 嘉定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面向全区(委托课题除外),择优立项,突出重点,确保质量。 第四条 嘉定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信用手段相结合,明确相关 各方的责权利。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嘉定区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由区教育局组建,领导全区教育科学规划工作,制定规划、指南和管理办法,审批立项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组织重

3、大学术交流活动和重要教育科学研究成果的宣传、2 推广工作,保障和促进全区教育科学研究事业健康发展和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六条嘉定区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设在区教师进修学院教育科研处,简称“教育科学规划办”)是区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教育科研研究规划的制订和实施,组织教育科学研究课题评审立项、负责课题 日常管理、组织学术交流、组织成果评奖、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等。 第三章 课题类别和选题 第七条嘉定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设有重大、重点(含重点攻关)、一般和青年专项课题。重点、一般和青年专项课题为常设课题,每年评审一次。重大课题和重点攻关课题,根据区教育发

4、展需要及急需研究的重要问题,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可采取指定、委托或招标的方式,经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后予以单独立项。 1.重大课题。围绕嘉定区教育改革和发展中前瞻性、战略性的重大教育改革和实践问题,推动教育发展,形成区域特色和品牌,解决关键和 难 点问 题 ,需要 协调多方力量开展 集体攻关 和 协作研究 。研究周期一般为 3 5年,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具体确定。 2.重点(含重点攻关)课题。围绕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点领域,探索教育规律,解决区域、学校发展,课程和学科建设、教育教学中的普遍问题, 发挥教育科研在支撑办学目标,提升教育质量,形成办学特色,塑造学校品牌 ,促进教师发展 的重要作

5、用 ,开展教育理论和实践创新研究。研究周期为 2 3年 。 3.一般课题。鼓励教育工作者开展多样化、个性化、特色化教育科研,研究和解决教育教学中的现实问题,推进教育改革和教育实践。研究周期为 1 2年。 4.青年专项 课题 。 由 青年 教师主持,选题针对自己教育教学的 “ 小3 而精 ” 实际问题开展研究 ,助推青年教师成长。研究周期一般为 1-2年 。 第八条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的选题,要以本区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突出应用研究,加强理论对实践的指导,鼓励新兴交叉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综合研究,支持成果开发与推广研究。选题要具有前瞻性、原创性和开拓性,避免低水平重复。

6、第 九 条 各类课题可以参照 嘉定 区教育科学 研究 课题指南进行选题,也可以根据本单位 或个人 实际情况自行选题。 第四章 申 报 第十条 申请区 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本区教育系统的工作人员(委托课题除外) 。 2.必须能够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和组织工作的人员,不得申请。 3.申报区重点课题的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科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申报青年课题的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年龄均不得超过 35 周岁 (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 )且未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4.申请人同时只能申报 1项课题, 已承担嘉定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

7、尚未结题的课题负责人,不得申报新的课题(承担亟需解决的重大或重点攻关课题, 经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同意可不受此限制);承担区级课题结题不合格或撤销的课题负责人,从公布之日起 3年内不得申报新的课题。 第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根据区 教育科学规划办 的通知,依据课题指南和申请书的要求,认真如实填写课题申请书,向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交送申报材料。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课题管理职能及信誉保证,签署意见,加4 盖公章,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查合格的申请书集中报送 区教育科学规划办 。 区教育科学规划办 不受理个人申报, 逾期报送不列入评审。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

8、二条 教育科学研究课题评审工作在区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领导下,由 区教育科学规划办 统一组织,坚持公平竞争,保证重点,择优立项的原则,妥善掌握各类课题的适当比例,鼓励开展有重要价值的实证研究。 第十三条 教育科学规划办具体 负责课题的评审工作, 经嘉定区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议确定,由区教育局发文公布。 第十四条 嘉定 区教育科学研究 课题评审原则: 1.遵循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符合教育规律,结合嘉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需要,课题立论充足,研究思路清晰,研究目标、内容具体明确,课题选题界定清晰,研究方法、步骤科学,切实可 行,论证充分。 2.具有一定的创新性,预期能取得较好的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

9、。 3.课题负责人和主要研究参加者有一定的研究能力和较好的研究基础,具备按计划完成课题的条件。 第十五条 教育科学研究课题实行同领域专家评审制。凡本人申报课题者,不能作为评审组成员。 第十六条 评审组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1.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课题论证的相关背景材料。 2.会议评审情况应予保密,评审结果正式公布前,不得对外泄漏。 3.不得徇私舞弊。 第六章 经 费 第十七条 嘉定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由 教育局专项资金予以资助,重大课题按年度下拨,其它课题实行“一次拨付,专款专用,超5 支不补”的原则。各课题承担单位应加强对课题经费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

10、的监督机制,确保经费合理使用。 第十八条 课题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课题资助经费应在规定范围内使用。 1.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文献 /信息传播 /知识产权事务费、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出版印刷费等。 2.间接费用。是指课题 承担单位 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 相关的费用 ,项目承担单位 应 结合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 3.各类别经费的使用条件和标准,按照教育科研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和区财政局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在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按所在单

11、位科研管理要求,由课题负责人按计划使用课题资助经费。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课题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行使监督、检查职责。对于在经费开支中违反财务制度者,除撤销课题、追回经费外,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条课题研究结束后应进行结题结帐,原则上在 6个月内办完结帐手续。 第二十一条对因课题负责人工作调动、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而被撤销或中止的课题,将停止继续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课题,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出的款项。 第二十二条自筹经费课题经费的筹集和使用必须符合财务制度,并由

12、出资单位或课题所在单位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章 课题管理 6 第二十三条 嘉定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实行分级管理。区教育科学规划办对全部课题负有管理职责,并指 导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管理工作。 区教育科学规划办 定期组织对课题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课题负责人所在 单位负责课题的日常管理工作,要采 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课题研究过程的检查和督促。所有列入区教育科学研究的课题要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课题自我管理。 第二十四条 课题负责人要确保课题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尽快确定具

13、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在 3个月内完成开题工作,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报区教育科学规划办。重大 和重点(含重点攻关)课题由区教育科学规划办组织开题,其他课题委托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组织开题。 第二十六条 课题计划任务一经立项后应认真履行,课题名称原则上不予变更。对于涉及课题实施过程中课题负责人、课题管理单位、课题完成时间、课题中止、课题主要研究人员、课题成果形式、课题研究主要内容等重大事项确需调整的,应有充分的理由,由课题负责人所属单位严格审核把关,报区教育科学规划办审批备案。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二十七条 课题研究过程中,课题负责人因工作变动、健康问题(需提供医

14、院证明 )等原因不能进行正常研究工作,需在本单位物色合适的人选,做好研究工作的交接。若本单位无人承接该课题继续研究时,需申请撤项处理,不再追究课题负责人责任。除涉及到学校层面的课题外,课题负责人调动至本区新的教育单位,有条件继续开展研究的,可经双方单位同意,将课题转入新的单位继续完成研究。上7 述各项课题变更均需报区教育科学规划办审批后生效。课题研究交接不清,或者半途而废,课题负责人 3年内不得申报新的课题。 第二十八条 课题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检查课题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各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按要求 ,将检查报告汇总 后报送 区教育科学规划办 。 第二十九条 区教育科学规划办视课题完成

15、周期,适时对重大和重点(含重点攻关)课题进行中期检查,并委托课题承担单位组织对其他类别课题进行中期检查,各类课题的中期报告和重要阶段成果应及时报送区教育科学规划办。 第三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区教育科学规划办撤销课题: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研究成果质量低劣 。 4.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5.到期拒不结题,也无正当理由申请延期。 6.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7.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 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 3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同时将酌情减少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课题申报限额 。 第八章 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三十一条 凡列入区教育科

16、学研究的各类课题,最终成果均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题。 第三十二条 区重大和重点(含重点攻关)课题采取专家会议评议鉴定方式,由区教育科学规划办组织实施;其他类别课题采用会议或通讯鉴定的方式,由区教育科学规划办组织实施或委托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组织实施。 8 第三十三条 课题鉴定专家一般为 3-5人,由区教育科学规划办从专家库中选定。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成员 及课题组成员(包括顾问)不能担任所涉课题鉴定专家,上级主管部门参与鉴定的专家不能超过鉴定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四条 课题申请结题时除须提供课题结题表、结题报告和相关成果资料外,还需提供课题立项申请书和开题报告。会议结题的课题,根

17、据需要还需承担单位提供反映课题研究成果的实践活动(如教学实例及其他现场活动等)。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上述材料应在鉴定会议召开前 15天提交给鉴定专家审阅。 第三十五条 鉴定专家应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达到的目标,实事求是地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专家(个人)鉴定意见。采取通讯鉴定方式 的,鉴定专家应分别提出成果等级评定,由组织鉴定单位综合后确定成果的等级,并确定课题最终是否通过鉴定。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由鉴定组确定成果等级及是否通过鉴定,并填写专家组鉴定意见。 第三十六条 课题结题所提供的成果必须与课题申请书所承诺的研究目标和成果形式保持一致(课题成果形式有研究报告、论文、著作、教育产品等。一

18、个课题可以有一种或几种成果形式)。课题负责人所提交验收材料和相关成果,须经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审核后,方可报送规划办。 第三十七条 结题验收分优秀、良好、合格、暂缓结题、不合格 5个等级。评议等级为“合格” 以上的项目,办理结题手续后。评议等级为“暂缓结题”的成果,限期修改(一般为半年内),可以再次申请结题,再次结题验收的等级只有“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不合格”的课题,则不予结题,同时将酌情减少相关单位下届申报课题9 的申报限额, 课题负责人 3年内不得申报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 通过结题验收的课题由 区教育科学规划办 登记编号,颁发结题证书。 第三十八条 区教育科学规划办 将通过通知、网

19、站等方式及时公布课题的研究状况、成果及课题管理情况。对于不能正常履行研究的课题,将发出通知,限期改正。 第三十九条 具备下 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鉴定: 1.研究成果获区教育科研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2.研究成果提出的主要结论被区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明确吸收采纳。 申请免于鉴定,应在填写结题申请书时说明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章 成果宣传、推广和评奖 第四十条区教育科学规划办、各课题组及课题组所在单位,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教育科学研究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教育决策和教育改革中的作用。 第四十一条区教育科学规划办、课题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协助优秀成果的出版。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 义的成果,要及时摘报各级教育决策部门,或向教育界广泛宣传。区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委托区教师进修学院科研室不定期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成果展示、专题培训和学术研讨,促进成果的应用推广。 第四十二条区教育科学规划办每 3年举行一次优秀成果评奖活动。办法另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上海 市嘉定区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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