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增城院区周边市政道路工程勘 察 、 设 计 合 同增建管办 号/ /广州市增城区公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2019 年 1 月2一 、 协 议 书发包人与勘察、设计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中标通知书;(2)协议书;(3)勘察合同;(4)设计合同;(5)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二、工程总投资约 万元,本合同暂定价款 万元,其中勘察合同暂定价款 万元,设计合同暂定价款 万元。三、如本合同需缴纳合同印花税,勘察、设计人需在有关税务部门规定期限及结清本合同费用前,代缴按规定属发包人缴纳的部分,代缴后发包人按代缴金额实
2、报实销。四、如勘察、设计人为联合体的,本合同由联合体的主办方负责签订,并由联合体主办方负责开具合同价款全额发票、收取合同款项,联合体主办方收取合同款项后由联合体各方自行分配相应款项,具体分配事宜与发包人无关。五、本合同自发包人及勘察、设计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及勘察、设计人履行完合同约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六、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发包人执一份,勘察设计人执一份,副本九份,发包人执五份,勘察设计人执四份。3发包人: (公章) 勘察设计人: (公章)住所: 住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订立时间: 年
3、 月,签订地点:广州市增城区4二 、 勘 察 、 设 计 合 同第一部分:勘察部分发包人:。勘察人:。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发包人、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1.2 工程建设地点:。1.3 工程规模、特征:。1.4 工程勘察任务委托文号、日期:。1.5 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满足设计要求。1.6 承接方式:按招标文件的要求 。1.7 预计勘察工作量:。第二条: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
4、责。2.1 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 ,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 。2.2 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2.3 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控制标高。2.4 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基本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 。2.5 如发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由勘察人自行收集,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第三条: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5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壹拾伍份、电子文件一套,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另行收费。第四条: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4.1
5、 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4.1.1 本工程的具体勘察工作开工日期为发包人对该项目勘察工作大纲批复之日,开工内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由于发包人或勘察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第六条约定办理。4.1.2 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约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4.2 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4.2.1 该收费含岩土工程勘察费、工程测量费、工程物探费、旧路路面调查及检测费,其中,地质钻探费综合包干单价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 2002 年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下浮计取,工程测量费
6、及工程物探费按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计价格200210 号文)下浮计取(其中用于办理规划报建用地预审、规划国土等手续的 1:500 地形测量收费标准按国家测绘局颁发的国家测绘产品价格收费标准下浮计算) ,旧路路面调查及检测费按国家、省、市、区相关规定下浮 计取。4.2.2 本工程勘察费(含测量费用)暂定为万元(大写:整) ,结算时,工程勘察费按实际完成工作量调整(不含因承包人原因增加工作量),但费率浮动幅度及综合单价不变,最终结算以增城区行业主管部门授权委托单位审定金额为准。4.2.2.1 合同签订后 15 天内,支付合同勘察费暂定价的 20%。4.2.2.2 勘察费经
7、广州市增城区财政局或行业主管部门授权委托单位审定后,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至审定后勘察费的 50%。4.2.2.3 本项目施工图技术交底完成后,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至审定后勘察费的 80%。4.2.2.4 剩余的勘察费待工程竣工验收且提交全部竣工资料备案后发包人一次结清(不计利息) 。以上勘察费必须待财政拨款到位后方能支付。6因发包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当发包人向财政部门进行申请财政支付时,则视为已对勘察人支付。岩土勘察费计算依据表:(根据项目实际填)测量费计算依据表:(根据项目实际填)工程物探(含管线探测)计算依据表:(根据项目实际填)旧路路面调查及检测费计算依据表:(根据项目实际填)注:所有勘察项
8、目(含物探、检测)均需报发包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认同意后方可实施。4.2.3 在签订合同或结算阶段,如发包人发现勘察人的投标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可进行修正,勘察人不得有异议。第五条:发包人、勘察人责任5.1 发包人责任5.1.1 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约定提供文件资料。5.1.2 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签证,经办理正式变更签证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5.1.3 由于发包人原因或规划调整原因造成的勘察人停、窝工,工期顺延。停工 6 个月以上的,双方同意按已实际完成的勘察工作量对应勘察费的 90%进行支付。5.1.4
9、发包人应保护勘察人的投标书、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 、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勘察人有权索赔。5.1.5 本合同有关条款中约定的发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5.2 勘察人责任5.2.1 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勘察人所提交的地形图测量等成果资料需满足规划报建、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及规划国土部门的审批要求,否则勘察人应将地形图测量工作分包给具7
10、备相应资质并能办理上述手续的勘察测量单位负责实施,如果因为资料不合格而导致的返工测量、补充测量、完善资料、修改资料等工作及费用由勘察人承担。5.2.2 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 应 负责采取补救措施,按勘察收费的 3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5.2.3 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派人与发
11、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5.2.4 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5.2.5 钻探过程中原状取土过程封存过程、取水过程、原位测试、钻孔深度、现场勘探孔波速试验过程等资料须留档备查,岩土原始样本须密封完好,完整无损,以备发包人、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校验。5.2.6 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5.2.7 在勘察工作范围内,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段) ,勘察人应负责查清地下埋
12、藏物,勘察单位未探明地下埋藏物即进行钻探的,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勘察人承担民事责任。5.2.8 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勘察人应负的其它责任。第六条:违约责任6.1 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勘察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期限返工,其返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6.2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或其他发包人责任,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勘察人已完成的工作量相应勘察费金额不超过定金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8金;勘察人已完成的工作量相应勘察费金额超过定金的,按勘察人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及支付勘察费(定金抵扣勘察费) 。6.3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
13、,每超过一日,应偿付应付未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6.4 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减收勘察费千分之三,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最终勘察合同价格的 30%。6.5 本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退还定金;勘察人不履行合同时,双倍返还定金。6.6 由于勘察原因造成工程变更并引起工程费用(即施工中标价)增加的,勘察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具体如下:(1 ) 由于勘察原因造成工程变更并引起工程费用(即施工中标价)增加 3%-5%(不含 3%,含 5%)的,发包人将扣除勘察单位勘察中标价的 5%作为违约金;(2 ) 由于勘察原因造成工程变更
14、并引起工程费用(即施工中标价)增加 5%-10%(不含 5%,含 10%)的,发包人将扣除勘察单位勘察中标价的 10%作为违约金;(3 ) 由于勘察原因造成工程变更并引起工程费用(即施工中标价)增加 10%以上(含 10%)的,发包人将扣除勘察单位勘察中标价的 20%作为违约金。6.7 勘察单位必须保证参与本项目勘察人员的稳定性,应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发包人不要求更换时不得更换。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勘察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意向(附前任和后任人员的详细履历资料) ,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更换。勘察单位必须保证后任人员的资质、资历、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前任人员的素质。若发包人认为工程勘察
15、负责人不称职时,勘察单位应当在收到发包人的书面通知后 5 天内更换,更换人员的的资质、资历、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前任人员的素质,且更换人员须先经过发包人确认。若勘察单位对发包人要求更换人员有异议时,可进行申诉,若申诉后发包人仍然要求更换,则勘察单位9应无条件进行更换,同时按 30000 元的约定承担违反投标承诺的违约责任,在勘察费中直接扣减。更换人员必须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人员变更手续,后任人员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八条:其它约定事项8.1 勘察人不得将本工程转包给他人。8.
16、2 勘察人在勘察过程中发现地下不明物体及发生突发事故应及时报告发包人。8.3 发包人不提供施工及生活用水、用电,由勘察人自行解决。第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一)提交 / 仲裁;(二)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本合同自发包人、勘察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勘察人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10第二部分:设计部分发包人:。设计人:。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设计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
17、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市增城区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规定及标准;1.2 发包人提供的设计任务书;1.3 本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1.4 发包人提供的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对本项目的规划设计要点;1.5 发包人提供的本项目基础资料;1.6 合同双方签署的本合同及一切附件和补充文件;1.7 设计和建设过程中的政府审批意见,政府或发包人委托或组织的评分机构(会议)提出的及发包人发出的阶段性书面意见,双方来往的各类书面文件、会议纪要等;1.8 设计中标通知书;1.9 招标文件;2.0 设计人参加投标的方案,以及评标委员会的意见、发包人提出的修改意见,使用权属于发包人的其他投标方案。第二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上述部分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先后排列次序为优先:2.1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及广州市增城区关于本项目的有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