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民生微实事项目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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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张家港市民生微实事项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群众获得感,激活居民自治,激发社会活力,努力推进社区治理现代化,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好惠及民生,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民生微实事是指社区群众关注度高、受益面广,贴近居民、贴近生活,群众热切希望解决、单个项目资金量少的惠民项目,主要包括:(一)促进社区融合发展、推动社区公共服务的社区治理营造项目;(二)完善社区安全防护、增强居民安全保障的消除安全隐患项目;(三)提升社区绿化品质、改善社区居住环境的社区环境整治项目;(四)健全社区文体设施、丰富居民娱乐生活的文化体育娱乐项目;(五)增强居民自助互助、提升居

2、民综合素养的居民关爱公益项目。第三条 民生微实事项目分为工程类和服务类项目。工程类项目主要推进小区文体设施完善、社区环境绿化美化、老旧小区环境整治、小区便民设施和公共设施维护提升,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修缮、拆除等;服务2类项目包括公益性社会服务活动、居民文体活动、与民生相关的咨询服务或各类技能培训、以及与这些服务活动相关的以解决居民在社区生活所需为目的的物资购买等。民生微实事原则上不含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等其他社会主体应承担职责范围内的项目,工程类项目不与在建、拟建的政府投资项目重复,服务类项目不与各级公益创投项目及其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重复。原则上已有政策安排或专项资金支持

3、的项目不列入本实施办法项目范畴。每个项目资金不超过 10 万元。第四条 项目来源主要包括各社区党组织、居委会通过各种形式公开征集社区党员、居民群众、驻社区单位、辖区企业或社会组织的建议项目;辖区“两代表一委员”在社区收集到的建议项目;也可在民生微实事服务类项目库中直接选择符合社区居民需求的备选项目。第五条 民生微实事项目实施范围原则上为全市各城市社区。第二章 工作流程第六条 所有项目征集和实施应充分体现民意,按照规定的具体工作流程进行,充分发挥好居民议事会作用,最大限度地惠民、利民。第七条 社区宣传发动,公开征集项目建议。各社区党组织、居委会要运用“互联网+”优势,通过社区公众微信平台、社区活

4、动等线上线下多种形式广泛向社区党员、居民群众、 “两代表一委员” 、驻社区单位、辖区企业、社会组织等公开征集项3目建议,并汇总整理提交居民议事会。第八条 议事会商议项目,拟定项目名单。居民议事会在收到社区提交的项目建议后 3 个工作日内对征集到的项目建议进行充分讨论、筛选、表决,初步拟定项目名单,形成决议。第九条 办事处审议项目,镇(区)审核项目。各办事处(无办事处的镇(区)由镇(区)承担相应主体责任)按照资金情况和辖区实际,组织居民群众代表、 “两代表一委员”和项目专家对通过居民议事会评审的项目进行审议,经半数以上到会成员同意后形成意见,并上报镇(区)审核。审议重点是将其他社会主体应承担职责

5、范围内的项目,在建、拟建的政府投资重复项目、重复的公益创投项目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以及已有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予以剔除,确定实施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合理。对涉及行政许可审批的,镇(区)在审核项目时应先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原则上在 12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议、审核项 目 。 镇(区)应将 最 终 通 过 审 核 的 项目交由社区在社区显眼位置和电子媒体上进行 3 天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点、实施时间和资金预算等。公示期间,社区党组织应认真听取社区居民群众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第十条 确定实施主体,实施开展项目。依法登记注册的专业社工机构、志愿者协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业为民生微实事项目承接

6、实施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公示结束后,各办事处应简便操作,一般在 5 个工作日内从镇(区)民生微实事项目实施主体库中直接确定 1 家为项目实施主体,确保项目快速落地。项目实施主体确定后,应以合同或协议形式,加强项4目质量监管。工程类项目涉及后期管理养护的,各办事处应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管理养护单位及责任;服务类项目涉及物资归属的,应在合同或协议中载明所购物资权属或维修保养条款。项目签订合同或协议后,原则上服务类项目应在 1 个月内正式开展,工程类项目应在一周内启动施工、6 个月内完工。第十一条 多方评议项目,公开实施结果。项目结束后,各镇(区)按相关规定开展项目审计工作(工程类项目在 5

7、万元及以上的委托第三方审计,5 万元以下的可由镇(区)按规定开展审计;服务类项目由镇(区)打包委托第三方审计) ,并委托第三方机构面向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党员、居民群众等对项目进行满意度测评,服务类项目第三方评议内容还应包括项目实施情况成效评估。审计结果、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实施效果和评估结果应在社区显眼位置和社区电子媒体上公示。同时,通过媒体对广受社区居民好评的优秀民生微实事项目进行宣传推广。第十二条 对于资金低于 10000 元的民生微实事项目,流程可作简化,具体由各镇(区)自行规定。第三章 责任主体第一节 社 区第十三条 社区党组织、居委会是民生微实事项目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应充分发挥社区

8、党组织的核心领导作用,由社区党组织牵头,社区居委会共同参与,自觉增强组织策划能力,广泛发动社区党员、居民群众、 “两代表一委员” 、驻社区单位、5辖区企业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持续征集民生微实事项目建议。健全居民议事会机制,充分保障居民群众的提议权、评议权和监督权。社区党组织负责统筹整合社区资源,支持和保证项目的落实,并对所征集项目的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负责,对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进,形成电子或文书档案;对未获选的项目,社区党组织应向提议人做好相关解释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应掌握项目实施动态、具体问题,并不定期组织项目提议人、社区党员、居民群众、 “两代表一委员”参与项目实施过程

9、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跟进处理并向所在办事处反馈。第十四条 社区居民议事会要积极发挥作用,根据本社区居民议事会有关规定,邀请提议人、项目专家等列席会议,完成项目建议讨论,拟定社区实施项目名单。居民议事会表决前应充分听取项目专家意见,确保项目质量。第二节 办事处第十五条 各镇(区)办事处是民生微实事项目组织管理的责任主体,应负责组织项目审议工作。对未通过审议的项目,应知悉社区党组织。对通过审议的项目,应上报所在镇(区)审核。第十六条 各办事处应发挥主观能动性和统筹协调能力,通过社区发动、网上招募、组织推荐、居民自荐等形式,招募一批社区建设、党组织建设等方面的项目专家,按专业进行分类造册,组建项目

10、专家库,以无偿、低价或全额购买服务方式参与项目建设。6第十七条 项 目 结 束 后 , 各 办 事 处 应 将广受居民好评的优秀民生微实事项目报送至各镇(区) 。第三节 镇(区)第十八条 各镇(区)是辖区民生微实事项目组织协调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领导协调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民生微实事工作分管领导,把民生微实事项目实施纳入工作目标管理,编制年度预算,制定本镇(区)民生微实事工作年度项目实施规划、报销拨付指引和监督方案等,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应明确具体的实施主体确定方法,并接收社会组织、企业的入库申请,审核资质经验,及时补充更新民生微实事项目实施主体库;在现有法规政策框架下,着力优

11、化简化资金预算、立项审批、决算审计等程序;应结合辖区实际,大胆改革创新,完善居民议事会的组织架构和议事规则,发挥居民议事会作用,确保每个项目公开运行、阳光运作。第十九条 各镇(区)应 按 相 关 规 定 做 好 项 目 审 计 、 评议 工 作 , 通 过 第 三 方 机 构 开 展 项 目 公 众 满 意 度 测 评 , 扩 大 基层 社 区 民 主 有 序 参 与 渠 道 , 并 按 要 求 及 时 在 社 区 进 行 公 示 。应建立项目评议成果的反馈和扩散机制,充分利用评议成果,针对存在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改善项目成本效益,推进社区治理发展。在项目实施结束后,组织开展

12、项目审计、检查工作;汇总本辖区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每月报送市民政局;每季度向市民政局呈报申请认定的项目材料,并按照市财政局要求申请市级财政资金;年底前,应总结本年度的所有项目实施情况,并将报告抄送市发改委、市7民政局备案。第二十条 各镇(区)应择优建 立 镇 级 民 生 微 实 事 项 目 库 ,并 于 当 年 12 月 31 日前将 可 复 制 推 广 的 优 秀 项 目 推 荐 报 送 市民 政 局 。 第四节 市级职能部门第二十一条 建立民生微实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市委组织部、市文明办、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房管中心、团市委等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13、市民政局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研究解决基层在推进民生微实事项目过程中的各种问题。研究有关重大问题时,联席会议可邀请市人大、市政协有关领导和市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出席。第二十二条 市发改委负责牵头全市民生实事项目规划、督查和管理工作,民生微实事以子项目形式纳入年度民生实事项目规划。第二十三条 市民政局具体承担办理民生微实事的工作职责,明确专门内设机构,动态跟进项目实施情况,有序推进全市民生微实事工作;建立“张家港市民生微实事服务类项目库” ,定期收集各镇(区)优秀项目,更新项目库,给社区提供参考和挑选;定期汇总各镇(区)项目征集、实施过程、资金使用和效果评价等情况。第二十四条

14、各职能部门协调推进民生微实事项目。市财政局负责为民生微实事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市住建局负责指导督促各镇(区)简化制定工程类项目具体操作流程;市房产管8理中心负责指导各镇(区)界定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职责。联席会议负责按季度认定民生微实事项目,并形成决议报市财政局。第四章 资金安排第二十五条 民生微实事项目所需资金由市、镇两级财政纳入年度预算,市级财政每年安排 1000 万元民生微实事专项引导资金,镇财政按照实际项目投入不低于 1:1 的资金,不含社区党组织为民服务专项经费。市财政对经联席会议认定且符合拨款条件的项目通过财力结算方式按季度给予镇(区)补助。市、镇两级应安排实施民生微实事项目必要的

15、工作经费,用于民生微实事工作过程中的调研、评估、审计、培训、宣传等方面的支出。第二十六条 各镇(区)开通项目资金审批绿色通道,对项目资金应当严格实行专项核算实报实销,尽快办好资金拨付手续。各镇(区)按照“保基本、多办事原则”进行安排,实行资金弹性分配机制,加大民生资源薄弱地方的投入。第二十七条 各镇(区)应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杠杆作用,鼓励和支持项目多元化筹资,采取捐赠、赞助、冠名等方式,加强辐射带动,撬动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力量,共同推进民生微实事项目建设,同时依托信息网络、新闻媒体等,加大宣传力度,激发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热情。第二十八条 民生微实事项目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

16、得挪用,违者追究法律责任。政府工作人员违9反国家有关财经政策、财务规章制度,弄虚作假、以权谋私,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 建立社区居民监督、办事处日常自查、镇(区)普查和市级抽查的项目监督管理机制,着重落实镇(区)主体责任。镇(区)应遵照有关规定,针对项目征集、商议、审议、审核等程序严格把关,并督促社区做好项目资料留存,主动接受市人大、市政协、审计、财政和社会各界监督。第三十条 实行社区居民全程监督。项目实施全程接受项目提议人、社区党员、居民群众、 “两代表一委员”和居民议事会的监督。第三十一条 开展办事处常规监督。各镇(区)办事处要依

17、法依规做好项目组织管理工作,负责督促、指导社区党组织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对需要变更、调整、撤销的项目做好审查;对社区党组织反馈的问题作出相应处理,加强常规化监管,从日常抓好项目督查工作。第三十二条 落实镇(区)把关监督。每年 11 月,各镇(区)应对社区民生微实事项目开展情况、实施成效、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资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普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第三十三条 组织市级部门联合监督。市、镇两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市审计局依法对专项经费的真实性、10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市绩效办负责将民生微实事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市民政局负责监管服务类项目实施情况,并于每年 12 月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对各镇(区)民生微实事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通报相关情况。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各 镇 ( 区 ) 有 关 规 定 与 本 办 法 不 一 致 的 , 应 进 行 修改 或 制 定 补 充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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