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师范学院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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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成都师范学院章程 ( 核准 稿) 序 言 成都师范学院的前身是 1955 年创办的四川省教育行政学校 ,历经 四川省教育干部进修学院 ( 1964 年)、四川省教育学院( 1978 年)、四川教育学院( 1984 年 )等 历史发展阶段。 2012年 3 月经教育部批准改建为全日制普通本科师范院校。 学校秉承“让学生在成都师范学院这段生活成为人生有价值的旅程”的教育理念, 坚持 “地方性、应用型、开放式 ” 的办学方向, 践行 “ 建成教师教育专业发展核心基地,培养经济社会发展 所需高素质 人才 ” 的办学定位 , 建设特色鲜明的 普通 本科 师范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2、为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学校内部管理和运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及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成都师范学院,简称“成都师院”。学校法定住所地为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 24 号。学校根据办学资源分布, 实行多校区办学,现设有校本部(地址:成都市温江区海科路东段 99 号)、人民南路校区(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人- 2 - 民南路三段 24 号)、白 果林校区(地址:成都市一 环路西三段百寿路 4 号)三个校区。学校可视事业发展需要,依法变更法定住所或设立、

3、调整校区。 第三条 学校为实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的职能,培养具有健康体魄、健全人格、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优秀人才。 第五条 学校创新“师德养成教育、学科专业教学和教师职业技能训练”三维一体的师范生培养模式,彰显教师教 育职前职后一体化的办学优势,形成有特色的教师教育专业体系。 第六条 学校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办学, 彰显 教师 教育专业特色 ,调整优化学科

4、专业结构,形成教师教育类、生物化工类、文化艺术类、财经管理类、电子与电子工程类等五大专业群 以 对接 相应 产业链,努力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七条 学校是四川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的主管部门为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第八条 举办者依法管理和监督学校办学行为,考核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任命学校校长和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等事宜。 第九条 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经费和条件,维护学- 3 - 校的合法权益,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学发展。 第十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开展人才培养

5、、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二)根据需 要设置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组织机构,确定人员配备; (三)自主确定培养模式,制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五)制定招生方案,调节各专业 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六)管理在校学生 ,向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向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七)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招聘、管理、使用和考核人才,调整工资和津贴分配; (八)自主管理、使用学校财产和经费,依法接 受捐赠; (九

6、)同境内外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推广运用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十)兴办科技产业、转让专利和其他科技成果; (十一) 法律、法规和规章 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 校 应当 履行下列义务: - 4 -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接受举办者和行政主管部门对学校办学质量的监督、指导和评估;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为教师的教学科研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四)建立健全各项规章 制度,严格管理、合理使用办学经费,接受监督审计,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 (五)

7、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提供人才和技术支持; (六) 法律、法规和规章 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科门类与教育形式 第十二条 学校设置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重点发展教师教育类学科,全面发展非教师教育类学科 ,促进多学科协调发展。 第十三条 学校教育包括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与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第十四条 实行学分制和年级制相结合的修业制度。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 ,对学分和修业年限作出调整。 第十五条 根据学生及学员学业成绩、修业年限及思想表现等,经学校审核,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明。实行学位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学生授予

8、学士学位。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内部治理体制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成都师范学院委员会(简称- 5 - “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 是学校的领导核心, 总揽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 统一领导学校工作, 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十 七 条 学校党委由 学校 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5 年 , 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 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

9、、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 ,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10、; (六)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 6 - 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二级学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 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 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 (十 )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 八 条

11、 学校党委 全体 会 议 闭会期间, 由 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简称“党委常委会”)行使其职权,并接受其监督。 党委常委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贯彻执 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 实上级组织重要工作部署及学校党 员 代 表大 会、党委 全体会 议 作出的决议、决定;审议或研究决定学校重大决策 , 研究 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 、重要干部任免与管理、重大项目安排以及大额度资金使用;审议或研究决定学校党委行政、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重要文件和重要工作部署等。 党委常委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 十九 条 中国 共产党 成都师范学院 纪律检查委员会 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执纪机构, 在学校党委

12、和上级 党的 纪律检查委员会- 7 - 的领导下 ,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 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 工作 ,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 条 校长 是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各项职权 , 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 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制定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13、按照国家法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 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根据党委(常委)会决议,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国有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 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

14、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 8 - (八)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 法律法规规章 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 一 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 主要研 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

15、召集并主持,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 二 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 是 学 校最高学术机构 , 统筹行使 学术事务 的决策、 审议 、评定 和 咨询 等职权。 学校 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下设专门委员会。学校 在教学科研机构设立学术分委员会,作为所在单位最高学术机构。 学术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 三 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 是学校 的 学位 管理 机构,独立负责地开展学位管理的相关工作。学位 评定委员会 可 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 四 条 学校设立 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教育教学工

16、作的指导、研究、咨询、审议等。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 五 条 学校 教职工代表大会 是教职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 9 - 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开展工作 。 学校在基层单位建立 二级 教职工代表大会 组织。 第二十 六 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学校 教职工代表大会 的工作机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学校在基层单位建立 二级 工会组织。 第二十 七 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成都师范学院委员会(简称“团委”), 是 学校先进团员青年的群众组织。 学校

17、团委 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共青团组织的 领 导下, 按照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 第 二十八 条 学生代表大会 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 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 团委 的指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 二十九 条 校内 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 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和 监督。 第三十 条 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原则,由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设置党政管理机构、公共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 第三十 一 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依据 法律法规规章 和学校相关规定 , 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三十 二 条 学校可以与公民、

18、法人和其他组织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相关活动。 第五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 三 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 需要设置二级- 10 - 学院、系和校属研究机构等教学科研机构,并根据需要予以调整。 第三十 四 条 二级学院(系)享有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办学权、人事权和资源配置权 ,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 五 条 二级学院(系)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学科和 专业发展规划; (二)拟定机构设置 和师资队伍建设方案 ; (三)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五)负责人员的管理; (六)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七)负责资产和财务管理; (八)负责开展社会服务活动; (九)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 六 条 二级学院(系)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其实施办法由学校党委制定。 第三十 七 条 二级学院(系)成立党总支或分党委,受学校党委领导。二级 学院(系)党组织发挥政治保证作用,负责学院(系)教职工及学生的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路线、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执行,对学院(系)工作履行监督职能,对本单位安全稳定负有重要责任。 二级学院(系)党总支或分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监督保证作用; (二)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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