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西服装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制度,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员工和 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学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遵循国家法律法规,面向社会自主办学,实施高等教育,培养具有创 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性高等专门人才,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
2、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校由涂润华先生个人出资举办,实行学校法人财产制度,从事非营 利性的民办高等教育, 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条 学校坚持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行为。自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和 指导 ,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 办学水平 和 教育质量的检查与评估。 第 二 章 学 校名 称 、 地 址 和 法定代表人 第 五 条 校名:江西服装学院 ,英文名: Jiangxi Institute of Fashion Technology。 第 六 条 校址:江西省南昌市向塘经济开发区丽湖中大道 103 号 。 第 七 条 学 校 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理事长为学 校 法定代
3、表人。 第 三 章 办学 定位与 办学规模 第八 条 学 校 坚持特色立校、质量强校 的办学理念 ,立足江西、辐射 全国 ,为 地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服装产业的发展,培养高素质应用性高等专门人才。 走“内涵式、外向型、特色化”的发展道路,把 学校 办成“规模适度,特色鲜明”、“国内知名,业界一流”的 应用型本科院校 , 第九 条 学 校 以举办全日制 普通 本科教育为主,兼顾高等职业教育和服装行业的职业 培训。 全日制普通本科 教育各专业修业年限为 4 年。 第 十 条 学 校 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的原则, 到 2015 年, 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规模控制在 7000人 左右
4、,本科生达到 4000 人左右 。 第 四 章 学科和专业设置 第十 一 条 学 校以适应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为原则, 着力构建以文为主,管、工、经等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首批将 服装设计与工程( 分设服装设计和服装工程 )、艺术设计 、市场营销(服装营销)、表演(服装表演)、广告学( 服装广告策划与制作 ) 等 5 个本科专业进行重点建设。 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增设和调整学科专 业设置,逐步形成 结构合理、优势突出、特色 鲜明的学科专业体系 。 第 五 章 内部管理体制 第十 二 条 学 校 依法设立理事会, 理事会为学 校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决策权。 理事会 成员由 9-11 人组
5、成 , 主要成员有: 学校 举办者或其代表、党委书记、院长及教职工代表,同时可聘请社会知名人士和服装企业代表参加。理事会成员一半以上须有 5年以上 高等教育管理 经验。理事会每届任期 4 年。理事会成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 三 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 1 名,副理事长 2 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名单报 省 教育行政部门 备案。 第十 四 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解 聘 院长 及副 院 长,并报 江西 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二)修改学 校 章程和审定学 校 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 校 发展规划,批准学 校 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 校 年度财务预 、决
6、算; (五)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 校 的分立、合并、终止 及 举办者变更; (七)决定学 校 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 五 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作为学 校 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 校 签署或授权校 长签署有关文件;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或理事会决 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 六 条 理事会议事规则: (一) 理事会每年召开 4 次会议,理事会议须有 2/3以上(含 2/3)的理事会成员出席方为有效 ; 讨论学 校 重大事项须经 2/3 以上(含 2/3)理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能通过。理
7、事长认为必要或经 1/3 以上(含 1/3)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二) 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重大事项,应当经 2/3 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三) 理事因故辞职应提前 3 个月提交辞职申请报告,如连续 4 次因自身原因不能参加理事会会议作自动退出理事会处理,理事会可决定增补新的 成员。 第十 七 条 院 长由理事会聘任,并报 江西 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院 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 70 岁。 校 长 任期原则上为 4 年,经理事会提出报 江西 省教育行政 部门核准后可以连任。 第十 八 条
8、学校校 长依法独立行使 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一)执行学 校 理事会 的 决定; (二) 根据学校发展规划拟订 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 ,制定 学 校 规章制度 等, 并 经 理事会批准后 组织实施; (三)根据学 校 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 学校 日常管理工作; (六) 学校 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 九 条 学校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健全中国共产党江西服装学院委员会及其基层组织。党委是学校的政治核心,负责学校党的建设、 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
9、行使职权。党委书记、督导专员由省委教育工委委派,学校自觉接受其监督与指导。 第 二十 条 学校建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在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共青团章程开展工作。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学生身心健康和智力发展的各项工作,提高青年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和综 合素质。 第二十 一 条 学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每年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发挥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作用,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并 组织开展有 益于教职工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校 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依据精简、务实、高效的原则设立行政管理机构,确定人员编制。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尊重和支持民主党派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并为其活动提供
10、条件。 第六 章 教师和职工 第二十四 条 学 校 依法依章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 并与 聘用者签订聘用合同。被聘用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 学 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 校 实际情况,制定教职工工资制度和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学 校 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等制度。 第二十五 条 学 校 对所聘用的教职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定期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
11、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学 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依据奖惩制度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 学校 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依法依规予以处分。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学 校 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 校 工会的意见。 第七 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 六 条 学 校 按江西省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转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 学校 录取或转入的学生,即取得本 校 的学籍。学 校 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二 十 七 条
12、学生享有法律 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学 校 依法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 条 学 校 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专职班主任和辅导员队伍,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安全稳定和日常管理。 第二十九 条 学 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为 学校 争得荣誉的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纪学生依照国家和 学校 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学校 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 ,并 对家庭贫困学生和其他特殊学生给予必要的资助 。 学 校 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 俭 学。 第三十 条 学 校 支持学生会和学生社团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生会和学生社 团的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
13、和学校规章制度,服从 校 、 院(系) 的领导和管理。 第三十 一 条 学 校 为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对达到学位 授予 要求的,学 校 按照规定程序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三十 二 条 学生毕业后,学 校 推荐就业岗位,鼓励创业,毕业生可依据双向选择的原则,自主择业。 第八 章 教学科研 第三十 三 条 学 校 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以教学为中心,优先配置教学资源,努力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学习氛围;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确定人才培养目标;自主编制教学计划,选用和编著教材;依法组织实施教学活动,确保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鼓励争先创优,促进学生
14、自由而全面发展。 第三十 四 条 学 校 设立 学术委员会 , 负责审议学科和专业的设置,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的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按国家有关规定评定教师职称资格等学术事项。 第三十 五 条 学 校 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上级委员会的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开展学位审查、评定和授予工作。 第三十 六 条 学 校 不断加大教学改革,突出服装行业教育特色,加强 实验实训和 实践教学环节,建设相应实验、实训基地, 努 力培养学生的实践和创新能力。 第 三 十 七 条 学 校 成立院系两级科研机构,支持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参加专业学术团体,依法保障学术
15、自由,并有序开展与国内外校际间的文化、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九 章 经费来源、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八 条 学 校 经费来源于举办者个人出资和办学收入,同时 通过 争取政府 扶持,企业、个人捐赠和社会支持 等多渠道筹措。 所形成的资产全部过户到学校名下 。 学 校 现有资产总额为 54,065.26 万元。 第三十九 条 学 校 对举办者投资、国家扶助、社会捐助等办学投入的资产以及 学校 办学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所有资产由学 校 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在学 校 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资金。 第四十 条 学 校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立财务、资产管理机构,选配
16、财务资产管理人员,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统一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 第四十 一 条 学 校 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 学校 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 校 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四十 二 条 学 校办 学收入优先保证教学费用和发展基金,年度结余全部作为发展基金用于学 校 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 三 条 学 校 财务、资产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
17、,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十 四 条 学 校 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院长时,应当依法进行离任审计。 第十 章 校训 校 徽 校 旗 校 歌原点 校 庆日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校训为“勤信博雅”。 第四十 六 条 校 徽包括徽志、徽章和纪念章。 徽志为一圆形图案,图案中设有人形服饰标志,圆内为中文和英文的“江西服装学院”、校 训“勤信博雅”及 学校成立年份“ 1991”。 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全称的横式长方形佩章。教职工佩戴的为黄底红字,学生佩戴的为白底红字。 纪念章为圆形铜色,内嵌 学校 徽志。 第 四十 七 条 学校 校 旗为标有徽志和 校 名的白色旗帜。校歌是由田信国作词作曲的
18、美丽如梦。 第四十八 条 学校 原点位于主教学楼前国旗杆底座中心点,校 庆日为每年 11 月 18 日。 第十一 章 学校 的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九 条 学校 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 校 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 校 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 校 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学 校 举办者发生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 校 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 条 学 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 (一)理事会决定停办,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 一 条 学 校 终止 前 , 须依法成立清算组织,
19、清理债权债务, 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处理善后带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 二 条 学校 终止, 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时,学校 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留足在校生完成学业的所有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 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 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 三 条 学校 经审批机关审查批准终止,应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上交 审批机关 予以销毁 ,并办理 注销登记。 第十二 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五十 四 条 本章程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上级 政策和学校 自身发展的实际需要予以修改。本章程的修改,需由三分之一以上 理事会成员提出,经 学 校 理事会 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同意后通过,报 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