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浙江省 救助站 协会章程 (草 案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 是 浙江省救助 站协会,英文名称 : Salvation Station Associ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英文名 称 缩写: ZJSS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 省从事和关心支持 生活无着 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 管理 、临时遇困流动人员救助、 未成年人社 会保护工作的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联合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 是 : 遵纪守法,大力宣传救助 管理 法律法规;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努力为会员提供服务;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规范行业管理,强化行业自律
2、,推动行业交流;加强理论研究,拓展救助 管理 服务,推进救助机构标准化建设,促进救助 管理工作 科学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 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经浙江省民政厅登记设立。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 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 生活无着的 流浪乞讨人员 、临时遇困流动人员2 救助法律法规和政策 的 宣传,让 广大 群众和社会各界了解国家的救助 管理 政策, 争取 救助 管理 工作 取得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 (二 )组织开展有关 生 活无着的 流浪 乞讨人员 、临时遇困流动人员救助 、未成年人 社会保护 的社会调 研 和理论研究,搭建
3、网络平台、编辑出版相关书籍和理论刊物,为全省群众提供 生活无着的 流浪乞讨人员 、临时遇困流动人员 救助、未成年人 社会保护 相关知识介绍和资讯服务,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理论支持和相关信息; (三 )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开展 生活无着的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临时遇困流动人员 救助、未成年人 社会保护业务 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四 )举办 生活无着的 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 、临时遇困流动人员救助 、未成年人 社会保护 有关论坛和专题活动; (五 )协助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 生活无着的 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 、临时遇困流动人员救助 、未成年人 社会保护 工作规范,促进救助 管理工作 科学
4、发展; (六 )指导全省救助管理机构做好等级评定工作,推进救助管理机构标准化建设; (七 )组织开展业务交流活动,定期发布活动信息,树立行业典范,促进行业自律,加强协会的团结和合作 ,加大对外宣传,扩大本协会社会知名度; 3 (八 )承办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由 单位会员组成 。 单位会员作为本会的代表应相对固定,由本单位部门以上负责人或其授 权委托的副职作为本会的代表。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委派他人参加会议(活动)时,所派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并能代表其全权履行职责。 届中人员调整须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秘书处审核。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
5、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认可并自愿遵守 本协会的章程 ;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 (三 )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力; (四 )有能力承担本协会的工作并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向本协会 提交入会申请书 ; (二 )经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 讨论通 过 ;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 会员标牌(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4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五 )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
6、,了解协会工作和财务状况的权利;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 (三 )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 (四 )按规定交纳 会费 ;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履行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 会员标牌( 会员证 ) 。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 宗旨、义务 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并予以公示 。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 大会的职权是
7、: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 5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四 )决定终止事宜 ;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原则上 每 3年召开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 召开 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 省民政厅审查并 批准同意。但延期 召开的时间 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 六 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 1/2)。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 3 年。因特殊情况需
8、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民政厅 审查批准 。但延期换届 的时间 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 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 (二 )向会员 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三 )选举和罢免会长、 常务副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惩处 ; (五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 (六 )决定 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的6 设立、变更和注销 ;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和解聘 ;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九 )制定 年度工作计划和 内部管理制度 ;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
9、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 ;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 通讯及其他形式 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四 、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 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 等 形式召开。 第二十 四
10、 条 秘书处是协会的办事机构,设秘书长 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 条 本协会的会长、 常务副会长、 副会长、秘7 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 ;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 (六 )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 条 本协会会长、 常务副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 省民政厅 批准同意
11、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 条 本协会 会长、 常务副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 每届 任期 3年,连任 不得超过两届 ,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 2/3 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 省民政厅审查并 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八 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的会长、 常务副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为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 九 条 本协会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 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 三十 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会员大会,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和常务理事会 ; (二 )检查 会员大会 、理事会、常务理
12、事会 决议的落实情8 况 和秘书处 工作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四 )根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定,任命副秘书长 ; (五 )提名协会聘请顾问人选,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常务副会长、 副会长协助会长分管专项工作。 第 三十一 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二 )提名 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 (三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 二 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发起人出资 ; (二 )会费
13、 ; (三 )捐赠 ; (四 )政府资助 ; (五 )政府委托事项承办经费 ; (六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七 )利息 ; (八 )其他合法收入。 9 第三十三 条 本协会按照 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管理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 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 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协会经费由常务理事会指定专人管理。经费开支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并在银行设专户存储,一般开支由法定代表人按财务管理办法审批,重大开支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支出要有预算和决算,做到账目公开、民主理财,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并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三十 五
14、 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 六 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 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 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 大会、 财政 等 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 八 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 九 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10 私分和挪用。 第 四十 条 本
15、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 四十一 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 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 会员 大会审议。 第四十 二 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 大会通过后15 日内,经 省民政厅同意 并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 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 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 经会员 大会表决通过,并报 浙江省民政厅 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 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 省民政厅 及 相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 条 本协会 经 省民政厅 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 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 省民政厅 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