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及型别等级实践考试标准直升机二一四年月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1 目 录说 明 .2第一部分 飞行前准备 .11操作范围:飞行前准备 .11A 科目:设备知识 .11B 科目:性能和极限 .11第二部分 飞行前程序、机动飞行和飞行后程序 .13操作范围:飞行前程序 .13A 科目:飞行前检查 .13B 科目:发动机起动 .14C 科目:滑行 .14D 科目:起飞前检查 .15操作范围:起飞和离场阶段 .15A 科目:正常和侧风起飞 .15B 科目:仪表起飞 .16C 科目: 起飞中发动机失效 .16D 科目: 中断起飞 .17E 科目:仪表离场 .17操作范围:机动飞行 .
2、18A 科目:大坡度盘旋 .18B 科目:发动机失效 多发直升机 .18C 科目:发动机失效 单发直升机 .19D 科目:不正常状态改出 .19E 科目:涡环 .19操作范围:仪表程序 .20A 科目:仪表进场 .20B 科目:等待 .20C 科目:精密仪表进近 .21D 科目:非精密仪表进近 .22E 科目:复飞 .23操作范围:着陆和进近至着陆 .23A 科目:正常、侧风进近着陆 .23B 科目:发动机失效(模拟)的进近和着陆 多发直升机 .24C 科目:中断着陆 .24操作范围:正常和非正常程序 .24操作范围:紧急程序 .25操作范围:飞行后程序 .25A 科目:着陆后程序 .25B
3、科目: 停机和关车后 .26附件 1:在模拟设备上认可进行的考试科目 .272说 明概述 本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及型别等级实践考试标准(直升机)(以下简称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制定出版,以确立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直升机类别等级及型别等级实践考试的标准。飞行考试员将遵照这些标准进行实践考试。该标准是飞行教员和申请人准备实践考试的依据。该标准所使用的语句中,“应该”和“必须”说明该动作是必须履行的;“应当”和“可以”说明该动作是建议的或许可的但并非强制性的。实践考试标准概念申请人必须在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 部)指定的范围内展示其航空理论知识和飞行技能
4、水平,方能获得航线驾驶员执照或航空器型别等级。民航局飞行标准司根据CCAR61 部规章制定该标准。该标准包括展示飞行员能力的操作范围和指定科目。民航局飞行标准司负责对实践考试标准的修订工作。对某些型别的航空器,飞行标准司将酌情改动一些考试动作、科目、程序和知识范围,以更好的适用于本标准。按照CCAR-135 部运行的航空公司的航空器驾驶员,要取得特定型别等级必须通过技术动作和程序考的要求。如果驾驶员圆满完成135 部要求的飞行技能检查和机长仪表熟练检查,就视为满足了相应直升机等级的要求。对实践考试标准的描述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和航空器型别等级实践考试标准(直升机)包括对初始申请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5、,以及在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上增加类别等级、级别等级、航空器型别等级所要求的考试范围和目的。考试内容分为地面考试和飞行技能、知识的考试两部分。如实践考试的全部内容未能在预定的考试期完成,剩下的考试内容必须在考试后的60 个日历日内完成。“操作范围”是指将实践考试按一定的逻辑顺序并遵照每一项标准而划分安排的各阶段的考试内容,从飞行前准备开始,直至飞行后的工作程序结束。然而,考试员在确保考试能够完整和有效地进行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任何顺序实施考试,但是地面部分的考试应在飞行部分的考试之前完成。“科目”是指在操作范围中与某一理论知识范围、飞行程序和技术动作相对应的项目。“目的”是指在某一科目的考试中执照申
6、请人应当展示的令人满意的能力,主要包括:1 执照申请人应当有能力完成的特定内容。2 实施该科目实践考试要求的条件。3 3 执照申请人通过考试的最低标准。4实践考试标准一书的使用方法 在本标准中,考试科目适用于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申请人,以及在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上增加类别等级、级别等级或航空器型别等级的申请人。如果申请人持有私用或商用驾驶员执照并申请在其执照上附加航空器型别等级,则必须具有相应的类别等级和级别等级,或完成私用、商用驾驶员实践考试标准要求的相应考试科目(这些考试科目的内容不包含在本标准中)。除在“注”中加以说明外,所有考试科目都必须要求完成。当一些特定的考试内容对某种航空器或其机载
7、设备不适合时,考试员可以省略,例如:要求起落架操作,而航空器却是固定起落架;航空器的操作被认为与考试内容要求不相匹配的一些情况。考试员应制定出书面“考试计划”。为了保证考试的效率和有效性,考试员可以改变操作范围和科目的次序或把目的相似的科目合并。虽然为节省时间可将考试内容近似的科目结合起来,但所有的内容必须在实践考试的适当时候进行考查。在实施实践考试时考试员可以模拟、扮演ATC 管制员。特别说明 考试员应特别关注与安全相关的飞行操作,主要包括正确地操纵航空器、正确的操纵交接程序、防撞、自动飞行、着陆和避让程序(LAHSO)、避免尾流、通讯管理、避免侵入跑道、可控飞行撞地(CFIT)、机组资源管
8、理(CRM)、飞行决策(ADM)和实践考试中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尽管在科目中可能没有特别指出这些方面的内容和要求,但由于与飞行安全密切相关,应当在实践考试中予以充分重视。在所有的情况下,申请人的表现取决于当时的环境条件,及其承担的任务和角色。考试前,考试员应当就自己在考试中扮演的角色,诸如ATC 管制员、机组资源管理、及其在整个实践考试中担负的职责等相关情况给申请人予以说明。参加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实践考试的要求初次申请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申请人必须满足CCAR-61 部的要求:1. 年满 21 周岁。2. 无犯罪记录。3. 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教学的口音和口吃。申请人因某种原因不能
9、满足部分要求的,局方应当在其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4. 具有高中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5. 持有局方颁发的有效 I 级体检合格证。6. 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等级。7. 在申请实践考试之前,满足本章中适用于所申请航空器等级的飞行经历要求。8. 通过了 CCAR-61 部第185 条要求的航空理论考试。9. 通过了 CCAR-61 部第187 条要求的飞行技能的实践考试。10、未出现 CCAR-61 部第 61.197 条(e)款(1)所述情形。5 11、出现CCAR-61部第61.197条(e)款(2)情形的,安全飞行已满十年;12、出现CCAR-61部第61.197条(e)
10、款(3)情形的,安全飞行已满两年;13. 符合本规则适用于所申请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的相应条款的要求。申请增加航空器型别等级实践考试申请人的必要条件CCAR-61 部要求获取航空器型别等级的申请人需:1. 持有局方颁发的有效体检合格证。2. 具有 CCAR-61 部要求的相应的类别和级别等级;或完成私人、商用驾驶员实践考试标准规定的相应考试科目(这些科目的内容未包含本标准内)。3. 接受并记录了由授权的地面或飞行教员提供的地面训练;接受了授权的飞行教员提供的本实践考试标准操作范围内相应型别等级的飞行训练。4. 完成了要取得型别等级所适用的实践考试标准所规定的操作范围的所有训练,飞行记录本上具有
11、授权教员的签字。如果申请人是135 部合格证持有人的航空器驾驶员,申请人可以出示相应的训练记录,证明其已经圆满完成按合格证持有人批准的增加型别等级的机长训练,而不受本款第3和第4项要求的约束。如果本次考试是为同时获得仪表等级和型别等级的授权时,在进行实践考试之前的24 个日历月内,私人驾驶员执照持有人或批注有限制的商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需通过相应的仪表等级理论考试。如果申请人是在规定有型别等级的航空器上为获得带有航空器等级的私人或商用驾驶员执照而进行实践考试,那么与所申请执照相关的私人驾驶员实践考试标准或商用驾驶员实践考试标准应与本实践考试标准相结合使用。如果申请人同时申请颁发仪表等级和型别等级
12、时,仪表等级实践考试标准应与本实践考试标准相结合使用。申请人必须完成包含在私人驾驶员、商用驾驶员和仪表等级实践考试标准的考试科目(该科目不包括在本标准中)。“仅限于VFR”的航空器型别等级如驾驶员申请在其执照上增加“仅限于VFR”的航空器型别等级,则必须进行本标准中的如下内容的考试:第一部分:飞行前准备.操作范围:飞行前准备A设备检查B性能和极限第二部分:飞行前程序,机动飞行和飞行后程序. 操作范围:飞行前程序6A飞行前检查B起动发动机C滑行D起飞前检查. 操作范围:起飞和离场阶段A正常和侧风起飞B起飞时发动机失效C中断起飞IV 操作范围:机动飞行A大坡度盘旋B发动机失效多发直升机C发动机失效
13、单发直升机D不正常姿态改出E.涡环V操作范围:仪表程序(不要求)VI操作范围:进近及着陆A正常及侧风着陆B(模拟)发动机失效的进近和着陆-多发直升机C中断着陆操作范围:正常和非正常程序.操作范围:紧急程序.操作范围:飞行后程序A着陆后程序B停机和系留航空器实践考试对航空器和设备的要求根据CCAR61 部第45 条的要求,申请人需提供一架适用且适航的航空器以参加实践考试。能够满足实践考试标准操作范围内的全部要求,没有任何操作限制。其飞行仪表满足仪表飞行要求;具备能够进行ATC通讯,并能够完成仪表进近程序的通讯导航设备。注:除非由于航空器的型别合格证限制而无法在仪表条件下飞行,否则实践考试必须在真
14、实或模拟仪表条件下进行。7 模拟训练设备的使用在操作范围中凡标明“飞行前准备”字样时,表明其相关的考试科目仅属于理论性的。这些科目不需要使用模拟训练设备或航空器来完成,但在考试时有可能会使用这些设备。飞行动作或程序必须在模拟训练设备或航空器上演示。可以在模拟训练设备上完成的动作或程序参照本实践考试标准附件1。完成每一动作和程序对所使用的模拟训练设备的级别要求,也可在附件1 中查到。当在航空器上进行飞行考试时,出于安全考虑,某些特定的项目可以采取模拟的方式。但是,在模拟训练设备上实施这些项目时,则不能采取模拟的方式。例如,在航空器上模拟发动机失火是通过收油门至慢车模拟关闭发动机,模拟释放灭火剂,
15、断开相应的电气、液压和气动系统(如果可能)来进行的。但是在模拟训练设备上进行考试时,则所有项目都应按实际状况完成。出于安全考虑,在使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设备时要完成的特殊科目或程序(比如,低高度发动机失效,设定最大决断速度中断起飞)不需要在航空器上完成。不论在航空器上还是在模拟训练设备上实施实践考试,所有科目的完成标准必须一致。考试员的职责执行实践考试的考试员有责任评估申请人是否符合相应的实践考试标准中每一科目要求的标准。这种评估包括理论知识和飞行技能两个方面。对申请人进行设备方面的考试,必须同实践考试的飞行阶段紧密结合,但不得在实践考试的飞行阶段进行。设备方面的考试可以安排在飞行考试之前(
16、可以在同一天)进行。如果设备考试经局方批准,并由局方授权进行监督管理,考试员可以接受相关的书面考试结果。考试员应当运用各种合适的手段来确认申请人的设备知识是否符合标准要求。第二部分的操作范围中包含了“知识”和“技能”方面的考试科目内容。考试员应让申请人演示技能方面的考试科目内容。在申请人进行技能演示时不容易被考察和评估的理论知识,可以在飞行中进行口试。考试员在飞行中进行口试时应当注意技巧,不要对飞行安全造成不利影响。某些口试内容可以推迟到飞行考试结束后再进行。在仅需要一名驾驶员的航空器上进行考试时,考试员不得在航空器的管理、无线电通讯、调谐和识别导航设施以及使用航图等方面对申请人实施帮助。如果
17、在型号合格审定为需要配备多人制机组的特定机型上,考试员是合格机组成员并持有有效执照,则可以担任机组成员并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但必须经考试员同意。此外,如果考试员担任机组成员,还应当按照申请人的讲解和要求,履行相应的机组资源管理方面的职责。在任何时候飞行安全都应当作为首要因素进行考虑。考试员、申请人和机组其他成员应当对空中其他的飞行活动情况时刻保持警觉。满意的演示8申请人应当满意的演示其满足相应执照的要求,并具备保证安全的能力:1. 在演示所申请执照或等级所要求的操作范围规定的各个科目时,达到认可的标准。2. 通过成功地演示各个科目,表明该申请人熟练掌握了该型航空器。3. 成功地展示其技术熟练程
18、度和能力达到认可的标准。如果在型号审定为仅需要一名驾驶员的航空器上进行考试,成功地展示了其作为单人驾驶员的操纵能力和熟练程度。4. 展示了良好的判断能力和机组资源管理能力。不满意的演示申请人在演示过程中持续地超过科目允许的误差范围,或当超出允许误差范围时没有采取及时的修正措施,既被视为不满意的演示。允许的误差范围反映了在正常的飞行条件下应当达到的能力水平。由于申请人某些动作或错漏忘操作致使考试员需要从中帮助才能保证安全时,应当被判定为不合格。如果申请人由于对某个特别强调的部分的演示不合格而导致未通过实践考试,在发给申请人的不通过通知书中应当注明相关的科目。注:应当特别强调的是,在开始实施任何动
19、作之前,申请人、负责安全的驾驶员和考试员应当使用正确和有效的目视观察技术,观察飞行区域内其他飞行活动情况以避免冲突。如果经考试员判定申请人对考试科目的演示不令人满意,则相关操作范围的考试失败,同时实践考试失败。考试员不应重复申请人演示失败的考试科目。由于申请人对某个科目的演示失败,因而被判定为不具备获得颁发执照或等级的资格,考试员或申请人可以随时终止考试。实践考试只有在取得申请人同意的前提下才能继续进行。在这种情况下,考试员最好是继续进行其他科目的考试。如果考试员确定必须重复实践考试的全部科目,就应当立即中止考试。假如考试是间断进行的,如果剩余的考试科目是在中断考试后的60 天内完成,考试员应
20、当接受和承认申请人已经圆满完成的操作范围。但是在重新考试时,考试员可决定对任何操作范围进行重新考试和评估,包括那些已通过的部分。在申请人考试失败后,无论是否继续进行实践考试剩余内容的考试,都要发给申请人不合格通知书。当考试员确定某个科目没有完全完成,或不能确定考试的结果,考试员可以要求申请人重复该科目或科目的部分内容,目的是为了保证考试的公正性,但不意味着允许在考试的过程中进行教学。当条件允许,申请人在对演示不满意的科目重新进行考试之前,应完成实践考试的剩余科目。如申请人再次对演示不满意的科目进行考试,而结果仍不理想,考试员应将其判定为不满意的演示。如果因为申请人能力水平不合格和有其他的操作范围还未进行考试(或仍需重新进行考试),导致必须中止实践考试,考试员应发出不合格通知,通知中应列出具体的尚未实施或未圆满完成的操作范围。如实践考试是由于不满意的演示以外的原因而中断(如:设备故障、天气、申请人患病等),考试员应当将驾驶员执照、等级申请表、驾驶员笔试成绩报告退还给申请人。同时考试员应向申请人出具一份中断考试证明信,在信中说明实践考试已圆满完成的部分和实践考试再度开始的时间。在重新进行考试时,申请人应将中断考试证明信交还给考试员以便存档。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