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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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 办事指南 天津市南开区商务局 2019 年 1 月 - 2 - 一、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备案 (一)备案依据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 2012年第 9 号)第七条。 (二)备案条件 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见附件 1)的企业法人在中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的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 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 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

2、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三)受理部门、办理地址、咨询电话 天津市商务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 158 号 716 室市场秩序处; 58665531、 58665826。 (四)办事材料 1.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见附件 2); - 3 -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发卡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 财务报表及合并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登记不足一年的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除外; 4.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5.

3、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参考文本见附件 3); 6.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参考文本见附件 4); 7.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范本见附件 5); 8.与售卡企业签订的协议文本及售卡企业清单; 9.集团发卡企业提交集团股权关系说明;品牌发卡企业提交企业标志、注册商标所有权或排他使用权证明。 (五)办事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到市商务局市场秩序处报送需要提交的全部申 请材料,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第二步,经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市商务局 登录商务部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 为企业获得备案号,出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4、企业备案回执单和加盖备案机关公章的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 复印件。 第三步,企业 登录 商务部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写备案表 并上报 。 第四步,市商务局 登录 商务部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 4 - 息系统, 审核通过企业 备案表 ,备案完成。 (六)备案后注意事项 1.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发卡企业类型改变 或单用途卡业务终止时,发卡企业应在 变化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 向市商务委 办理变更 、注销 手续。 2.备案企业应 严格遵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规定进行 预付卡 发行与服务 , 违 反 办法第十四条至二十二条规定 的 , 由 违法行为发生地区 级 商

5、务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 改正,逾期 仍 不改正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并在 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3.备案企业应 严格遵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四章规定进行资金管理 ,违反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由 市商务局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仍 不 改正的 , 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并在 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4.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 20个工作日内 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发卡企业填报的信息应当准确、真实、完整,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报。违反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6、的,由市商务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并在 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 5 - 二、规模发卡企业备案 (一)备案依据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 2012年第 9 号)第七条。 (二 )备案条件 登记注册在南开区,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见附件 1)的企业法人在中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的规模发卡企业。 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1.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上; 2.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 100 万元以上。 (三)受理

7、部门、咨询电话 南开区商务局;天津市南开区鹊桥路 1 号 209 室;商业科 27638346。 (四)办事材料 1.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见附件 2);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发卡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登记不足一年的规模发卡企业除外; - 6 - 4.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5.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参考文本见附件 3); 6.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参考文本见附件 4); 7.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范本见附件 5)。 (五)办事流程 第一步,

8、申请人到南开区商务局报送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 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第二步,经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南开区商务局登录 商务部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 为企业获得备案号,出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企业备案回执单和加盖备案机关公章的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 复印件。 第三步,企业 登录 商务部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写备案表 并上报 。 第四步,南开区商务局 登录 商务部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 审核通过企业 备案表 ,备案完成。 (六)备案后注意事项 1.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发卡企业类型改变或单用途卡业务

9、终止时,发卡企业应在 变化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 向南开区商 务局 办理变更 、注销 手续。 2.备案企业应 严格遵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规定进行 预付卡 发行与服务 , 违 反 办法第十四条至二十二条规定 的 , 由南开区商务局 责令 限期 改正,逾期- 7 - 仍 不改正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并在 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3.备案企业应 严格遵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四章规定进行资金管理 ,违反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由 备案机关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仍 不 改正的 , 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并在

10、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4.规模 发卡企业应 于每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发卡企业填报的信息应当准确、真实、完整,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报。违反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并在 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 8 - 三、其他发卡企业备案 (一)备案依据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 2012年第 9 号)第七条。 (二)备案条件 登记注册在南开区,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 见附件 1)的企业法

11、人在中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的其他发卡企业。 (三)受理部门、咨询电话 南开区商务局;天津市南开区鹊桥路 1 号 209 室;商业科 27638346。 (四)办事材料 1.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见附件 2);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发卡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五)办事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到南开区商务局报送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第二步,经审核 ,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南开区商务局- 9 - 给予发卡企业备案编号,出具加盖备案机关公章的 单用途卡

12、发卡企业备案表 复印件。 我市其他发卡企业的备案编号统一为 10 位,前 6 位为地区编码(南开区为 120104),后 4 位为顺序编号(从0001-9999)。 (六)备案后注意事项 1.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发卡企业类型改变或单用途卡业务终止时,发卡企业应在 变化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 向南开区商务局 办理变更 、注销 手续。 2.备案企业应 严格遵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规定进行 预付卡 发行与服务 , 违 反 办法第十四条至二十二条规 定 的 , 由南开区商务局 责令 限期 改正,逾期仍 不改正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并在 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公示系统进

13、行公示。 3.备案企业应 严格遵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四章规定进行资金管理 ,违反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由 备案机关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仍 不 改正的 , 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并在 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4.其他 发卡企业应于 每年 1 月 31 日前填报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填报的信息应当准确、真实、完整,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报。违反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仍不改正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并在- 10 - 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附件: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行业分类表 2.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 3.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参考文本) 4.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参考文本) 5.单用途卡预收资金存管协议(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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