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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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重庆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深入推进卫生计生领域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制定了重庆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于 2 月 25 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修改意见。联系人:江雪芹联系电话:67703018电子邮箱:2017 年 2 月 6 日- 2 -重庆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1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行为,确保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

2、权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职权范围内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第三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遵循本细则。第四条 实施卫生计生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 3 -为依据。本细则是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执行的指导性文件,不直接或间接作为处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 裁量基本规则5 行使卫生计 生行政处罚裁量权

3、应 当符合法律目的,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 实施卫生计生行政处罚,应当平等对待被处罚人,不得以案件事实以外的因素差别对待当事人。同一卫生行政部门对于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相当)的同类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相当)。 对同一违法案件的多个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不同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七条 实施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要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判断选择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首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方能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首先

4、书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再依法- 4 -作出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规定应当并处的,必须并处,不得选择适用。第八条 同一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优先适用位阶高的法律规范;(二)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新的规定优先适用。 同一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不同法律规范规定的处罚种类不同,可以根据情况遵循法律适用原则选择与违法行为主要特征相对应的法律规范定性处罚;也可以同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给予处罚,但不得重复适用处罚种类。第九条 当事人既

5、有减轻、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按照必要性与可行性原则综合考量后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但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一般不适用减轻处罚。第十条 同一当事人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违法行为,没有牵连关系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有牵连关系的,选择较重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 5 -(一)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三)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五)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法律、法规

6、和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不予处罚是指有法定事由存在,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免予行政处罚。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主动报告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的;(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其他- 6 -情形。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各个档次处罚范围内,对行为人适用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较少

7、的罚款数额;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范围以下适用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较少的罚款数额。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之机实施违法行为的;(二)危害公共或者国家安全的;(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四)违法行为被查处后,仍继续实施的;(五)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违法证据的;(六)胁迫、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七)对举报人、证人有报复行为的;(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各个档次处罚范围内,对违法行为适用较为严厉的处罚种类和接近上限的罚款数额。第十四条 实施卫生计生行政处罚

8、,不得出现下列情形:(一)依法应当对当事人不予处罚的,仍实施处罚;(二)依法应当对当事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未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 -(三)在同类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但所受处罚明显不同;(四)采取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致使当事人违法并对其实施处罚;(五)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而不予制止或者责令改正;(六)对当事人实施处罚后,放任其违法行为继续存在。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的数额按照以下规则确定:(一)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倍数,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倍数,从重处罚应当高于中间倍

9、数。罚款倍数,原则上应取整倍数;(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重处罚应当高于平均值;(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减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 10%以下确定,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 10%30%之间 确定,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 70%以上确定。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具有多- 8 -种违法行为的情节的,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二)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减轻、从轻情节的,应当

10、按最高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可以并处处罚的,应当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节,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一)对只具有减轻或者从轻情节的,实施单处;(二)对只具有从重情节的,实施并处。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一)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执行的同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二)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执行的不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三)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不同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执行的同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除依据规定实施并处处罚外,一个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据规定给予处罚后,其他行政

11、处罚实施机关不得依据相同规定再次给予处罚。- 9 -第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30 日;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当事人申请延长的,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第二十条 违法行为属于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案件,应当及时予以移交。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第三章 裁量实施程序第二十一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定期公布本机关的处罚依据、处罚权限、裁量基准、处罚程序和处罚结果等。第二十二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客观收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有关的证据,不得只收集对当事

12、人不利的证据。第二十三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第二十四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办案机构应当在调查终- 10 -结报告中,提出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给予多大幅度处罚的建议,并说明相应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第二十五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内设承担政策法律事务审查工作的部门应当对案件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法制机构认为办案机构的处罚建议缺少必要证据证明的,应当要求办案机构补充调查。办案机构的处罚建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规定

13、的,法制机构应当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第二十六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办案机构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法制机构审核意见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相关负责人,由其全面审查案件材料,并作出相应决定。第二十七条 对涉及重大或者复杂的行政处罚的裁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集体研究,依法作出决定。第二十八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增强说理性,在决定书中说明处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裁量基准适用情况以及对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是否采纳等内容。不执行本细则裁量基准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第二十九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特别是对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的理由要重点说明,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卫生计生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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