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 莞 市 第 一 人 民 法 院公 告(2018)粤 1971 民初 377 号之一左丹凤:本院受理原告黄景斌诉被告蔡昌银、左丹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之一。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蔡昌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蔡昌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案收取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蔡昌银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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