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武口区星海镇行政职权事项清理调整意见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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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大武口区星海镇行政职权事项清理调整意见表(共 34 项,其中:不列入 34 项)(一)其他类别(共 34 项)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调整意见 及理由 编办审核意见 乡镇确认 意见1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的初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 年)第六十二条第三款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 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2012 年修订)第六十一条第三款 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村民提出用地申 请,经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 县级人民政府批

2、准;其中,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分批次办理审批手续。不列入权力事项,属初审预审不列入权力事项,属初审预审同意2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初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 年)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 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办理审批手续。不列入权力事项,属初审预审不列入权力事项,属初审预审同意3各类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

3、益事业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初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4 年)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 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 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4 年)第三十一条 在 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各类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 业建设的,建 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一)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二)建设工

4、程设计方案。乡、镇 人民政府 应 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将申 请材料报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 发,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不列入权力事项,属初审预审不列入权力事项,属初审预审同意- 2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调整意见 及理由 编办审核意见 乡镇确认 意见4农村村民使用耕地建住宅符合规划的初审【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 年国务院令第 116 号)第十八条第一款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 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 应

5、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 审核、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二)略;不列入权力事项,属初审预审不列入权力事项,属初审预审同意5颁发、变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初审【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 年农业部令第 33 号)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 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 应在

6、 30 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 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补正。(三)略。第八条 实行招标、拍卖、公开 协 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 记申请书, 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

7、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 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四)略。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 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不列入权力事项,属初审预审不列入权力事项,属初审预审同意6个别草原承包经营者承包的草原调整初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 年修正)第十三条第二款 在草原承包经

8、营 期内,不得 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列入权力事项,属初审预审不列入权力事项,属初审预审同意7 个别承包经营者承包土【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 年)第十四条第二款 在土地承包经营 期限内, 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 不列入权力事项,不列入权力事项,属同意- 3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调整意见 及理由 编办审核意见 乡镇确认 意见地调整的初审之二以上成员或

9、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 年)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 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 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 约定不得调 整的,按照其 约定。属初审预审初审预审8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初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 年)第十五条第二款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10、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 年)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2012 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地、荒山、荒滩从事农业开发的,开发者应当向拟开发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开发者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经

11、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开发者属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 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 规定的 审批权限报批。农业开发用地经批准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与开发者签订承包合同。不列入权力事项,属初审预审不列入权力事项,属初审预审同意9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的初审【部门规章】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02 年国家计生委、卫生部、国家药监局令第 8 号)第七条 符合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口与 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

12、,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 14 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 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未经计划生育行政部 门批准擅自终止妊娠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在未确认事实前,暂不批准再生育的申 请。 不列入权力事项,属初审预审不列入权力事项,属初审预审同意10申请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初审【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实施办法(2005 年自治区政府令第 77 号)第十六条第一款 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

13、的农村已婚育龄夫妇,可以随时口头或者书面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永久性节育手术证明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新的工程户花名册、申请表、合同书、永久性节育手术证 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核。不列入权力事项,属初审预审不列入权力事项,属初审预审同意- 4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调整意见 及理由 编办审核意见 乡镇确认 意见11 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初审【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 年修正)第二十三条 符合生育第三个子女条件的,夫妻双方应当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 结

14、婚证原件;再婚的、收养子女的应当加持离婚证、收养登 记证 原件到一方户籍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提出再生育申请。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当自接到提交的相关材料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报县(市、区)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依法鉴定的, 审核 时间从收到鉴定 结论之日起计算。婚育信息需跨省核实的,办理时限不超过二十日。不列入权力事项,属初审预审不列入权力事项,属初审预审同意12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初审【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 年体育总局令第 9 号)第十七条 设

15、立健身气功站点,应 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 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不列入权力事项,属初审预审不列入权力事项,属初审预审同意13耕地占用税减征或者免征的初审【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7 年国务院令第 511 号)第十条第二款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 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 标准以内新建住宅 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 的, 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不列入权力事项,属初审预审不列入权力事项,属初

16、审预审同意14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初审【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2012 年国务院令第 628 号修正)第八条第三款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2000 年自治区政府令第 25 号)第八条第一款 兴建殡葬设施,必须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和殡葬改革规划,并按照下列 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由村民委 员会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 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二)略;(三)略;(四)略。不列入权力事项,属初审预审不列入权力事项,属初审预审同意15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初

17、审【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 年国务院令第 649 号)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 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 员会代为提出申 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应 当通过入户调查、 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 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 状况进行调查核 实,提出初 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略。不列入权力事项,属初审预审不列入权力事项,属初审预审同意16 特困人员供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18、2014 年国务院令第 649 号) 不列入权 不列入 同意- 5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调整意见 及理由 编办审核意见 乡镇确认 意见养待遇初审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 员会代 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 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 员会代为提出申 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应 当通过入户调查、

19、 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 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 状况进行调查核 实,提出初 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略。力事项,属初审预审权力事项,属初审预审17 医疗救助 初审【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 年国务院令第 649 号)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 应当向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救助办法(2015 年自治区政府令第 78 号)第十八条 低收入家庭重度

20、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因病致贫家庭患病人员住院治疗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提出,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居民户口簿、本人身份 证;(二)残疾证、优抚证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费用结算单;(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 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以及商业保险等保险结算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 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患病情况及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审 核; 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出具符合救助条件的 证明,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不列入权力事项,属初审预审不列入权力事项,属初审预审同意18对应征公民服兵役的初步审查及政

21、审【行政法规】征兵工作条例(2001 年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 316 号)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 业事业单 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 办事处, 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 记表,依法确定 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 业事业单 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 办事处,按照 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应征公民, 进 行体格目测、病史 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

22、知本人。第二十一条:机关、团体、企 业事业单 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 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 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 查清他 们的现实表现。不列入权力事项,属初审预审不列入权力事项,属初审预审同意19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审核(初审)【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2000 年修正)第三十八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父母申请, 经所在地 乡(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后,由县(市、区)卫生和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颁发 。不列入权力事项,属初审预审不列

23、入权力事项,属初审预同意- 6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调整意见 及理由 编办审核意见 乡镇确认 意见审20受灾人员救助资金的初审【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 年国务院令 649 号)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 级负责。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 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 员会、居民委 员 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不列入权力事项,属初审预审不列入权力事项,属初审预审同意21申请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初审【行政

24、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 年国务院令第 649 号)第四十条 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 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 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 门优先给予保障。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部门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 年)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 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 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

25、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 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 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 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办法(2008 年自治区政府令第 9 号)第二十二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 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或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书、户口簿和身份 证。街道 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应 当在办公场所提供申请书样本,供申请人参考。第二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 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廉租住房申请书或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书

26、之日起 20 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 访问以及信函索 证等方式, 对申请人的家庭位和个人 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情况。第二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 镇人民政府认为符合享受廉租住房或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应当填写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或者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审核并签署同意意见、加盖印章后,报送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批准。不列入权力事项,属初审预审不列入权力事项,属初审预审同意22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核(初审)【行政法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 年国务院令第 456 号)第七条 享受农 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

27、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 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 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 员会将评议意见 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民族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 评议意见之日起 20 日内提出 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 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 农村五保供养 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乡、民族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 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 行调查核实;

28、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 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列入权力事项,属初审预审不列入权力事项,属初审预审同意23 临时救助 初审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 年国务院令第 649 号)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 应 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 不列入权力事项, 不列入权力事 同意- 7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调整意见 及理由 编办审核意见 乡镇确认 意见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 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属

29、初审预审项,属初审预审24灾后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初审【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 年国务院令第 577 号)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 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 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 员会将评议 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不列入权力事项,属初审预审不列入权力事项,属初审预审同意25因战、因公、因病残疾等级评定初审【部门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3 年民政部令第 50

30、 号)第五条第一款 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第六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 面申 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致残 经过证明和医疗终结后的 诊断证明。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因 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原 评定残疾等级的证明和本人认为 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

31、明。民政部门认为需要调整等级的,应当提出 调整的理由,并通知本人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残疾情况鉴定。不列入权力事项,属初审预审不列入权力事项,属初审预审同意26 高龄老人津贴初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5 年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 80 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135 号)四、高龄 老人津贴 的发放程序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实行属地化管理,参照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 严格

32、按照个人申请、居(村)委会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县(市、区)民政局 审批的程序,实行三 级审批、三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正、透明。高龄老人津贴一律采用银行卡形式发放。各地要根据老年人口和收入变动情况, 实行动态管理,按照程序及 时办理 审批、增发、停发手续,确保按 时足额发放。不列入权力事项,属初审预审不列入权力事项,属初审预审同意27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初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 年)第九十六条 征收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被征地农民

33、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见(宁政发201449 号)二、保障范围2012 年 1 月 1 日以来经依法批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具有宁夏户籍,被征地 时享有第二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家庭承包地全部被征用或者人均耕地川区在 0.5 亩以下、山区在 0.8 亩以下,且没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16周岁以上在册农业人口(不含在校学生)。【文件】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罗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发201542 号)不列入权力事项,属初审预审不列入权力事项,属初审预审同意- 8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调整意见 及理由 编办审核意见 乡镇确认 意见四、参保审核程序(一)申请。

34、被征地 农民提出书面申 请,并携 带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家庭成 员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集体荒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县人民政府依法统一征用的征地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集体征地协议及花名册,近期免冠照片 4 张到所在乡镇(民生服务中心)申请办理。(二)初审。各乡镇 收到被征地农民申 请后, 认真审核提交材料,现场填写平罗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资格确认表(一式两份),并登记造册,在 辖区范 围内对申请人参保资格进行公示 7 天,公示无异议后,在资格确认表、 户口簿、身份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复印件上签注初审意见,将申请人提供的材料

35、复印件按一人一档归档整理(户口簿、身份 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退还本人),按村 队分批次集中 报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县农牧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依次审核。28 农户粮食补贴初审【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对种粮农民粮食补贴政策的通知(宁政发201336 号)第九部分 补贴 操作程序“(一)面积申报与审核。 1.面积申报。种粮农户以家庭为单位,据实填报粮食补贴面积农户分户登记表,所填基 础信息要真实、准确、完整。2.面积核实。乡镇人民政府是粮食补贴面积统计、核实的责任主体。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粮食种植情况,负责组织农经 等机构分作物、逐 户对农户 种植面积

36、进行登记、核实,汇总填写粮食补贴面积农户分户登记表后,经农户本人签 字认可,并由 乡镇财经专管员签 署初审意见。3.村级公示。村级公示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由乡镇民生服务中心将粮食补贴面积数据录入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打印出农户粮食种植面积公示表,加盖 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在村内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 7 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必 须重新核实调整。4.严格审核。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机构对各村上报的农户姓名、二轮土地承包面积、粮食种植面积、开户账号、身份证号码等基础信息进行审核。 对新增补贴农户、不再享受 补贴的农户 以及继续享受补贴的农户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及 时做出调整和完善。对单季粮食

37、种植面积 20 亩以上的农户,要逐一调查审核。 审核无误后,填报粮食补贴面积农户分户登记汇总表,由乡镇人民政府加盖公章上报县、市(区) 农业、 财政部 门,由农业部门负责粮食补贴面积的审核、汇总。 5.确定面积。县、市(区)农业部门将各乡镇上报的面积审核汇总后,于 12 月底前与同级财政局会商,并 经县级 人民政府审核后,作为财政部门下年度发放粮食补贴资金的依据”不列入权力事项,属初审预审不列入权力事项,属初审预审同意29 大型宗教活动安全管理【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26 号)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 大型宗教活 动应当按照批准通知书载明的要求依宗教 仪轨进行,不得 违反

38、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有关规定。主 办 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 发生。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 进行。不列入权力清单,属工作职责不列入权力清单,属工作职责同意30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控制传染病疫情【行政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 年国务院令第 588 号修订)第四十条 传染病暴 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 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 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

39、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 染病防治的相关知 识。【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 年卫生部令第 17 号)第五十二条 在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当地政府应当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组织卫生、医药、公安、工商、交通、水利、城建、农业 、商 业、民政、 邮电 、广播电视等部门采取预防、控制措施。不列入权力清单,属工作职责不列入权力清单,属工作职责同意31 计划生育 【部门规章】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6 年国家计生委令第 10 号) 不列入权 不列入 同意- 9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调整意见 及理由 编办审核意见 乡镇确认 意见药具管理

40、第十二条 乡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一)编制计划生育药具需求和发放计划;(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的仓储调拨、发放 统计和宣传工作;(三) 为育龄夫妻发放计划生育药 具、指 导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和随访服务。力清单,属宏观管理权力清单,属宏观管理32 组织开展抗旱工作【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 年国务院第 552 号令)第四十二条 干旱灾害发生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节水抗旱知识,协助做好抗旱措施的落 实工作。不列入权力清单,属工作职责不列入权力清单,属工作职责同意33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行政法规】重大动

41、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 年国务院令第 450 号)第三十七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 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 理措施的落实工作。第三十八条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 工作。第三十九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卫生防护和技术指导等措施。不列入权力清单,属工作职责不列入权力清单,属工作职责同意34 基本农田保护管理【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 年国务院令第

42、 588 号修订)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 编制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时, 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 和质量要求。 县级 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 农田保护区。第十四条 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第二十七条 在建立基本 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不列入权力清单,属宏观管理不列入权力清单,属宏观管理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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