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宁区区级部门公共服务事项清单.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1319707 上传时间:2019-02-08 格式:DOC 页数:46 大小:277.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天宁区区级部门公共服务事项清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6页
天宁区区级部门公共服务事项清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6页
天宁区区级部门公共服务事项清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46页
天宁区区级部门公共服务事项清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46页
天宁区区级部门公共服务事项清单.DOC_第5页
第5页 / 共4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天宁区区级部门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目 录1.区档案局(1)2.区发展和改革局(2)3.区经济和信息化局(4)4.区教育文体局(9)5.区民政局(12)6.区司法局(13)7.区财政局(国资办)(14)8.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9.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5)10.区农业局(水利局、农工办)(26)11.区商务局(28)12.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9)13.区市场监督管理局(33)14.区环境保护局(35)15.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36)16.区房产管理局(37)17.区统计局(38)18.区民族宗教事务局(39)19.区民防局(40)20.区科学技术局(42)20.区侨务办

2、公室(43)21.区残疾人联合会(44)- 1 -区档案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序号 事项名称 服务内容 办理依据 服务对象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备注1 查阅档案利用服务提供各类档案的查阅、复制、摘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九条:“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 30 年向社会开放。 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 30 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 30 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3、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 经 开放的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 阅览、复制和摘 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文档中心866636822 档案教育培训组织实施各类档案教育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 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综合科86663682- 2 -区发展和改革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序号 事项名称 服务内容 办理依据 服务对象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备注1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信息公布及时公布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信息,提高市

4、场价格透明度、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促进市场价格稳定、保护消费者价格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八条: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价格监测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03 年第 1 号)第三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价格监测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 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价格监测工作。价格 监测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 门的价格监测机构及相关业务机构负责实施。第十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预测信息,或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测机构按有关制度规定向社会发

5、布价格监测、预测信息。江苏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39 号)第六条: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监测分析本行政区域内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以及相关成本与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跟踪重要经济政策、措施在价格领 域的反映;实施价格预公众 收费科 69660580- 3 -测、预警,及时提出政策建议;发布价格监测信息。江苏省价格条例第四十五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调查和监测涉及民生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向社会公布价格信息,引导生产、流通和消费。2 受理日常价格咨询通过价格举报电话、门户网站、来信、来访等形式受理的价格咨询,及时答复并处理省物价局限时办结制:5、价格咨 询。价格

6、咨 询有明确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的,各承办部门须在 5 个工作日内形成答复意见,转交价格 举报中心,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回复信访人。没有明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需要调查协调的,按照第 2 项价格信访的规定办理。举报人 价格举报中 心 696605603 价格宣传活动采取新闻发布会、通气会、政务微博、组织专访等方式,通过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平台,对价格调控、管理、监督、服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实施效果等进行宣传江苏省价格条例第四十三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价格服务制度,完善价格新 闻发布机制,宣 传价格法律、法规、政策,指导经营者和行业组织规范价格行为,引导经营者合理定价和消 费者理性

7、消费。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价格宣传工作的意见(发改价格2013 1691 号)公众收费科价格检查局价格举报中心696605806966057969660560- 4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序号 事项名称 服务内容 办理依据 服务对象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备注1中小微企业法律、政策宣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扶持和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三定”规定: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中小企业法规、方针、政策。中小微企业经济运行科(中小企业科) 696605872中小微

8、企业创业、咨询、信息、技术、培训等综合服务构建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培育一批国家和省级中小企业发展服务示范平台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并引导和协调 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三定”规定: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服务平台 服务机构 中小微企业经济运行科(中小企业科) 696605873创业载体建设和创业服务培育一批国家和省级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指导培育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创办各类中小企业,定期发布有关创业信息,提供创业政策指导 和服务。可以采

9、用多种方式利用原有存量建设用地、 闲置厂房和因资金困难等原因中止建设的建筑物等,改造建设创业基地,为创业者创业和中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 所。“三定”规定:开展中小企业创业辅导,指导创业基地 中小微企业 创业者经济运行科(中小企业科) 69660587- 5 -创业基地建设。4节能、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宣传、业务咨询、技术推广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有关政策宣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评审查、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重点用能企业节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技术产 品、资源综合利用、再制造、工业节水等有关政策咨询;推广节能环保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装备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10、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研究开发新能源技术和节能新技术,加 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十二条: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并公布鼓励推广的 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目录,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公民及其组织(企业) 能源管理科 696605865 新型墙体材料宣传 对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宣传,引导公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墙体材料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宣传,引导公众使用新型 墙体材料。社会法人及 民众 能源管理科 696605866散装水泥政策宣传与咨询散装水泥相关政策宣传,组织 好散装水泥宣传

11、周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第十一条: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的指 导、服 务。全社会、行业相关单位 能源管理科 696605867企业法制和企业社会责任宣传、指指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开展企业社会责任政策规定宣传、推广和培训,做好企业社会责任报 告中共江苏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区内企业 办公室 69660583- 6 -导、培训 的评价和发布,宣传典型经验 和做法8全区工业设计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开展工业设计产业化推广对接活动,推进产业化项目对接;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

12、1410 号):一、总体要求(二)基本原 则” 提出:“着力推进文化软件服务、建筑设计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广告服务等文化 创意和设计服务与装备制造业、消费品工 业、建筑 业、信息业、旅游业、农业和体育产业等重点领域融合发展。省政府关于加快提升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产业发展水平的意见(苏政发2015 39 号):四、推进融合发展(一)塑造先 进制造业新优势”提出:“通过融合发展改进提升产品(或服务)的外观质量,把先进 的设计思想和理念融入于产品(或服务)研发设计之中。省经信委、发改委、教育厅、科技厅等 9 部门关于促进全省工业设计发展的指导意见(苏经信运行2011 135 号):二、发展工业设计的指

13、导方针、基本原则和主要目 标(二)基本原则”提出:“ 推动工业设计和制造业的融合互动,提升我省制造业的 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区内制造企业、工业设计企业经济运行科(中小企业科) 69660587- 7 -9全省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和“能管员”业务培训开展国家和省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能耗计量、能耗标准化、用能管理、标准技术规范宣贯 等方面的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五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 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江苏省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重点用

14、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宣传,组织 能源计量、统计、管理和耗能设备操作人 员参加业务学习和培训。重点用能单位应 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 人,并 报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重点用能 单位能源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节能主管部门的业务培训。年能耗 5000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能源管理科 6966058610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工作向社会公众宣传非法集资的危害、常见犯罪手段和 识别方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 59 号)全区社会公众各金融机构网点、三大通讯运营商等;区委宣传部、政法委、司法局、市监局、金融办等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 8 -成员单位11 网络安全宣传培训协助省、市对社会公众、党政机关、重要信息系统、工业控制系统等信息安全保障人员开展网络安全宣传培训,普及政策法 规、技术标准、防护技术等网络安全保护知识江苏省信息化条例第五章:信息安全保障社会公众、党政机关、重要信息系统、工业控制系统等信息安全保障人员信息化科 69660585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重点行业资料库 > 1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