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佛山市卫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二一年目 录第一部分 传染病防治管理方面(83 项)P1第二部分 医疗机构管理方面(79 项) P34第三部分 血液管理方面(51 项) P71第四部分 母婴保健方面(11 项) P92第五部分 医师执业管理方面(42 项) P97第六部分 饮用水卫生管理方面(8 项)P113第七部分 学校卫生管理方面(4 项)P115第八部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方面(12 项) P117第九部分 职业卫生管理方面(156 项) P122第十部分 护士执业管理方面(8 项) P188第十一部分 涉及卫生部门药品管理方面(16 项)P191第十二部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管理方面(4 项) P197第十三部分 健康相关产品管理方面(6 项) P1990佛 山 市 卫 生 局 行 政 处 罚 自 由 裁 量 权 细 化 标 准(共 476 项 )第一部分 传染病防治管理方面(83 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务会第六次会议、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2004 年 12 月 1 日施行) , 消毒管理办法 (卫生部第 27 号文,2002 年 3 月 28 日起施行) ,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41 号,2005 年 2 月 28 日公布)、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41 号,2005
3、年 2 月 28 日公布)、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第 122 次常务会议于 2006 年 1 月 18 日通过,自 200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卫生部部务会议于 2003 年 5 月 4 日经讨论通过,自 2003 年 5 月 12 日起施行) 、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国务院于 1998 年11 月 28 日颁布,自 1999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 年 3 月 16 日国务院第 83 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 血吸虫管理条例 (2006 年 3 月 22 日国务院第 1
4、29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的行为及处罚。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违法行为(一)处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
5、以下标准予以处罚:1、未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给予警告;2、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给予警告,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违法行为(一)处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
6、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1(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疾病预防控制机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1、未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给予警告;2、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给予警告,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违法行为(一)处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疾病预防控制机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1、未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给予警告;2、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给予警告,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吊销有关
8、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违法行为(一)处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疾病预防控制机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
9、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1、未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给予警告;2、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给予警告,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违法行为(一)处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2
10、事责任:(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疾病预防控制机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1、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警告;2、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六、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违法行为(一)处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
11、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2、:1、未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给予警告;2、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给予警告,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七、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违法行为(一)处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
13、,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1、未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给予警告;2、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给予警告,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八、医疗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违法行为(一)处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3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
14、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医疗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1、未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给予警告;2、造成传染病传播
15、、流行的,给予警告,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九、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违法行为(一)处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
16、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1、未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给予警告;2、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给予警告,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十、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违法行为(一)处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
17、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1、未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给予警告;2、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给予警告,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18、直接4责任人员,可以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十一、医疗机构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违法行为(一)处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医疗机构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9、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1、未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给予警告;2、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给予警告,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十二、医疗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违法行为(一)处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
20、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医疗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1、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警告;2、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十三、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
21、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违法行为(一)处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22、,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由县级以5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1、未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给予警告;2、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十四、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违法行为(一)处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
23、法所得,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1、尚未销售、使用,能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可并处 2 万元罚款;2、尚未销售、使用,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处以 5 万元罚款;3、已经销售、使用,但没有导致血液使用者感染艾滋病、梅毒、病毒性肝炎等血液传染病,且能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处以 5 万元罚款;4、已经销售、使用,导致 5 名以下血液使用者感染艾滋病、梅毒、病毒性肝炎等血液传染病,能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处以 8 万元罚款;5、已经销售、使用,拒不配合调查处理或导致 6 名以上血液使用者感染艾滋病、梅毒、病毒性肝炎等血液传染病的,处以 10 万元罚款;十五、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24、的违法行为(一)处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1、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并处
25、1 万元罚款;2、导致丙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以 2 万元罚款;3、导致乙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处以 4 万元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许可证;4、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或者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以 5 万元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十六、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违法行为(一)处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
26、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6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1、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 1 万元罚款;2、导致丙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以 2 万元罚款;3、导致乙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处以 4 万元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许可证;4、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或者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以 5 万元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
27、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十七、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违法行为(一)处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28、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1、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 1 万元罚款;2、导致丙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以 2 万元罚款;3、导致乙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处以 4 万元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许可证;4、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或者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以 5 万元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十八、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违法行为(一)处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
2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1、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 1 万元罚款;2、导致丙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以 2 万元罚款;73、导致乙类
30、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处以 4 万元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许可证;4、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或者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以 5 万元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十九、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违法行为(一)处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
31、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1、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 1 万元罚款;2、导致丙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以 2 万元罚款;3、导致乙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处以 4 万元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许可证;4、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或者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以 5 万元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吊销许可证。二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
32、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违法行为(一)处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
33、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1、导致丙类传染病实验室感染或第三、四类病原微生物(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条例的分类,下同)扩散的,给予警告;2、导致甲、乙类传染病实验室感染或第一、二类病原微生物扩散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许可证。3、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依法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