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学生手册(2011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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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目 录第一部分:上级法规 .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3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1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13高校学生获得学籍及毕业证书政策告知 .20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 .23第二部分:学籍与教学管理 .26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6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学生学籍信息变更管理办法 .42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44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辅修专业制度管理办法 .55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学籍预警制度(试行) .60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学科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62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创新学分认定办法(试行) .65华南师范大学增城

2、学院课程学分转换办法(试行) .68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关于处理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暂行管理办法 .70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学生申请撤销纪律处分暂行管理办法 .73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学生赴国(境)外参加校际交流、专业实习或其它实践教学活动项目的管理规定 .75关于等级考试成绩转认为相关课程考试成绩的实施意见 .77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本科学生证暂行管理办法 .78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学生考勤制度 .80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学生课堂守则 .81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学生实验手册 .82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学生专业实习规定 .83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分散实习管理办法 .85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本科毕

3、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 .87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在校生登陆教务系统平台操作指南 .94第三部分:学风建设 .100关于进一步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的规定 .100关于深入进行校风学风建设的意见 .101勤奋学习,提高能力 学风建设第二层次的要求 .103第四部分:思想教育与日常管理 .104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学生文明行为规范 .104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行为管理规定 .106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图书馆读者入馆须知 .110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关于胸卡佩戴与使用的规定 .111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112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学生外出活动管理规定 .1152关于禁

4、止学生参与传销和直销活动的规定 .116第五部分:奖励与处分 .117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条例 .117学生学年评优和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试行) .128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 .133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 .1483第一部分:上级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部200521 号令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

5、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的接班人。第四条 高等教育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

6、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化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4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教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

7、、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学籍管理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

8、弃入学资格。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5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

9、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

10、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查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6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要

11、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的,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应予退学的;(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

12、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所在地公安部门。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7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第五节 退学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

13、之一,应予退学:(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六)本人申请退学的。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

14、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8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

15、发证日期填写。第三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

16、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9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

17、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并依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帮助。学生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

18、行勤工俭学活动的有关协议。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第四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络、传播有害信息。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第五十条 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

19、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10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第五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

20、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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