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京大学人事代理实施办法南京大学南字发(98)220 号为加强我校的人事管理,根据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 、苏价费(1995)第348 号文件、苏财综(95)190 号文件、苏人才(1995)29 号文件精神及江苏省人才流动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原则便于统一管理,并为人才供需双方提供与社会化接轨的有偿服务。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实行人事关系委托代理制、由南京大学人才培训交流中心明确聘用的企业工作人员。三、管理办法 企业按南京大学产业人事管理暂行办法招聘国家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及其它人员时,须由校人才培训交流中心负责委托江苏省人才交流中心全权代理聘用
2、,由企业法人与之签订聘用合同。 合同采用江苏省人才交流中心印制的聘用合同书,由人才交流中心负责鉴证。 根据江苏省人才交流中心委托代理的有关规定,企业必须为所聘用的人员办理养老、工伤、生育、医疗等保险,同时按规定和标准向代理单位交纳管理费、职称评审费、档案管理费、户籍、粮油关系代理费、保险代理费、人员关系转出代理费、调资晋级代理费等费用。上述费用按代理对象类型不同,分阶段或者一次性交纳,企业可委托校人才培交流中心办理。 上述人员的工资待遇由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企业法在体现按劳分配、同工同酬以及有效发挥激励机制的前提下,根据企业的规模和效益,确定标准及发放形式,报校人才培训交流中心核
3、定后执行。 上述人员的医疗、住房和其它待遇,按南京大学产业人事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 人事代理收费办法:(1) 除按文件代收代缴的行政事业收入费外,其余各项人事代理服务收费属服务性收费,所收资金用于有偿人事代理工作的费用平衡支出。收费应由校人才培训交流中心交财务处基金专户管理。(2) 以上收费由校人才培训交流中心会同校财务处预算处理,接受校财务处、审计处管理与监督,使用校内统一票据。(3) 执行江苏省物价局、人事厅、财政厅联合发文确定的人事代理服务收费项目与标准如下:收费标准(元)序号 项目 计算单位代收代缴 服务费 合计 备注1 职称考核、考试评审代理费(1)初级职称 20 5(2)中级职称 50 7.5(3)高级职称人100 15评审费按规定收2 户籍粮油代理费 人次 200 203 转证手续代理费 人 60 94 保险代理费 人月项 2 15%5 人事关系转出代理费 人次 30 5 一次性6 调资晋级代理费 人次 10 5 一次性7 档案管理费 人月 20 3 按年交注 其他发生的各项代理费用 据实收取 15% 以上收费中凡属固定部分,每年由各单位在办理代理委托一次性交纳,另外发生的费用每年 12 月前结算缴清。 本办法由南京大学人才培训交流中心解释。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南京大学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