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江南区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操作规范和审批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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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南宁市江南区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操作规范和审批流程图江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目 录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操作规范二.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操作规范三.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操作规范四、公务员医疗补助审批操作规范- 审批编号:010947400000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操作规范(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 年 12 月 28 日主席令第八十号公布,2

2、016 年 11 月 7 日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修改,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以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为培养目标的职业培训学校(已下放市一级审批) ;-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 (南府发201717 号) ,市行政审批局审

3、批以中级以上(或初、中级)国家职业资格为培养目标的职业培训学校;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以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为培养目标的职业培训学校。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同意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或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济来源,必须使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固定资产达到 20 万元以上,开办经费 10 万元以上;学校名称经审批部门核准同意使用。(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申

4、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或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 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经人社部门筹设同意审批;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济来源,必须使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固定资产达到 20 万元以上,开办经费 10 万元以上;5.举办者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6.举办者应具有满足所申办职业(工种)所需的教学和技能训练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7.配备有专职校长和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配备与办学规

5、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8.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9.建立了各项管理制度。10.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符合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及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三)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经过江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须由举办者提出,经学校或者办学机构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五、实施对象和范围(一)筹设、设立实施对象: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职业培训学校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提出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审批实施对象:经过江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民

6、办职业培训学校。六、申请材料(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同意审批需提交以下材料各一份:1.行政许可申请书;2. 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设立的专业(工种)、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3.办学单位法人登记证;属个人办学的,需提供身份证(验原件)4.10 万元以上出资办学的注册资金和 20 万元以上固定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5.审批部门批复的核准名称文件。 (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需提交以下材料各一份:1.行政许可申请书;2. 筹设许可决定书。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正式设立申报表;4.筹设情况报告;5.办学单位法人登记证(验原件)

7、 ;拟任学校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验原件) ;6. 办公、教学和实训场地场所产权证明材料。 (专属用- 于办学,理论课教学场所应达到 300 平方米以上。 )7. 办公、教学和实训场地场所租赁合同。 (租赁场地的需提供且租赁期三年以上,专属用于办学,理论课教学场所应达到 300 平方米以上。 )8.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清单.9. 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租赁合同。 (租赁设施设备的需提供且租赁期三年以上。 )10.办学章程。学校的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学校的法定代表

8、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11.各项规章制度(包括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行政、后勤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 )12.开设专业所用的教材、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13. 学校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册、身份证(验原件) 、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历证明. (学校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不少于 5 人,其中13 以上的理事应当有 5 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提供教育教- 学经验证明材料。名册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毕业院校、所学专业、拟任职务等) ;14. 校长、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校长:应具有

9、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 2 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 2 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教师: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 14,每个培训专业至少配备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各 2 名,且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证书。此外,理论课教师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有 3 年以上教学经验(培训层次为中级的应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有 3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实习指导教师还应具有中等职业

10、教育学校以上文化程度以及比培训专业(工种)至少高一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15. 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身份证、资格证明材料。16.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有关证明文件) 。- (三)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需提供以下材料各一份:1.民办学校分立、合并(1)行政许可申请书;(2)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清算报告;(3)学校或办学机构理事会、董事会讨论学校分立、合并的会议纪要,或者理事会、董事会决议及签名;(4)学校分立、合并后,资产处置意见书或协议书。2.民办学校变更层次、类别(增加工种)(1)行政许可申请

11、书;(2)学校或者办学机构理事会、董事会讨论学校变更层次、类别的会议纪要,或者理事会、董事会决议及签名;(3)变更层次、类别所需相应的教师花名册(要写明姓名、学历、所学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国家职业资格、教龄或专业工龄、承担课程、专兼职等) ,提供相应学历、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及职业资格证书;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 14,每个培训专业至少配备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各 2 名,且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证书;注:理论课教师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有 3年以上教学经验(培训层次为中级的应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有 3 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中等职业教育学校

12、以上文化程度以及比培训专业(工种)- 至少高一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4)变更层次、类别所需相应的教学、实训场地、设施设备详细清单;(5)变更层次、类别所需相应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教材等。3民办学校变更办学地址(1)行政许可申请书;(2)学校或者办学机构理事会、董事会讨论学校变更办学地址的会议纪要,或者理事会、董事会决议及签名;(3)学校变更地址后,资产处置意见书或协议书;(4)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教材。(5)办公、教学和实训场地场所产权证明材料。 (专属用于办学,理论课教学场所应达到 300 平方米以上。 )(6)办公、教学和实训场地场所租赁合同(租赁场地需提供,专属用于办学,理论课教学场所应达到 300 平方米以上。 )(7)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清单。(8)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租赁合同(租赁设施设备的,需提供)4变更举办者(1)行政许可申请书;(2)办学机构理事会、董事会讨论学校变更举办者的会议纪要,或者理事会、董事会决议及签名;(3)提供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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