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 年 6 月修订征求意见稿 2)起草简要说明:一、因是修订,所以,起草时,保留了原条例的基本框架结构不变,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补充细化,使之更具有适用性和操作性;二、为丰富条例内容,增强政府规章效力,本次修订将我省 4 部安全生产省政府规章包括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 、 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和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整合到新修2订的条例内。原条例共 85 条,修订后初步增加到 140 条左右,更之具有管理指导性。三、建立和强化了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法规制度,丰富了安
2、全生产工作内涵,把职业卫生内涵融入安全生产概念,适当拓展了安全生产工作外延,以适应国际惯例和安全生产工作本源。四、普遍加重了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引入社会诚信机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五、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明细了相关方的工作指向,基本划清了责任边界,试图用理性的法治精神解决安全生产工作者的后顾之忧。六、该稿件仅为引导调研修订基本稿件,还需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敬请认真阅研,结合实际,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3总体框架: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划分第三章 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 基本安全保障第二节 公共场所和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第三节 设备设施安全保障第四节 防火防爆第五节 职
3、业危害防治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五章 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4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 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立法主要目的】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降低职业病伤害,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5第二条【总体工作任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通过有效的组织管理和监督,调控人、机、料、法、环、管、信息等与安全生产密切
4、相关的要素协调平衡运行,构成有机系统,使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可能危及人身健康甚至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各种危险和危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状态直至消除,防止和减少人身伤害事故,保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第三条【适用对象范围】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伤害的生产安全事故,适用本条例;幼儿园、学校、医院、机关等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参照本条例执6行。法律、行政法规对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方针原则机制】 安全生产工作依靠科学管理和技
5、术进步,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因事定责,融责于事,事责统一,责权对等,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职工公众遵章守纪、政府依法监督管理、行业领域自律约束、社会监督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第五条【责任主体定位】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义务,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制度,完善措施,严格管理,保障安全生产,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伤害,并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伤害的后果承7担全部责任。第六条【主体岗位责任分工】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负责,分管安
6、全生产的负责人受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委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综合监督、指导、协调领导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业务部门管理人员对管理事项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管理责任,各岗位具体操作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具体岗位直接责任。第七条【行政监管岗位职能定位】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8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受行政首长的委托承担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指导、协调责任,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
7、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所有内设机构和岗位工作人员对与业务范围内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监管岗位责任。第八条【行政部门机构职能定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据国家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其职责划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9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能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直接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开发区)、特殊行政区域(新区)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
8、实施监督管理。第九条【激励保障机制手段】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经济奖励,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实行岗位津贴制度,建立必要的激励保障机制。安全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和岗位津贴制度由各级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10同同级财政部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纪检监察等部门联合制定,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划分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框架】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决策层、管理层、岗位具体操作层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和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管理制度、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并依法接受本单位内部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情况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和其他社会监督,承担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监督与管理职责和后果全部主体责任。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