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市级企业设立后经营许可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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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六盘水市市级企业设立后经营许可目录序号 项 目 名 称 实施机关 法 律 依 据 备 注1 权限内旅行社经营国家规定旅游业务的审批 市旅游发展委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境内旅游;(二)出境旅游;(三)边境旅游;(四)入境旅游;(五)其他旅游业务。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 550 号)第九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第七条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应当持换发的旅行社业务经

2、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 2013 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 146 号)附件 2 第 29 项2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许可市卫生计生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发给医疗机构印鉴卡时,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

3、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通报。3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的许可 市卫生计生委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

4、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4 医疗机构设置、变更、注销许可 市卫生计生委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

5、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5 医疗机构设立制剂室前置审核 市卫生计生委药品管理法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附件- 2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设立制剂室,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

6、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予以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或者批准的决定。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 165 号)附件 1 第 17 项。6 权限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 市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8 号)第二十一条 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

7、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依照分级管辖原则办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县、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批准执业的,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省人民政府关于 2012 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 138 号)下放

8、 附件 2 第 12 项7 放射诊疗许可 市卫生计生委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4 年国务院令第 653 号 )第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 年国家卫计委令第 8 号)第四条 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一)放射治疗;(二)核医学;(三)介入放射学;(四)X 射线影像诊断。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

9、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8 24 米以上渔业船舶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市农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9 号)附件 2 第 20 项9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设立审查 市农委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 修订)十五条 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

10、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6 个月前申请续展。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5 年贵州省政府令 164 号)附件 2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或部分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 16 项10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 市农委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 修订)第十六条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 3 -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

11、管部门的规定,核发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5 年贵州省政府令 164 号)附件 2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或部分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 17 项。11 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进行中间试验批准 市农委畜牧法(2015 修正)第十九条 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并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畜禽新品种、配套系的审定办法和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审定或者鉴定所需的试验、检测等费用由申请者承担,收费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会同国务院畜

12、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进行中间试验,应当经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培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新增一批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 174 号)附件 2 第 5 项12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 市农委兽药管理条例(2016 年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

13、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新增一批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 174 号)附件 2 第 6 项13 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非限制性使用农药) 市农委农药管理条例(2017 修订)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

14、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

15、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14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定点屠宰标志核发 市农委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 修订)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2015 年 7 月修订)

16、第十条 设立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技术资料和说明文件。市、州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畜牧兽医、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设置规划,依法进行审查并书面征求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 4 -管部门的意见,并应当自受理申请后 30 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书面决定。作出不同意决定的,还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市、州人民政府同意的书面决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第十一条;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建设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向市、州人民政府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市、州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

17、组织畜牧兽医、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颁发牲畜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并报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15 权限内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市农委种子法(2015 修订)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

18、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 年修改)第十三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核、核发。(一)从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核发;(二)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企业,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

19、部门核发;(三)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16 拖拉机驾驶员培训单位培训资格许可 市农委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 第三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农机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 10 条 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提交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申请表,并附具以下材料:(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教学场所使用权证明及其平面图;(三)教学设备清单;

20、(四)教学和财务人员身份及资质证明; (五)组织管理制度; (六)生源预测情况。关于加强贵州省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管理的通知(黔农办法2012205 号)17 权限内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市生态文明委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 修订)第十七条第一款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临时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审批:(一)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 5 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防护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地以外 2 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2 公顷以上 10

21、 公顷以下的,由市、州、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0 公顷以上 20 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8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 市生态文明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 5 -产品审批 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 2013 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的决定(省政府令 146 号)附件 2 第 22 项

22、。19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市生态文明委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 2013 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 146 号)附件 2 第 24 项。20 权限内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市公安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6 年 2 月 6 日修订)第二十条 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23、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21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许可市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 修正)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

24、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22 省内枪支运输许可 市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 修正)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往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承运,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或者没有按照枪支运

25、输许可证件的规定运输枪支的,应当扣留运输的枪支。23 权限内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市公安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 修订)第三十二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 3 日内,向所在地县

26、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24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许可市公安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 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25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和公墓的审批 市民政局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

27、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6 -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 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负责承办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冷藏、火化及骨灰存放等殡葬服务。从事经营性的殡葬服务业的,应当

28、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城市规划布局;(二)有固定的场所;(三)有必要的资金;(四)有必要的设施、设备;(五)有相应的人员。建设经营性公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 155 号)附件 2 第 2 项26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市民政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71 号)第 67 项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 2013 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146 号)附件 2 第 3 项27

29、 涉外及涉港澳台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市民政局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十条 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由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实施许可。法律、法规对投资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8 设立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审批 市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

30、、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新增一批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 174 号) 附件 2 第 2 项29权限内设立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含设立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民办学校)审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 号)附件 2 第 11 项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1

31、55 号)附件 2 第 3 项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新增一批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 174 号 附件 2 第 4 项30权限内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含港澳台与内地合作办学机构)审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 2013 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146 号)附件 2 第 4 项- 7 -31 权限内企业实行其他工时制度的审批 市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

32、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贵州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进行审批。(一)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举办初级职业技能等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二)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举办初级、中级职业技能等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三)申请举办高级及其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

33、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推荐,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抄送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164 号)附件 2 第 14 项32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市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 372 号)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164 号)附件 2 第 15 项33 权限内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许可证补办 市国土资源局中华人民共

34、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 年修正)第十六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款

35、、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依照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总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矿产储量规模的大型、中型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第十八条 国家规划矿区的范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范围、矿山企业矿区的范围依法划定后,由划定矿区范围的主管机关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第三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

36、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 8 -开采本条

37、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第四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

38、权转让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2011 年修正)第十六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审批发证的矿产资源。 开采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和零星的矿产资源,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只能

39、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页岩,由矿产资源所在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在河道或航道内开采砂、石、砂金,须经河道主管部门或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农村家庭为生活自用采挖的少量的煤以及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页岩,可以在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范围内采挖。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厅字201712 号)关于委托山西省等 6 个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原由国土资源部实施的部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 75 号)中共贵州省

40、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黔委厅字20186 号)34 权限内地图审核 市国土资源局地图管理条例(2015 年图务院令第 664 号)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主要表现地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图。其中,主要表现地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涉及国界线的地图,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第十九条 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地图审核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时事宣传地图、时效性要求较高的图书和报刊等插附地图的,应当自受理地图审核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应急保障

41、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地图的,应当即送即审。35 权限内排污许可证核发 市环境保护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年修订)第四十五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贵州省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及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省内一般污染源单位应向当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对是否核准颁发作出决定。对达到规定要求的,予以颁发,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国家和省的重点工业污染源

42、单位应向当地地、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地、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决定。对达到规定要求的,予以颁发,并报省环境保护行- 9 -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36 临时排污许可证核发 市环境保护局贵州省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及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 129 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165 号)附件 1 第 14 项37权限内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许可市环境保护局中

43、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 年 11 月 7 日修订)第五十七条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

44、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38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市环境保护局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辐射工作单位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应当组织编制或者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依照国家规定程序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39权限内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审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

45、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46、(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九条 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10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8 号)第十条第一款 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

47、部门审批。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 184 号)附件 2 第 3 项40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审批 市住房城乡建 设局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企业名称应当体现房地产行业特点。从事房地产开发,应当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第九条 房地产

48、开发企业资质的核定权限为:(一)一级资质,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二)二、三、四级资质,由市、州、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级资质的申请、核定、变更、注销依照国家规定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 184 号)附件 2 第 7 项41 权限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市住房城乡建 设局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 年国务院令第 397 号)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省人民政府关于

49、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 184 号)附件 2 第 10 项42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乙级、暂定级资质认定 市住房城乡建 设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 修正)第 99 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16 年修订)第十二条 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其中,申请有关专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查决定。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 184 号)附件 2 第 5 项43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核准 市住房城乡建 设局建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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