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实施范围(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立足省情,借鉴先进省市经验,着眼于人人享受基本医疗服务的目标,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形成四位一体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全面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
2、合改革,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公平性和可及性,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牢牢把握公益性方向。坚持立足省情,积极稳妥,分步实施,有序推进。2坚持综合改革,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并举,维护公益性与调动积极性相统一。坚持以人为本,正确处理政府、卫生机构、医药企业、医务人员和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实现改革成果共享。(三)总体目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管理体制和高效规范的运行机制初步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公平性和可及性显著提高,城乡居民医药费用负担有效减轻。(四)实施范围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
3、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及其实施乡村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二、主要任务(一)推进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管理体制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是公益性事业单位,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含撤乡并镇后的卫生院分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严格界定服务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保障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3使其正常运转。积极推进乡镇
4、卫生院对所属行政村卫生室实行行政、业务、人员、药品、财产“五统一” 一体化管理,对村卫生室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政府负责举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补助。城市每个街道办事处必须有一个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也要逐步实行一体化管理。(二)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建立核定编制、因事设岗、全员聘用的用人机制依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结合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及当地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情况,由编制部门分类核定所需要的人员编制。乡镇卫生院编制按照
5、农业户籍人口的千分比核定,根据不同人口规模,分别按照 0.7-1.0的标准核定编制。按标准计算不足 10 名的乡镇卫生院,可按 10 名核定编制。同时,结合地理状况(分为平原、丘陵、山区)、经济状况、服务半径等因素,在按标准核定编制的基础上,可上浮 10%;城关镇卫生院下浮 20%。乡镇卫生监督站人员编制仍为 2-3 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执行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晋编字2007 30 号)。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核定的人员编制,作为其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4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公开选拔、择优聘任,实行
6、任期目标责任制。实行卫生技术人员资格准入制度。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的岗位设置,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实行合同管理。分流人员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过渡期间相关工资待遇、按规定办理相关社会保险、经济补偿、学习深造期间一定比例的学费补助、内部退养和病退人员待遇等费用支出,由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统筹安排。(三)推进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公平、体现绩效的考核分配机制根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科学核定承担的工作任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口数量和服务半径核定;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据前几年医疗服务平均人次数、收入情况,并综合考虑
7、影响医疗服务任务的特殊因素核定。建立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公开透明、动态更新、便于操作的工作任务考核机制。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财政、人事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挂钩。建立按岗定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据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管理岗位任务制定内部分配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对职工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个人收入挂钩。5(四)推进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省确定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有关规定。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由省统一网上集
8、中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消药品加成,实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建立基本药物采购、使用的监管机制。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由省统一集中招标采购,确定采购品种、价格、生产企业,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由省组织遴选,各市确定。加强药品采购、使用的监管,成立相应监管领导小组,制定并实施监管办法;统一使用基本药物监管软件系统;建立公开公示制度,公布监督举报电话,严厉查处违规销售和套取补助资金行为。(五)在实行综合改革与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础上,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9、。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经费,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按相关规定执行。6政府对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村医,每月补助不低于 400元,空白村公开招聘的大学生村医每人每月不低于 800 元。补偿资金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安排。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财政部门按行政村卫生室农业户籍人口每人每年 4 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省财政补助
10、 2 元,市、县财政各补助 1 元。三、实施步骤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改革实施主体的责任,扎实有序推进改革。(一)明确任务,定编设岗根据山西省乡镇卫生院编制调整意见,县(市、区)编制、人社、卫生等部门依据各乡镇卫生院承担的工作任务量,科学核定编制数量,合理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确保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总岗位数的 85%。(二)竞争上岗,全员聘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山西省乡镇卫生院改革方案相关规定,明确定岗竞聘的范围对象,统一组织乡镇卫生院实施竞聘上岗。所有上岗人员全员聘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的竞聘上岗参照乡镇卫生院执
11、行。(三)妥善安置,确保稳定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维护稳定的职责,全力做好分流人员的安置工作。按照山西省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安置办法,对正式职工分流人员,采取系统内调剂聘用、允7许内部退养、实行 3 年过渡安置、鼓励自谋职业、支持学习深造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对非正式职工分流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关系,补办企业养老保险,并参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分流人员的安置参照乡镇卫生院执行。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机构人员定岗竞聘工作完成后3 个月内,分流人员均应妥善安置到位。(四)绩效考核,落实补助县(市、区
12、)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度、居民健康改善状况等进行综合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内部职工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收入挂钩。(五)核定收支,取消加价县(市、区)财政、卫生等部门依据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量和人员编制情况,合理核定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收入和支出,并按月预拨经费保障正常运转。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在省招标确定的符合资质要求的配送企业中选择 23 家作为本区域配送企业,负责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的配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县(市、区)的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实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
13、零差率销售。四、保障措施8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触及利益深、政策性强的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市、试点县(市、区)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大意义,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扎实实把各项改革政策贯彻落实到位。鼓励各地区按照本实施意见和配套文件的要求,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落实改革任务。(一)坚持政府主导,加强部门协作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组统筹组织和协调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成立强有力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级发改、财政、人社、卫生、编制、物价、药监、商务等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
14、责任,各负其责,加强协调,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突破实施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务必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各自的任务,确保改革顺利推进。(二)加强财力保障,严格资金管理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优先保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所需资金,确保各项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加强监管,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三)加强督导监管,确保规范运行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强化督促检查。省医改办负责组织对各地综合改革推进情况的综合督查,省医改办9成员单位负责对职责范围内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提供情况、运行情况、财务
15、管理情况、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配送情况、政府补助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规范运行。突出对分流安置政策落实情况和工作进度的监督检查,确保分流人员妥善安置和社会稳定。创新考核评价方式,逐步建立多方参与、协调高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考核评价制度。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及时发现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严肃纪律,及时处理违规行为,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违纪违规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四)加强动员宣传,营造良好环境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关系广大基层医务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基层医疗卫生队伍的稳定。必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
16、政治核心作用,做好改革动员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高度重视改革的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讲清政策,统一认识,调动起各方面参与和推进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五)培养选拔吸引、强化人才队伍依托医学院校或专门培训机构加强对基层卫生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学历层次、业务能力和整体素质。选拔优秀的医科院校毕业生,并采取有力措施吸引省内外医疗10人才充实我省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通过建立对口支援、结对帮扶等制度,使省市县级公立医院的中高级专业人才定期到基层机构开展医疗服务。本意见首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市、区)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其他县(市、区)与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同步实施。附件: 1. 山西省乡镇卫生院改革方案2山西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方案3山西省行政村卫生室改革方案4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5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意见 6山西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的调整意见7山西省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安置办法8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9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办法10. 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