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扶助办法的通知巴府办发201768 号各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巴 中 经 济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市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直属 机 构 ,有 关 单 位 :巴中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扶助办法已经四届市政府第 31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 年 9 月 18 日 2 巴中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扶助办法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总体部署和中共巴中市委关于全力以赴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2、 本办法所指医疗扶助对象为全市 2014 年以来精准识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本办法实施期间,已脱贫的仍享受该政策。第三条 按照“分级诊疗、一站办理、分类扶助、整合资金、政府兜底” 的原则, 对建档立卡贫困患者 进行及时全面诊治,确保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在县域内就诊率达 95%以上,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 100,县域内住院和慢性病门诊维持治疗医疗费用个人支付占比均控制在 10%以内。 第四条 从办理 2017 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起,对全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区)财政部门按当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全额代缴,所需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确保建档
3、立卡贫困人口基本医保参保率达到 100%。积极引导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商业健康保险。第五条 以县(区)为单位,整合医疗救助、残疾人康复项目、 3 红十字基金会健康干预类公益项目、慈善会基金、财政专项预算等用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扶助资金,建立“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扶助基金”(以下简 称“ 医疗扶助基金 ”),归集到一个部门管理,集中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医疗扶助。第六条 对在县域内公立医疗机构,以及二级及以上或符合三级医院设置标准、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住院的建档立卡贫困患者,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全额报销。转诊到市级或市外公立医疗机构诊治的,经现行
4、各类政策报销后的个人自付费用,由医疗扶助基金分别按 70%、50%给予扶助。第七条 全面落实“十免四补助”医疗救助扶助政策。贫困人口就诊免收一般诊疗费、免收院内会诊费、免费开展白内障复明手术项目、免费艾滋病抗病毒药物和抗结核一线药物治疗、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免费提供妇幼健康服务、免费提供巡回医疗服务、免费药物治疗包虫病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医保个人缴费、免费实施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服务(禁止对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使用自费药品、贵重药品和附加其他自费服务项目,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费用按城乡居民医保现行政策报销后,由医疗扶助基金予以全额扶助); 对手术治疗包虫病患者按 2.5 万元/人给予补助,对 0
5、-6 岁贫困残疾儿童进行手术、康复训练和辅具适配按 3 万元/人给予补 助,对符合治疗救助条件的晚期血吸虫病人 4 按 5000 元/人给予补助,对重症大骨节病贫困患者按 700 元/人给予补助。对患慢性疾病或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一类门诊特殊疾病实行按标准限额结算;对患有两种及以上一类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对应病种的限额标准分别结算; 二类特殊门诊疾病实行按比例结算(见附件巴中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及结算标准)。对公立医疗机构产生的县域内政策范围外的住院费用、未纳入报销范围的门诊费用、按规定异地就医未能完全报销的住院费用由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给予
6、扶助。第八条 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凭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及相关检查报告等资料,到户籍所在地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报,由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登记,鉴定合格后享受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待遇。一类、二类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患者因本病在定点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治疗或用药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即时结算。第九条 全面落实以“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 为核心的分 级诊疗 制度。建档立卡 贫困患者因病住院的,应凭医疗卫生计生精准扶贫对象扶助证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或户口簿到乡镇(中心)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中心(站)首诊,需要转诊的凭转诊单逐级上转到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5 第十条 县域内各级各类公立医
7、疗机构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制度,实行“ 一站式 ”结算。个人不缴纳 住院预付款,住院期间医院代管贫困证明(证件)和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贫困患者出院时只需结清个人应负担的医疗费用,其余费用由医疗机构向医疗扶助基金归集单位申报,实行资金预拨、按月结算。未按时结清个人自付费用的患者,不再享受先诊疗后付费政策。各定点医疗机构建立“ 绿色通道 ”,方便建档立卡 贫困患者诊疗。第十一条 对住院贫困患者应当使用医保目录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检查检验项目。县(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和二级及以上或符合三级医院设置标准、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对住院贫困患者医保目录外的医疗费用控制在当次住院总费用的 5%以内
8、,市级公立医疗机构对住院贫困患者医保目录外的医疗费用控制在当次住院总费用的 10%以内,超出部分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第十二条 应当由第三方支付的费用,以及因违法犯罪和自杀、自 伤 、自 残 、酗 酒 等 发 生 的 医 疗 费 用 ,不 纳 入 医 疗 扶 助 范 围 。未 按 分 级 诊 疗 要 求 就 医 的 不 纳 入 医 疗 扶 助 范 围 (急 诊 、急 症 除 外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负责医疗扶助基金的监管,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扶助基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处理。市审计局要加强对医疗扶助基金的监督。 6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
9、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实施至 2020年 12 月 31 日。本办法实施期间,国家、省对医疗扶助标准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部门负责解释。附件:1.巴中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及结算标准2.巴中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扶助流程图 7 附件 1巴中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及结算标准一类门诊特殊疾病 二类门诊特殊疾病五项医保特惠政策提高一类门诊慢性特殊疾病限额结算标准五项特惠政策扩大 10 种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及限额标准医保扶助办法增加 6 种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及限额标准原有 5 种二类
10、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医保扶助办法增加 6 种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报销政策糖尿病、高血压(、级)、癫痫肺源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矽肺病期及以上、因疾病引起的瘫痪肝硬化失代 偿 期、精神病、血友病甲亢、甲减、帕金森氏病冠心病、再生障碍贫血、重症肌无力类风湿关节炎、慢性肾功衰、慢性心力衰竭、丙肝乙肝、慢阻肺(copd)、地中海贫血、慢性肾炎、子 宫 肌瘤、乳腺增生由 600 元提高到 1000元由 800 元提高到1500 元由 1500元提高到 2500元1000 元 1500 元 2500 元 2000 元恶性肿瘤(癌症)、终末期肾病(尿毒症)、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慢性白血病、系统性红斑狼疮
11、严重多器官衰竭、耐多药性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治疗本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60%,医 疗扶助基金解决30%,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不超过 10% 8 附件 2 巴中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扶助流程图门 诊一类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及限额结算标准(人/年)病种如下:病名:恶性肿瘤的放(化)疗、终末期肾病(尿毒症的透析治疗) 、肝(肾、心脏)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免疫治疗、慢性白血病、系统性红斑狼疮、严重多器官衰竭、耐多药性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住 院普 通门 诊 特殊门诊凭二级及以上公立性医疗机构病情诊断证明
12、和与本病相关检查报告或近期住院病历等资料,由乡镇(社区)劳保服务所审核后统一申报,由县(区)医保局组织鉴定、审批。按 30 元/人标准计入个人医保信息系统中,凭社会保障卡(18 岁以上居民)和户口簿(18 岁以下居民)在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就诊购药,家庭成员可拉通使用。二类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 60%,医疗扶助基金解决 30%,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不超过 10%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报销 100%,个人医疗自付费用控制在总费用的 10%以内。医疗机构对医保目录外医疗费用控制在当次住院总费用的 5%以内,超出部分由
13、医疗机构自行承担。转诊到本市市级公立医疗机构诊治的,按巴中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报销后的个人自付费用,由医疗扶助基金按 70%扶助。医疗机构对医保目录外医疗费用控制在当次住院总费用的 10%以内,超出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转诊到市外公立医疗机构诊治的,按巴中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报销后的个人自付费用,由医疗扶助基金按 50%给予扶助。市外公立医疗机构本市市级公立医疗机构县域内公立医疗机构或二级及以上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单次或累计达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赔付标准的,与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一站式”同步结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在县域内公立医疗机构未纳入报销范围的普通
14、门诊费用由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给予扶助(500 元-5000 元/年/人) 。申报流程如下:个人申请村级初审乡镇复审公示汇总上报打 卡 发 放 贫 困 人 口1000 元:糖尿病、高血压(、级) 、癫痫、甲亢、甲减、帕金森氏病。2000 元:乙肝、慢阻肺(copd)、地中海贫血、慢性肾炎、子宫肌瘤、乳腺增生。2500 元:肝硬化失代偿期、精神病、血友病、类风湿关节炎、慢性肾功衰、慢性心力衰竭、丙肝。1500 元:肺源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矽肺病期及以上、因疾病引起的瘫痪、冠心病、再生障碍贫血、重症肌无力。县域内政策范围外的住院费用和按规定转诊到异地就医未能完全报销的住院费用由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给予
15、扶助(500元-5000 元/年/人) ,流程同上。在县域内公立医疗机构未纳入报销范围的特殊门诊费用由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给予扶助(500 元-5000 元/ 年/人) ,流程同上。定点医疗机构 9 附件 2-1县(区)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申请表(表样)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年龄 申请人身份证号码 户主姓名 户主与申请人关系 户主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就医医疗机构 患者医疗总费用(元) 通过各种医疗保险和民政补助已报销金额(元)患者自身负担费 用( 元) 申请救助金额(元) 家庭人口(人) 家庭年收入(元) 人均年收入(元) 收款人姓名 开户银行及账号 户籍所在村委会意见 (单位签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单位签章) 审核人: 年 月 日 县(区)卫生计生局意见 (单位签章) 复核人: 年 月 日 备注:1.附患者身份证、户口簿、一卡(折)通 账户或其他开户银行账户的复印件各 3 份。门诊、住院发票、出院证原件或复印件各 3 份。2.县外就诊的,还需提供双向转诊手续, 门诊患者需提供疾病证明书;3.此表一式三份,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区)卫生计生局各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