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肥工业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2016 年修订)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的规范管理,提高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中办发201316 号)、 关于印 发的通知(财行 2013516 号)和关于加强和改 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厅字 201617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因公临时出国(境)是指学校正式在编在岗教职员工(含博士后研究人员)(3 个月及以内)临时出国(境)执行访问、合作研究、实习培训、临时讲学、出席学术会议、演出、竞赛及交换交流
2、等任务。第三条 学校党委对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国际事务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对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境)业务进行归口管理。第二章 派出人员基本要求第四条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品德优良,身心健康,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第五条 具有与所执行的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相应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第六条 外语水平符合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要求,并具有一定的涉外交往能力。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因公派出:1、派出人员专业领域或岗位职责与出访任务不相符者;2、持无权出具任务通知书的单位组织的出访申请者;3、通过因私渠道申请同一国家签证已被拒签者;4、已确定要调离学校者;5、已经办
3、理离退休手续者; 6、均为学校教职工的夫妻双方申请同一团组出访者;7、其它不宜因公出访者。第八条 对于已过退休年龄仍延聘并工作在一线的教学科研人员,严格控制其因公临时出国(境)。如确属工作需要,他人不能代替,本人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出国(境)任务的,各派出单位需说明必须派出的理由,并提交在职证明、家属同意函以及由一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第三章 管理原则和要求第九条 根据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的实际需求,对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和其他性质的出访实施导向明确的区别管理。教学科研人员指学校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含退离休返聘人员),以及在学校及二级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学术
4、交流合作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其他出访主要指一般性中外校际及二级单位间的工作交流。第十条 严格执行年度计划报批制度。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实行年度计划报批制度,坚持因事定人,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分工提出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与人选建议,由组团单位报国际事务部审核汇总后报校党委审批。对确需临时安排的学术交流合作,应在个案报批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应坚持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出访目的必须明确,出访任务必须具体,出访内容必须充实。出访任务需严格限定在组团单位业务主管范围内,实质性公务活动时间应占在外日
5、程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无实际需要的国外培训,不得参加外方资助的背景复杂、专题敏感的出国培训。不得赴国外出席无实质内容的庆典、仪式或内部慰问等活动。严禁借机公费旅游,严禁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限量规定。按中央统一规定,校级领导原则上 1 个任期出访不超过2 次或 2 年内出访不超过 1 次;分管外事的校领导出访要严格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合理安排。中层领导干部每年因公临时出国(境)原则上不超过 1次,由学校统筹考虑。个别业务部门确实因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加次数,但须经分管业务工作和外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教学科研人员出
6、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不列入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第十三条 严控计划外团组。原则上不安排计划外团组出访。确因工作需要的,报国际事务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财务部初审同意后,由组团单位报校党委审批。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非学术交流合作团组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团组人数不超过 6 人。严禁擅自拆分团组或组织“ 团外团” 。每次出访不得超过 3 个国家或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 10 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下同)。出访 2 国不超过 8 天,出访 1 国不超过 5 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的团组,出访3 国不超过 11 天,出访
7、 2 国不超过 9 天,出访 1 国不超过 6天。对专程赴美国、加拿大、俄罗斯的团组,如承担重要任务且确需访问往返国外多个城市,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放宽在外时间。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活动,须有明确的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第十五条 担任中层及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的,均需履行请假报告制度。请假报告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单位、职务,出国(境)地点、出国(境)时间、任务、本年度第几次出国(境)以及代为负责相关工作的人员名单。第十六条 每个出访团组最多只能有 1 名校级领导参加,校级领导不得同时或 6 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
8、同一国家或地区。第十七条 出访应按批准的方案和日程进行,不得擅自改变行程,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地区、城市和时间。第十八条 实行因公临时出国(境)信息公开与成果共享。除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团组信息由国际事务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通过一定渠道在行前进行公示,公示期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未按规定公示的不予审批,不予核销相关费用。出访团组回国后,应在 20 天内递交团组任务执行情况报告和出访成果总结报告,方可到学校财务
9、部办理报销事宜。第四章 申报审批程序第十九条 申请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需到国际事务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领取(或登陆部门网站点击下载)、填写合肥工业大学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校内申请表。第二十条 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校党委书记因公临时出国(境)须由校长签署意见,校长因公临时出国(境)须由校党委书记签署意见。副校级领导因公临时出国(境)须由校党委书记或校长签署意见。各学院(中心、部)和党政部门等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须经单位签署意见、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核,由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不担任行政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使用科研经费赴国
10、(境)外进行学术交流的,由出访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第二十一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需填写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或因公临时赴港澳人员备案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人事行政隶属关系,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并抄报外事审批部门。第二十二条 完成校内 审批程序后,将相关材料报国际事务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由国际事务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文,申请办理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批件或确认件。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因公临时出国(境)报教育部审批,其他人员报安徽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在取得出国(境)任务批件或确认件后,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的相关规定办理因公护照
11、(通行证)。第二十三条 鉴于审批、办理护照(通行证)及签证(签注)所需时间,对于申请赴一个国家或地区者,自正式出国(境)之日计算至少提前 45 天将申请材料报至国际事务部;对于申请赴 2 个及以上国家或地区并办理两次及以上签证者,至少提前 60 天将申请材料报至国际事务部。如办理校级团组出国(境)申请,或所往国签证时间特别长,需相应提前申请办理出国(境)时间。第五章 申报材料要求第二十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须有外方业务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人员签发的邀请函,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的职级身份相称,不得降格以求。不得接受海外华侨华人和外国驻华机构邀请,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获取邀请函和安排出访。第二十五条 邀请函须包括明确的出访目的、出访日期、停留期限及费用来源,并打印在公函纸上。国际事务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依据邀请函的邀请期限及航线、路程所需,对在外停留期限进行审批。第二十六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及研讨会者需提交论文中英文摘要(会议不采用论文形式者除外)。第二十七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须提交出访日程(具体到每个半天)、出访费用预算、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它所需材料。第二十八条 参加外 单位组团出访的,须提供组团单位的征求意见函、出访日程、出访费用预算、出国(境)任务通知书和出国(境)任务批件。第六章 纪律要求